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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的披露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 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消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消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与套期保值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保值主要涉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关系三个要素。

套期保值定义中的外汇风险,也称为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利润和财富方面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企业借出或借入资金时,面临的利率变动导致企业实际收到或支付的利息高于或者低于预期值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是指不还债或者逾期还债所产生的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均是针对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的特征是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大公司业绩的波动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以及回避公司海外投融资活动的风险;二是给公司管理层以选择盈利模式的可能,不进行套期,公司面临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情况,进行套期一般都能降低风险,但可能减少收益。

(二)套期工具

1.套期工具的定义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在理解套期工具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只有用于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比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2.套期工具的指定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确立套期关系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指定为套期工具。例如,将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某具有价格风险的商品套期。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这样规定是因为,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贴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是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同时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例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定期收取浮动利率美元利息,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业将浮动利率美元利息转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从而规避了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及美元利率变动风险。

企业也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要注意,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所谓利率上下限期权,是指在买进(卖出)一个利率上限的同时,卖出(买进)一个利率下限,从中获取净手续费收益。

(三)被套期项目

1.被套期项目的定义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单项或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以及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中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根据这一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面粉厂1个月后需要购进小麦,为了规避小麦价格上涨的风险,该面粉厂买入相应数量的一月期小麦看涨期权锁定成本,在这一套期事项中,“购进小麦”属于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是被套期项目,买入的小麦看涨期权是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则是小麦的价格风险。

2.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在指定被套期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指定。对于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被套期风险是外汇风险或信用风险的,则该项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如果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该项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2)对集团内部交易项目的指定。一般而言,只有涉及实体以外的其他方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等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是,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消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3)对金融项目的指定。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仅在这种套期情况下),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不是单个资产(或负债)。需要说明的是,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该组合中可能包含资产或者负债,但是被指定的金额应是资产的某一金额或者负债的某一金额,不允许将包括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净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如,假设银行拥有100货币单位的资产和90货币单位的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的风险和条款性质相似,银行对10货币单位的净敞口进行套期,则银行可以将其资产中的10货币单位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则是公允价值套期;或者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是浮动利率的金融工具,则是现金流量套期。

(4)对金融项目组的指定。把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资产组或负债组进行套期的条件有两个:①组合中的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②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5)对非金融项目的指定。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除外汇风险以外的特定风险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变动部分难以合理分离和计量。另外,允许就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部分非外汇风险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会损害被套期项目指定原则以及套期有效性的测试,因为如果能这样指定,将不会出现套期无效性。

(6)对现金流量的限定。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例如,如果一项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低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100个基点,那么主体可以将该项负债整体,即本金加上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减去100个基点计算的利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由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变动引起的负债整体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的变动进行套期。但是,主体不能将本金加上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负债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四)套期关系

套期关系是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例如,企业为规避某项外汇借款汇率风险而买入相应数量的远期外汇,在这一套期事项中,远期外汇合约是套期工具,外汇借款是被套期项目,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套期关系。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按照套期关系可以将企业为规避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境外经营的净投资有关的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

(一)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负债或确定承诺中可辨认的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比如发行方和持有方对因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或对以企业的非报告货币表示的以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都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例如,A上市公司于2006年12月16日向某美国出口商进口商品,货款总计8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2007年1月16日以美元结算。为规避美元汇率升值的风险,进口商品交易当日,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入金额为80000美元、期限为30天的远期合约。

分析:显然,通过签订远期合同,结算日A上市公司只需以固定的远期汇率向银行买入美元清偿货款,可以有效地规避预期美元升值的风险。

(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如浮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预期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于200×年1月1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年的1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该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名义本金为1000万美元、期限2年的利率互换协议。互换协议规定每半年收取10%固定利息的同时支付LIBOR+0.5的利息(LIBOR是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随市场变化浮动,是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

分析:通过利率互换协议进行套期,把原本是固定利率的美元借款,换成了以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债务,有效地规避了未来利率下降给企业带来的可能损失。当然,此项套期只是为了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而当美元利率上升的时候,LIBOR也会相应上升,企业因此也会承担比套期前更多的利息。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指报告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例如,甲上市公司是国内企业,拥有一家法国子公司,净投资额为1500万欧元。20×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6个月期限的远期合同,将卖出1500万欧元,汇率为1欧元=10.20元人民币。20×4年12月31日,汇率为1欧元=10.16元人民币。20×5年4月1日,汇率为1欧元=10.10元人民币。

分析:甲公司在法国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存在1500万欧元的外汇风险敞口,为了规避汇率下降、欧元贬值所带来的风险,甲公司利用远期合同进行套期,以10.20元人民币的执行价格卖出1500万远期欧元。再于20×5年4月1日以市场即期汇率10.10元人民币买入欧元现货交割平仓,有效地规避了欧元汇率波动风险,保持了净投资额的价值,否则其对法国子公司的净投资额1500万欧元因欧元汇率下跌将承担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三、套期会计方法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套期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它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作为一个经济组合来进行会计处理,改变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常规确认、计量程序。套期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常规会计存在确认脱节和计量脱节。所谓确认脱节,是指在常规会计下,套期工具及其产生的损益已在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确认,而被套期项目及其对冲损益却不能确认。例如,企业利用外币远期合同来对其以外币结算的预期销售进行套期时,常规会计要求远期合同的损益应立即在当期利润表中反映,而预期销售却还未发生,因此不能在当期确认对冲损益。所谓计量脱节,是指在常规会计下,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而被套期项目却很可能是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企业源生的贷款或应收款项),甚至是非金融工具(如确定承诺、预期交易),从而造成计量属性上的不配比。例如,企业发行了固定利率债券,为管理利率风险敞口,与另一方签订了收款固定、付款变动的利率互换协议。由于利率互换协议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固定利率债券以摊余成本计量,因此,市场利率变动带来的互换协议损益可以及时在利润表中得到反映,而固定利率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的对冲损益却不能在当期计入盈余,从而造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反映脱节。实施套期会计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脱节处理,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能够联系在一起反映。

(一)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

由于套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净利润产生较长期的影响,所以,套期准则最重要的规定是关于套期关系的确认条件。套期关系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且具有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一般而言,套期保值政策应该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该套期高度有效,且与企业最初为相关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套期有效性,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关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表明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①在套期开始及随后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预期会很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②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3)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该预期交易将很可能发生,且其现金流量变动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4)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即与被套期风险有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地计量。

(5)企业将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确保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套期关系的确认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有书面的凭证,二是高度有效。前者预防了公司任意更改套期关系,从套期保值走向投机。后者则尽可能减少套期项目对损益的冲击,体现套期业务主要是避免风险的初衷。

(二)套期有效性评价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关系在被指定的会计期间高度有效。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

1.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为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互匹配,企业在对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时,应遵循数量相等、时间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反、品种相同的原则进行操作。

例如,某厂商在3月1日签订一项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20日加工一批铜制品,需采购500吨铜,预计现货市场铜价会上涨,该厂商又不想现在立即购入铜原料,故选用买入铜期货套期保值。

6月1日现货市场购买价26300元/吨,期货市场盈利300元/吨,实际现货购买价格26300-300=26000元/吨,实现保值。从这项套期事项的操作来看,其主要条款,包括合同金额、到期期限、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均匹配,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2.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比率分析法是标准实务处理的常用方法。

实际上,由于基差变动等因素的存在,即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套期关系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高度有效。仍以上例为例,若基差变动,则套期保值效果会不同:

分析:对于情况①,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完全同比例变动,基差(现货价-期货价)变动为0,抵消比率=现货价格变动/期货价格变动(或期货价格变动/现货价格变动)=300/300×100%=100%,套期高度有效。

对于情况②,期货市场价格升幅高于现货市场,基差变动为-50,抵消比率=350/300×100%(或300/350×100%)=117%(或86%),套期高度有效。

对于情况③,期货市场价格升幅低于现货市场,基差变动为100,抵消比率=200/300×100%(或300/200×100%)=67%(或150%),超出了80%~125%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套期高度有效。

3.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b+e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e: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决定系数(R2)应大于0.96,该系数反映y和x之间的相关性,其数值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重大的。

(三)套期确认与计量

套期工具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按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处理。

对于不同套期关系的套期保值事项,适用不同的会计核算程序,下表对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总结:

套期会计核算方法一览表

注意:

(1)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中,除预期交易类外,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利润或损失的同一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中,有效部分金额,按以下两项的绝对额较低者确定: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计变动额。无效部分为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

(四)停止使用套期会计处理的情况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企业不应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且不追溯调整: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中止或者被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如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的组成部分,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中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套期关系的指定。

(4)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对于停止使用套期会计处理的情况,应特别注意:

(1)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改按金融工具计量与确认准则处理。

(2)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满足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条件的,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保值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3)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满足上述第(3)项条件的,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相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满足上述第(4)项条件的,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五)与旧制度的衔接

对于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由于本准则施行前,国内企业可选择的套期工具较少,套期业务开展并不普遍,预计对绝大多数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而言,并无明显影响。个别行业和企业,如金融业、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如参加铜、大豆期货交易)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原有会计处理,套期工具的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未被纳入表内,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其已经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标准,现在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进行处理,并不会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

一、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说明

套期会计处理可以直接采用金融工具核算的有关科目(如以下所列举的例题),如果某些企业套期业务发生较为频繁,也可按照自身需要设立以下科目,以专门核算套期业务。

(一)“套期工具”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按照套期工具类别的不同,可设立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按照交易对手进一步细分。

注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这一提法,也就是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变动,均在本科目中反映。具体地讲:

(1)企业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衍生工具”等科目;企业将已确认的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利息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按套期工具产生的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当金融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时,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从本科目中转出至相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负债。

(二)“被套期项目”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中被套期项目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按照被套期项目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地讲:

(1)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按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企业将已确认的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按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当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时,应按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从本科目中转出至相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

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的特别指定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并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对确定承诺的特别指定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

【例24-1】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决定采用衍生工具A对存货B全部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套期开始时,A的公允价值为零,存货B的账面价值为200000元,公允价值为220000元。在套期期间(未跨越会计期末)结束时,A的公允价值上升25000元,B的公允价值下降25000;A净额结算,B售出。假定上述套期高度有效,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套期开始时:

(2)套期结束时:

(3)出售库存商品并净额结算衍生工具:

上述会计处理过程可用下表表示

显然,由于采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甲公司存货蒙受的损失从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中得到补偿,最终甲公司从销售交易中得到的收益和无风险情况下类似。

三、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一)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一般会计处理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二)对预期交易的特别规定

(1)导致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预期交易套期。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以体现谨慎性原则。

(2)导致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确认的预期交易套期。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预期交易套期的这一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对“是否允许企业进行基差调整”这一问题的规定。IASB在IAS39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这一问题,并针对各方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了仔细考虑,得出以上结论。本准则采纳了IASB的观点。

【例24-2】2007年1月1日,乙上市公司决定采用衍生工具A对与库存商品B的预期出售相关的现金流量波动进行套期。B商品成本总额为200000元。套期开始时,A的公允价值为零;套期期间(未跨越会计期末)结束时,商品B的预期出售数量为2000件,预期售价220000元。套期期末,A的公允价值上升25000元;B的实际售价比预期下降24000元;A净额结算,B售出。假定上述套期高度有效,不考虑其他因素,乙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套期开始时:

(2)套期结束时:

(3)销售商品并净额结算金融工具: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对于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净投资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各类套期

企业应当就各类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1)套期关系的描述;

(2)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二、现金流量套期

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1)现金流量预期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

①本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即无效套期部分);

③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中的金额;

④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因被套期且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而确认的非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或所承担非金融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中的金额;

⑤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3)以前期间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本期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信息。

三、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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