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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避债务把房子抵押给亲戚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登记

1.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合同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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