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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披露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 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再保险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其间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其中,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人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转分保

转分保是指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分保的方式将其部分责任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分保是保险业间分散危险,保证营业稳定、扩大经营范围的一种方法。

注意:实际上,转分保和转分保合同都是再保险的又一次分保,其责任的计算方法和业务种类与原来的再保险或再保险合同均相同。

(三)分保账单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业务的主要凭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分保合同后,应由原保险人编制分保账单并寄送再保险人。

注意:分保账单的编制是再保险业务核算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因为分保账单详细记录了双方分保的交易往来,显示出有关保费、赔款等的数额,为进行统计和业务成果核算提供数据和信息,也是双方结清往来账务的依据。

(四)分保准备金

分保准备金是为确保再保险人履行合同,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我国《再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分出公司在应付接受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是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90%或100%扣存的,其用途是为了支付那些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归还赔款准备金时,分出人也要向接受人支付议定的利息。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分出公司留存接受人的一部分保费作为准备金支付未了责任之用。保费准备金的提存数额一般为分保费的40%。留存保费准备金的期限为12个月,至翌年同期归还。分出人在归还准备金的同时还应支付与接受人议定的利息。

注意:再保险保费准备金提存制度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战争的爆发,许多再保险合约被迫突然中止,加之战后经济萧条,很多再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甚至倒闭破产,原保险人的经营失去了安全保障,再保险保费准备金提存制度便应运而生。在再保险保费准备金提存制度下,当再保险人破产进行清算时,原保险人还可以获得对该项准备金的优先取得权,推动了再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五)准备金利息

准备金利息是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的因原保险人扣存保费准备金而使再保险人的投资回报减少的补偿。

注意:由于原保险人扣存保费准备金,再保险人的流动资金减少,可运用的资金也相应减少;原保险人则取得运用该项准备金的权利。所以,原保险人理应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利息,用来补偿再保险人该项准备金的投资收入损失。按照惯例,准备金的利息率由再保险双方商定,一般略低于原保险人方面的银行利率

(六)存入分保保证金与存出分保保证金

存入分保保证金是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分入公司缴存的准备金。

注意:存入分保保证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存出分保保证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

注意:存出分保保证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资产。

(七)分保手续费

分保手续费也称分保佣金,是分保接受人支付给分保分出人的手续费,旨在弥补分出人在原保险业务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八)纯益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是在分保合同获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为接受人对分出人的一种报酬,所以又称利润手续费。如果分保合同业务出现亏损,就没有纯益手续费。分保合同的利润,根据分保合同规定计算的纯益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就会有利润。

注意:纯益手续费=(收入项目合计-支出项目合计)×纯益手续费率

其中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由合同规定。收入项目一般包括分保费收入和准备金利息收入等;支出项目一般包括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赔款支出以及相关税费等。纯益手续费率一般由合同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性

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再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原保险人可从再保险人处得到再保险人责任赔偿金额,其金额会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再保险费;若无损失发生,则原保险人只付出再保险费而没有得到再保险赔付金额。此时再保险人的情况是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须支付再保险赔偿金。

(二)诚信

再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的订立和履行都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诚信为基础,而且再保险合同较原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的诚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险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行为极为重视,特别是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同业,就更须遵守诚信原则,以保护双方权益,互惠互利。

(三)双务性

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表现为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负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在依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再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四)补偿性

无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旦它们分保构成再保险合同,都是以补偿责任为目的,即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直接支付赔款的补偿,不再具有给付性质,均体现为补偿性质。

三、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内容

分出业务的核算内容主要有: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准备金利息摊回、分保赔款和费用、纯益手续费等。

分入业务的核算内容主要有分保费收入、预付分保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准备金利息、分保赔款和费用支出、纯益手续费等。

四、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再保险会计业务分为分出业务与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涉及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但不同的会计主体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分入、分出业务要分别设立账户,相对独立核算,对分入业务发生转分保的,纳入分入业务一起核算。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

(二)正确编制分保账单,定期清算往来款项

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专用凭证,是定期清算往来款项的重要依据。分出公司应根据分保形式和分保合同的规定,按要求以有关会计记录为基础,分析填列分保账单,同时按合同规定及时结清分保业务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三)准备金设立

再保险会计要设立“存入分保保证金”和“存出分保保证金”两个科目。再保险业务发生时,分保分出人会按合同规定空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对分保分出人而言,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对分保接受人而言,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核算

核算总原则: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一)分出保费的计算

1.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在比例分保情况下,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入人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计算分出保费的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出保费=原保费×确定的分保比例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以最典型的超额赔款分保为例,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有:预交最低再保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再保险费率。

变动分保费率:将再保险费与分出人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

固定分保费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分保费率。双方按以往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人的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多少无关。在承保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分保的业务时,采用此方法作为过渡,待资料和经验有所积累后,再采用变动分保费制。

(二)分出业务核算的账务处理

【例26-1】A财险公司2005年将火险业务采用固定合同以成数分保方式与B再保险公司结成分保伙伴。其自留额分成为40%,分出额分成为60%。B再保险公司的接受比例为10%,保费准备金扣除比例为40%,利率为5%。

(1)2005年10月7日,A财险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火险保险合同,保费92000元,确认收入同时按50%的比例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与B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除此火险合同,2005年第4季度A财险公司未签订其他火险合同。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①A财险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火险合同收到保费时:

②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③A财险公司与B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确认分出保费:

④分保冲减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经计算,上述再保险业务A财险公司应向B再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2300元。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10月12日,乙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并向A财险公司报案。乙企业于2005年6月向A财险公司投保火险,同时A财险公司向B再保险公司分保。根据保险精算,A财险公司应向乙企业赔款39240元,其中B再保险公司应承担3924元。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①A财险公司根据精算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②分保A财险公司向B再保险公司摊回该笔未决赔偿准备金:③A财险公司实际支付赔款时:

(4)丙企业于2005年4月向A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险,该保险责任自5月1日开始生效。2005年10月丙企业宣布破产,遂向A财险公司申请退保。丙企业向A财险公司缴纳保费2000元,A财险公司当时即按50%提存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向B再保险公司分保,当时精算确认的分保费用为40元。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①向丙企业退保费:

②转销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③冲减分出保费:

④冲减摊回分保费用:

⑤冲减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在乙企业的火灾赔付案中,A财险公司收到损余物资,其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为2000元。A财险公司将其处置,将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出售损余物资:

②调整分保摊回的赔付成本:

(6)经查明,乙公司火灾的部分责任应由丁某承担。经法院判决,A财险公司取得向责任人丁某追偿部分赔款的权利,追回18620元。

核算原则:参见(5)。

①向责任人追回追偿款时:

②调整分保摊回的赔付成本:

(7)本季度未发生其他与分保有关的业务事项。第4季度末,A财险公司将分保账单寄送B再保险公司。分保业务账单如表26-1所示:

表26-1 分保业务账单

续表

核算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①扣除本期分保保证金,并转销上期存入的分保保证金:

②向B再保险公司收取纯益手续费:

注意:之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分出业务中一贯的做法是,分保分出人于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由于分保业务账单一般按季度编制,使得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的确认时点滞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样规定改变了之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但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核算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是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是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注意:目前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人,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由于分保业务账单一般按季度发出,实际到达分保接受人较为滞后,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国际惯例差异也较大。本准则采取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在签订相关再保险合同的当期即根据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分入业务核算的账务处理

【例26-2】A财险公司2005年将火险业务采用固定合同以成数分保方式与B再保险公司结成分保伙伴。其自留额分成为40%,分出额分成为60%。B再保险公司的接受比例为10%,保费准备金扣除比例为40%,利率为5%。

(1)A财险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火险保险合同,保费92000元。当期A财险公司即与B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根据分保合同的规定,B再保险公司应向A财险公司支付纯益手续费92元。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2005年第4季度末收到A财险公司的分保业务账单。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此业务不需要进行调整。

(4)B再保险公司按照50%的比例对(1)中分入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B再保险公司接到A保险公司的通知,2005年6月向A财险公司投保火险的乙企业发生火灾,经精算需要赔偿39240元。B再保险公司相应提取未决赔偿准备金。

核算原则:参见(3)。

(6)根据分保账单,确认分保赔付成本。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7)根据分保账单,确认本期存出保证金并转销上期返还保证金。

核算原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一、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的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如分出公司应收的向分入公司分摊分保费用、分摊分保赔款,分入公司应收的分出保费等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账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付未付款项,如分出公司应付的分出保费,分入公司应付的分保费用及分保赔款等。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例26-3】甲公司20××年共发生分保业务五笔,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具体情况如下:

(1)3月4日向A公司分出50000元保费的30%,并向其分摊分保费用和分保赔款共计11250元;

(2)5月16日向B公司分出200000元保费的20%,并向其分摊分保费用和分保赔款共计145000元,已于8月20日支付结算资金;

(3)7月15日接受C公司企财险分保业务,发生分保费收入200000元,应承担分保费用10000元及分保赔款140000元;

(4)9月8日向D公司分出2000000元保费的30%,并向其分摊分保费用和分保赔款共计450000元;

(5)11月30日接受E公司分保业务,发生分保费收入300000元,应承担分保费用及分保赔款共计220000元。

则甲公司在资产负债报中应披露“应收分保账款”为961250元(11250+200000+450000+300000),“应付分保账款”为985000元(15000+150000+600000+220000)。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再保险分出公司在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条件下,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接受再保险合同的分入公司收取的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项目应根据“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三项

这三个项目分别反映再保险分出公司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收未收的应向再保险合同接受人摊回的各项准备金。这三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分出保费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摊回分保费用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分保费支出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根据“分保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摊回赔付支出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各项赔付支出。应根据“摊回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六)分保赔付支出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各项赔付支出。应根据“分保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再保险分出业务应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再保险分出业务应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因再保险分出业务应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注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均要求单独列报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赔款和摊回手续费,但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掩盖了部分信用风险。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单独核算所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惯例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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