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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的应用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请分析有哪些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并分析不同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的适用性以及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着眼于事后的经济补偿。风险自留措施的资金来自于公司内部,风险转移措施的资金来自于公司外部。和其他财务型风险管理措施一样,它只是在损失后提供财务保障。

【任务情景】

在考虑了所有的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后,管峰认为,任何措施都很难做到万无一失,万一因火灾导致损失,如何筹集资金弥补损失? 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如果购买了保障范围包括火灾的保险,是否就不用再理会它?

以上问题涉及的是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

【任务描述】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属于“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之前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减轻损失程度。但实际上损失控制措施无法消除风险的存在。因此,风险管理的任务并末完成,在经济损失由不确定变为确定的事实后,受损企业及时获得恢复正常运行足够资金补偿,就是风险管理的另一类方法,即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请分析有哪些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并分析不同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的适用性以及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知识链接】

一、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的含义

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是指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或者合同安排来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风险处理方法。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着眼于事后的经济补偿。

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分为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大类。风险自留措施的资金来自于公司内部,风险转移措施的资金来自于公司外部。

二、融资型风险管理技术

(一)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的含义

风险自留又称风险承担,是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风险自留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其实质在于,当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后,企业通过内部的资金融通,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和其他财务型风险管理措施一样,它只是在损失后提供财务保障。虽然风险自留和风险规避都是在进行某项活动或计划时,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风险规避时以放弃和中止这项活动或计划的方法来处置。自留则仍然继续实施这项活动,但在财务上作出安排,以备损失发生后进行处置。

风险自留在风险管理技术中被视为一种残余技术,是因为任何一种风险管理技术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对某一企业的某一风险,可能所有其他风险管理技术均无法实施,或即便能实施但成本却很高,且效果不佳,这样除了风险自留之外,别无其他选择。如: 某投资人因选址不慎原决定在河谷中建造某工厂,而保险公司又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投资人意识到在河谷中建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胁,且又别无防范措施时,只好自留全部风险。另外,由于影响风险不确定的因素极其复杂,人们无法完全认识和掌握风险事件发生的规律,从而不可能事先处理所有的风险损失。这些没有被认识和了解的风险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所以,风险自留是处理剩余或残余风险的技术措施,它与其他风险管理技术是一种互补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留风险是一种消极的、无关紧要的技术。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它是一种积极、有效、合理的风险管理技术。它与保险等其他的风险管理技术结合使用,可获得较好的效果。

2.风险自留的种类

风险自留可分为主动的风险自留和被动的风险自留。所谓被动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对于风险的存在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对风险进行处理,而最终由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损失。所谓主动的风险自留是风险管理者在识别和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各种可能的风险的处理方式进行比较,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将风险留置内部,即由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损失的全部或部分。

按风险自留的程度可将风险自留分为全部风险自留和部分风险自留。损失频率高而损失程度小的风险最宜于主动采取全部风险自留。而部分风险自留应当和其他方法一起运用。例如,购买带有免赔额的保险。

3.风险自留的资金来源

经济单位如果决定部分自留甚至全部自留风险,要想风险自留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应仔细考虑如何使它有效的实现,也就是自留风险的财务处理方式问题。风险自留用于补偿损失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将损失摊入营业成本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时,经济单位把意外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吸收于短期的现金流通中。这种风险资金的融通形式适宜于处理损失概率高而损失程度小的风险,这些风险损失属于企业的不可避免的经常性支出。因此,只要这些损失能够较好地被认识,其数额就可以打入预算。需要指出的是,在将损失额打入预算时,仅仅按照各个时期的预期损失额来确定预算是不够的,因为实际损失额和预期损失额还存在着差异。只有当各时期的单独损失额和总损失额都在预算限额以内时,这种处理自留风险的方式才可能是有效和可靠的。

(2)建立意外损失专用基金

意外损失专用基金又称自保基金或应急基金,是经济单位基于对所面临风险的识别和衡量,并根据其本身的财务能力,预先提取,用于弥补风险单位所致损失的一种基金。通常,这种办法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引起较大损失,但这一损失又无法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风险。专用基金可以通过企业逐年积累。在每个季度开始时,企业向下属每个单位的经济核算单位收取一定的分摊额,汇总组成基金,或者一次性提取一笔巨额资金,以作为损失发生时的补偿基金。这种意外损失的专用基金从长期考虑,可视为自保基金。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作为风险自留的一种措施,具有节省附加保费、促进企业经营稳定、获取投资收益、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其效力的发挥往往受限于基金的规模,如果在基金积累期间发生的损失超过了基金累积的数额,则需要动用企业其他资金来源予以弥补,从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周转困难。同时,也难以享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好处。

(3)建立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指在损失发生前安排好企业可以得到贷款的条件。这是企业与银行就一项期权进行谈判,内容是在某一约定时期内按约定利率融通约定金额的借款。企业可以在需要时动用信用额度来支付损失。信用额度能缓解现金需求的压力,借款必须如期偿还,支付损失的负担最终还是由企业股东来承担。此外,银行对企业做出借贷资金(尤其是当资金量较大时)的保证,可能会收取一个相对较高的利率。

(4)筹集外部资金。如果企业不事先安排融资工具,也可能在损失发生后试图向银行贷款或发行权益类证券来为损失融资,以解燃眉之急,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事实上,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资产价值严重贬值,经营状况不稳定,信誉下降,此时企业处于不利的借款地位,但对现金的需求却十分迫切,从而使融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而一个损失前信用就不太好的企业,在此时可能借不到一分钱,不论其答应什么条件。尽管如此,从外部资金来源筹措损失融资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因为保证企业生存和业务正常进行是最为重要的目的。

(5)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是那些由其母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对象即被保险人为其母公司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是风险自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目的是为母公司提供保险保障。

延伸阅读

专业自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专业自保公司在19世纪中期就出现了。当时由于投保人发现传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无法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因而创建了自己的保险机构。例如,在19世纪40年代,美国的一些船东不满意于伦敦劳合社承保人提供的海上保险服务,因而创办了Atlantic Mutual;1845年,伦敦的一些货主因为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所需的保险保障,于是创办了Royal Insurance Company来满足其承保要求。然而这只是一些相互独立的事件,只能看作是专业自保公司的萌芽和雏形。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专业自保公司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现在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截至2005年年底,全球范围内专业自保公司的数量已超过5000家,总保费收入接近260亿美元,总投资已逾1400亿美元。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70%的企业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

表4-1 部分国家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比例

资料来源: Paul Bawcutt,Risk and Insurance Research。

专业自保公司的种类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我们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按所有权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图4-4和图4-5分别表示了上述两种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安排。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

图4-4 单亲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安排

图4-5 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安排

(2)按经营范围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

(3)按运作功能划分

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 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

(4)按注册地点划分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以下统计表给出了1996年几个专业自保公司注册最多的地区。可以看到,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

表4-2 各地区自保公司的数目

专业自保公司的优点

(1)增加承保弹性

专业自保公司经营灵活,可以尽量适应企业的需要承保传统保险市场不保的风险,为企业不断变化着的、特定的投保需求提供保障。同时,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承保服务。它既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提供较之传统保险市场更高金额、更长期限的保险产品,也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不同的保险产品组合,即把企业面临的不同种类的风险“打包”承保。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根据母公司旗下各子公司的风险水平和特定需求来确定相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承保金额和自留额度等保险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2)降低保险成本

从保险基金的运作机理来看,保险费可能分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 其中纯保费是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建立保险赔偿基金来应付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而附加保费则用于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如支付给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佣金、承保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以及理赔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和支付保险公估人的费用等。由于专业自保公司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一个风险融通工具,因此许多在传统保险市场上的间接费用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少和避免。

(3)享受税收优惠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之初的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在于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相对于企业风险自留的其他融资形式,专业自保公司被税收部门归于保险公司一类,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还能够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报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另外,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享受离岸注册地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4)加强损失控制

专业自保公司的组建人,可以利用专业自保公司的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为企业及其所属组织开展各种预防工作,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风险损失。

(5)自保和再保险结合

企业建立意外补偿基金受自有资金力量的限制,企业集团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也不能完全承担企业集团的巨额业务。通常,企业集团的专业自保公司只承保一定范围和一定比例的业务,同时,专业自保公司可进入再保险市场,将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其转移和分散的对象既可以是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的弊端

专业自保公司并不能确保风险的完全转移。即使存在潜在获益的可能,由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企业具有承保风险多样性和规模经济的影响以及其他诸多财务和管理上的原因,专业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并无优势可言。主要体现在:

(1)业务量有限

虽然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接受外来业务,扩大了营业范围,但大部分业务仍然来自于组建人及其下属,因而风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其功能。

(2)风险品质较差

专业自保公司所承保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些风险有时相当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且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颇大。

(3)组织规模简陋

与传统的保险公司不同,专业自保公司的规模通常是比较小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因此,专业人才不多,经营水平提高困难。

(4)财务基础脆弱

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因此受限。虽然可以吸收外来业务,但若来源不稳、品质不齐,则更加增添财务负担。

(二)风险的保险转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缴纳保险费,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负担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即以小额成本(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单从出险后保险公司给予赔付这一层面来看,保险并没有改变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而是事先做一个安排,使得一旦风险事故发生了,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资金弥补损失,也就是说,保险消除了损失发生后企业经济负担的不确定性。

2.保险的作用

(1)损失分摊

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对立统一的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和确定的。保险机制之所以能运转自如,是因为被保险人愿意以缴纳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换取大额不确定的损失补偿。以下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

假设有1000个农民联合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每个农民的住宅价值为30000元,以往的年平均火灾损失总额为1%的财产价值,由此可知:

住宅价值总额=30000×1000=30000000

预计损失总额=3000000×1%=300000

也就是说由1000个农民每人缴纳300元来分摊预计的30万元的火灾损失。当然,上述的例子比较理想化,但也能说明保险分摊损失的基本职能。

(2)经济补偿

损失分摊是保险实现经济补偿功能的一种手段,保险的首要目的就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为其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正常的生活秩序提供保障。

(3)防灾防损

保险公司是职业的风险承担者,其日常一切业务,都与风险相连。保险公司拥有大量风险事故的数据,具备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如何进行防灾防损的技术与手段,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性。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不仅有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对保险公司最终降低索赔成本、通过降低风险进而降低保费来吸引消费者、获得良好的声誉与形象都有极大的帮助。

(4)投资

由于保费是在保险金支付之前一段时间预先收取的,保险公司会从中提留各种准备金,并将这些暂时闲置的准备金进行投资。尤其对于寿险公司,投资更是对付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保险投资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费、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一些带有投资理财功能的险种还会使投保人从中获益。

3.保险的社会成本

(1)经营费用的产生

保险公司是集合风险单位进行损失补偿的组织者,需要“组织费用”即保险经营费用。包括损失控制费用、损失理算费用、保单销售费用、税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和意外准备金,都要从所收的保险费中得到补偿,即最终由各投保人承担。通常人身保险的费用为保费收入的15%~20%,财产与责任保险的费用为保费收入的30%~40%。

(2)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增加

由于保险的存在使一些人能够或相信通过制造损失而获利,从而产生了故意造成损失或加剧损失的道德风险。还有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降低了谨慎程度,或者更愿意冒险行事,即为心理风险的增加。而且心理风险的增加要比道德风险的增加更为普遍。

4.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保险虽然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为了达到良好的风险分摊的效果,以及出于对自身财力、经济效益和能否正常而合理地操作去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选择非常慎重,不愿承担投保人转移过来的所有风险。讨论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就是研究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对风险管理和保险都非常重要。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纯粹风险与投机性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它们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就保险行业的承保技术和手段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由纯粹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由于投机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获利的机会,易诱发道德风险,使其不具有可保性。

(2)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相似的风险单位都面临的风险。

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依据是大数法则,即随着样本数量的不断增加,实际观察结果与客观存在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应用是指随着投保的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用以计算保险费率的预测损失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之所以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原因之一,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发生; 原因之二,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的应用是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的。

(4)损失是可以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损失程度上进行确定和衡量的。

所谓损失是可以确定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此项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所谓损失是可以衡量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对损失进行补偿。因此,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定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5)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从风险管理的理论来看,管理风险的措施是多样的,保险只是方法之一。从理论上讲,人们只对发生频率低,而损失程度严重的风险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因为这种损失一旦发生,人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补偿损失或自己补偿损失极不经济。但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应是巨灾损失,保险中的巨灾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损失程度和损失的范围上不仅超出了保险精算费率预期的损失严重程度,而且也超出了为该风险积累的保险准备金的数量。

(6)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保险经营风险的前提是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建立在预期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预期损失是根据损失的概率分布计算出来的。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则这项风险就是可保的。

延伸阅读

投保决策: 保险和风险自留的结合

经济单位在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往往是若干风险管理手段的组合。其中包括决议投保程度。决议投保程度即是安排部分保险,从本质上说,这是风险的保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

风险的保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通常有三种方式: 不足额保险、自负额保险和限制损失保险。

1.不足额保险

2.自负额保险

自负额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中的自负额条款来实现的,它要求经济单位自行先承担一部分风险损失。采用自负额保险可以节省保险费,又可以获得较高的保障,是经济单位常用的风险管理方法。自负额保险的形式有很多,比较常用的有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和隐藏式免赔额。

(1)绝对免赔额: 是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d),保险标的每次损失(L)必须超过这个数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超过部分,对于这个数额以下的损失,每次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即

(2)相对免赔额: 是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d),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只要达到这个数额,保险人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 如果损失没有达到这个数额,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即

(3)隐藏式免赔额: 这种免赔额是结合前面两种免赔额后加以变化而来的。其特点是既有索赔起点金额(d),又有隐藏点金额(D,D>d),还有损失转换因子K(通常取111%或125%)。当损失金额(L)低于赔偿起点金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损失金额介于索赔起点金额与隐藏点金额之间时,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扣除索赔起点金额后,再乘以损失转换因子; 当损失金额超过隐藏点金额时,保险人不做任何扣除,全部赔偿。即

3.限制损失保险

限制损失保险是自保与巨灾保险相结合,以自保为主,对于可能危及自保基金的风险购买巨灾保险。限制损失保险的设计是这样的: 经济单位建立自保基金将风险自留,但是担心发生巨灾而危及自保基金,遂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损失的保险,并约定一个较大的损失额,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累积额超过双方约定的这个额度以上的部分负赔偿责任。这实际相当于一个很大的绝对免赔额。这个免赔额太大,以至于我们应该将其与一般的免赔额严格区分。通常,这种保险还要规定一个上限,即保险人负责的超额损失部分有一个最高责任限额,有时经济单位还需要对这个限额负一定的比例责任,比如10%或20%等。

图4-6 风险的保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结合方式的比较

从图4-6可以看出,作为处理风险的手段,不足额保险和自负额保险是以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为主,而限制损失保险则以自保即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责任为主。

通常在以下情况下,经济单位往往需要安排部分保险,决议其投保程度: ①绝大多数风险,即使是发生最大可能损失的概率较大,实际发生的损失大多是比较小的,通常能在经济单位自留风险的能力之内,或可能用内部意外损失基金来解决。而这小小损失在纯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用于处理赔款的费用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时选用合适的投保程度,将能节约大量的保险费。②如果经济单位的业务活动分散在几栋房屋内,考虑到其所有房屋同时发生全损的概率几乎为零,经济单位就不一定会将全部资产的价值投保。③如果一个经济单位已经积累了一笔较大的意外损失基金,有能力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

当然,安排部分保险时会有一些困难。原因在于: ①损失的实际自负额可能与预期的损失经验不同。例如,通过对以往损失资料的分析,发现每年的损失额比较稳定,于是考虑通过预算实行自留,或者考虑了一种免赔而在保险责任中剔除这种损失,但是后来情况发生了突变,比如特别恶劣的气候,或者特别多的车祸。②保险双方对于合适的保险费可能难以协商一致。事实上,因为缺少损失概率分布的确切资料,人们往往不能确切可能风险的多大比例由经济单位自担,这种对纯保费的确定形成了困难,而对于保险公司在管理费用方面的节约,也不见得要与纯保费成正比。③对于大额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处于概率分布的尾部,其损失往往是大额度低频率,而这时保险公司的损失资料不够,其相应的附加保费增加,方能保持经营的稳定。所以,对于保险费的多少,双方免不了要讨价还价,求得折中。

(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概念

我们在分析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时已经指出风险转移有控制型与财务型之分。控制型转移是将财产和经营活动本身转移,以消除或减少转让人对受让人损失的责任,并消除转让人承担的对其他人损失的责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经济单位将自己可能的风险损失所致财务负担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手段,其实质是通过风险的财务转移,使转让人得到外来资金,以补偿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与控制型风险转移不同,财务型风险转移只涉及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责任,或者说转让人是通过外部资金来吸纳其损失的。如果这些资金来自保险人,则“转移”就是前述的保险转移; 若资金不是来自保险人,则“转移”就是一种非保险转移。

图4-7 风险转移的分类

2.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中和

中和也称对冲,是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衡的一种方法,通常被用于处理投机风险。采用风险中和技术来规避风险,通常需要借助专门的金融衍生工具来实现。如远期契约、期货契约、互换契约和期权契约。

以套购为例。所谓套购,就是通过买卖双方交易的相互约定,使可能的价格涨落损益彼此抵消。通常,商业机构、生产商、加工商和投资者利用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波动方向上的趋同性,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方向相反,但数量相同的商品,而把自身承受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达到现货与期货盈亏互补的目的。例如,有一面粉商于某年10月1日购买小麦一批,价格1万元,小麦制成面粉后,预期于次年2月1日出售,届时可得1.8万元,因而可以赚取合理的利润。然而,由于小麦价格波动会影响面粉的价格,所以利润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该面粉商可能因小麦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也可能因小麦价格上扬而获得超额利润。为了避免小麦跌价所致损失,面粉商可在10月1日购买小麦的同时,订立于次年2月1日亦以同样价格出售小麦的合同。这样做,可以中和未来价格波动的风险,面粉商虽然失去了可能因小麦价格上扬而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但却免除了因小麦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2)保证书

保证书是指由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因其行为不忠实或不愿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书面合同。这里有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三位当事人,借助保证书,权利人可将被保证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被保证人对权利人的忠实和有关义务的履行,否则由保证人赔偿损失。

保证书通常用于以下“明确的义务”: 清偿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按要求的日期完成一项工程等。如果被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保证人必须自己履行这项义务,或者按保证书的规定支付一定的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其损失。有时,保证人在签发保证书时,要求被保证人用现金或政府债券等作为担保品,以备自己索赔。即使被保证人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也要签署这种保证书,因为他希望得到权利人只在有保证书的情况下才会提供的某些好处,如贷款、供货合同或建筑合同等。

(3)公司化

有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股票,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移给多数股东承担。

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适用性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优点

采用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方法来处理风险,有以下优点:

①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方法所能处理的风险,既可以是纯粹风险,也可以是投机风险,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因此,这种方法所适用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

②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具体操作措施灵活多样。它不像订立保险合同那样程式化,而是常常需要巧妙地运用各种知识和技巧,通过谈判、合同条款及其他途径来实现风险转移。事物背景的复杂性、合同本身的多样性,以及当事人的千差万别,为风险管理者选择具体操作措施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③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直接成本较低。与保险转移相比,所需费用总是低于购买保险的保险费。采用一般风险控制手段,则既要支付相当的费用,又要做一定的工作,而采用风险转移方式,有时只须在合同条款上下功夫,一旦合同签订,风险转移即告成功。

④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控制风险、减少风险。一般而言,把潜在损失转移给那些能够更好地进行损失控制的人,便会降低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例如,在一份建设施工合同中,如果承包人将因设计图纸的疏忽、错误、更改所造成的工程损坏和由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以及承包人因此而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等损失转移给发包人,则发包方就会更加严格、周密地审查设计图纸及其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以控制这类损失的发生。

(2)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局限性

①通过非保险契约转移风险有时未必完全有效,合同可能只转移了一部分,转让人认为已经全部转移的风险,或可能由于条款的解释不同而难以落实责任;

②受让人可能有承担损失的勇气,却缺少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或缺乏足以承担损失的经济能力;

③在某些情况下,因条款效力问题或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使转让人实际上不能完全依赖这类转移,因而未必能够减少保险费支出。

④转让人要承担一定的代价。通过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可由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但是,一般说来,受让人不会无代价地接受,而总要通过一定方式反映出来,要求转让人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因此,就转移预期风险产生的代价来看,转让人什么也没有得到,只是把实际后果与预期后果的差异(即不确定性)转移出去了。此外,转让人可能还有其他费用支出,如损失发生后,为解决争议可能需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诉讼费,有时甚至可能超过损失本身的经济价值。

(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方法有众多的优点,但也有其局限性,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风险管理者要充分考虑其适用性。一般说来,运用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方法来处理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损失必须能够明确地划分。这就要求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于所要转移的潜在损失的理解一致,并在损失发生时有具体的区分措施。

②受让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受适当的财务责任。这就要求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准确地理解有关条文的全部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自己的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实际的估价,然后充分衡量利弊,再作出相符的承诺。

③应用这种方法,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来说,应该都是有益的。这种利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无疑,实施这种风险转移方法,其成本必须低于其他风险处理手段,否则人们不会选用它。而且,如果采用这种方法仅对一方有利,则另一方一般是不会接受的,除非不了解情况而盲目接受。

表4-3 控制型、财务型风险转移与保险型风险转移的比较

延伸阅读

非传统风险转移

一、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产生的背景

与传统风险管理相比,现代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是全面的综合风险管理,所涉及的范围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作业风险,如财产风险、人员风险、责任风险等,更多的则是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如信用风险、流量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破产风险等,以及来自于政府和社会方面的政治、法律风险等。传统商业保险是企业用以转移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以及对传统形式风险承保需求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世界范围内的传统保险市场出现了结构性失衡: 一方面是在传统产品方面供过于求,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此起彼伏; 另一方面是在非传统产品以及巨灾保险产品方面供不应求,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信用风险增大。因此,人们必须在传统保险产品之外,研究开发新的保险产品,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ART)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产生的。

二、ART产品的定义和基本特点

到目前为止,对ART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可以说,ART是一类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而设计的,可以提供多年度、多险种的综合性保险产品,其目的在于提高风险转移效率,拓宽可保风险的范围以及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承保能力。ART可以使企业对那些原来需要自己管理,但并无管理优势的风险实现有效的管理,从而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与传统的保险方式相比,ART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量身定做”。

(2)提供多年度、多险种的整体保障。

(3)将风险在时间上和保单持有人的保单组合内进行分散,从而可以承保传统保险无法承保的风险。

(4)不完全由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承保人的承保能力和效率。

(5)通过非传统的保险融资,可以改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财务方面的稳定性,降低财务风险,增加企业价值。

三、ART产品的主要形式

(一)自保公司(captives)

自保公司是隶属于一个本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公司,主要为其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

(二)有限风险型产品(finite risk,FR)

非传统风险转移中的有限风险型产品(FR)的重点在于风险融资,而不是风险的转移。目前的FR产品主要是为再保险业务设计的,是为保险公司的融资再保险服务的。FR产品的种类如下:

1.未决赔款转移(loss portfolio transfers,LPT)。通过LPT,投保人可以将未决赔款准备金转移给承保人(即LPT为一种追溯型保险形式),保费通常相当于分出的准备金减去成本、利润和风险保费后的净现值。时间风险是导致LPT出现的关键因素。承保人在接受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也就承担了可能会很快支付赔款的时间风险。因此,通过这种转移,投保人可以将传统再保险中的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部分甚至全部地转移给承保人。对保险客户(目前通常是自保公司)来说,LPT产品的主要吸引力在于: 加快了自保未决赔款的结算; 由于对已发生的损失很快支付赔款的风险已被转移出去,使得公司的合并和清算变得更加容易; 由于转移的责任通常大于所支付的保费,因此LPT能够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的基数,使得其所属的母公司不需增加股本,就可以扩充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

2.追溯超额赔款保险(retrospective excess of loss covers,RXL)。RXL比LPT保障的范围更广,因为它包括了对IBNR损失的保障。与LPT不同的是,RXL不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转移,投保人要向承保人缴纳保险费,承保人则承担超过累计准备金部分的赔款。RXL的优点有:由于保险人除了承担时间风险外,还承担了部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与采用LPT方式相比,公司的合并和清算更加容易; 采用RXL方式保险后,有利于购买者的公司价值的提高。因为,采用了这种保险方式后,股东和评级机构能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关各方能更好地估计以前的赔偿对收益的影响,也就意味着公司经营结果的易变降低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从股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资金以及更好的信用评级。

3.财务成数再保险( financial quota sharereinsurance,FQR)。FQR是有限风险保险最早的形式之一,这类保险合同通常是预期型的,也就是说,所承保的是现在或未来年份的风险。分出人将部分保费转移给有限风险承保人,达到所需要的财务方面的效应,例如可以使净赔款成本比较稳定。

4.预期超额赔款保险(prospective excess of loss Covers,PXL)。这种方法是基于非比例再保险技术的,目前应用很广泛的是分散赔款合同(spread loss treaty,SLT)。投保人可以分年度或一次性支付保费,所交保费减去承保人的利润后,被转记到一个所谓的“经验账户”上,账户上资金的利息也计入该账户。

根据分散赔款合同,即使赔款金额超过了经验账户上的余额,承保人也必须向投保人进行赔付,但承保人的责任是被限定的,一般是要确定一年内以及整个保险期内支付赔款的上限。对投保人来说,必须部分或全额担负因支付赔款造成的经验账户上的亏损额。SLT的优点包括: 由于将各年度出现的损失进行了平滑,使得年度会计标准更具有连续性; SLT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节税手段,建立了一笔类似于基金形式的资金,来对传统保险自负责任部分的风险进行融资,或用于控制某些不可保风险; 通过SLT,公司所属的自保公司的资本成本可以降低,从而降低易变性。

(三)综合性多年度/多险种保险方式(integrated multi-line/multi-year products,MMP)

MMP的主要特点: ①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个保险风险,如火灾、营业中断和责任等风险捆绑在一起,而这些不同类型的风险通常是不独立的,费率采用一个综合费率。MMP还可以承保一些特殊的风险,如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以及一些历来被认为是无法承保的风险,如政治和商业风险。②承保人的责任限额和投保人的免赔额并不像传统保险那样按年度和单一险种来计算,而是在所有险种和全部合同期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 MMP除了可以在业务组合内分散风险外,还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分散风险。③与大多数有限保险产品不同的是,MMP可以同时对大量的风险进行转移。

(四)多触发型产品(multi-trigger products,MTP)

与MMP一样,MTP也是一种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对一个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公司的每股收益是否会受到保险或非保险损失的影响,而是最终经营结果的易变性,在这方面,MTP恰好有所作为。MTP的主要特点是损失必须至少有两种以上的触发原因时才能得到赔偿。MTP合同一般规定:在保险期内,除了保险合同条款内的保险事件(第一触发原因)外,还需要有另一个非保险事件(第二触发原因)发生,承保人才会支付赔款。从承保人的角度,这样可以减少赔付概率,从而使保险费用更低。

(五)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CC)

应急资本的主要特点是依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筹措资金,或出售期权,把保险事件作为附加的触发原因,筹措资本的先决条件是保险损失的发生。对投保人来说,应急资本尤其适用于非常罕见但危险性特别大的损失的保障。与前述其他非传统产品不同的是,应急资本不能起到平滑经营业绩的作用。应急资本主要是被用于在发生重大损失后能维持企业的运营,其目的是要避免因缺乏可支配资金而导致企业破产或对有关计划投资项目的威胁。应急资本可以使企业的资本得到有效的运用。因为应急资本解决了企业发生损失后对额外资本的需求问题,从而可以使企业的资本结构与计划中的业务需求更加吻合,使企业的资本得到高效、优化的投入。

(六)保险风险证券化(securitisation of insurancerisk)

保险市场上现有的对自然灾害的承保能力只占所有风险的一小部分。为了获得额外的承保能力,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已经将巨灾风险组合实现了证券化,使组合后的风险以证券的形式与投资者见面。由于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几乎是毫不相关的,因此从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来看,投资者们或许会认为投资巨灾风险是值得的。

证券化巨灾债券的主要特点是: ①巨灾债券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取决于具体的保险事件。根据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还有可能损失部分资本。②以所筹资金组建一个专门的类似于再保险公司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七)保险衍生产品(insurance derivatives)

芝加哥交易所于1992年推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期货和期权等保险衍生产品是最早利用金融市场工具来控制保险风险的尝试。这些保险衍生产品不仅可以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而且还可以进行私下的所谓“场外交易”。保险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是: ①保险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是由某一与保险有关的指数的基本表现来决定的。例如,这个指数可能是基于对某些风险的索赔情况。通过购买保险衍生产品,就可以利用衍生产品价值的收益来弥补由于指数下跌所带来的保险损失,从而稳定损失成本或预期的回报。②与保险损失相关的指数可以是基于货币的,比如说是某一事件的总损失额,或者是某些风险的累计赔付率; 也可以是基于事件的,比如说是温度变化的情况、降雨的天数等等。由于衍生产品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因此风险不可能得到完全的保障,投保人的基本风险仍然是存在的。

资料来源: 陈秉正.国外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介绍.保险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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