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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对物业有效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互为对价。由此产生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先履行方行使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履行方。后履行抗辩性质上亦属延期抗辩。

第五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互为对价。一方债务的不履行,他方的权利便不能实现。当事人作为自我保护、自我救济的手段,在他方当事人该履行而没有履行,或者虽有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可能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前提下,这方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其义务。由此产生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也没有形成类似的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义务前,不得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义务前要求对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并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形成对价。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这类的交易习惯已经形成了义务履行先后的惯例,或者合同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一方在未为履行前不得请求对方先履行,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

即双方所负的对价给付义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对价,即一方义务的履行,才能使他方权利实现。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权利是价金请求权;买受人的义务是交付价金,权利是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只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才能受领价金。

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和先后顺序,也没有可适用的交易习惯

合同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构成违约。类似的交易已经形成义务履行先后习惯的,从习惯。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又没有可适用的交易习惯,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先履行义务前,请求对方先为履行缺乏依据。

3.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先行履行义务的请求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虽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但也没有请求对方先履行,对方无需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可以等待对方先履行,也可以自己先履行。只有在对方不履行而要求自己先履行时,才有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

4.合同相对人有履行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属延期抗辩,以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相对人丧失履行能力的,不论是否存在可归责的事由,都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符合行使条件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性质上属于延期抗辩,抗辩权的行使并不能消灭合同债务,只发生债务延期履行的后果。

二、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指在双务合同中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难为对待履行时,于对方作出担保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义务请求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当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表明,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已难以对待履行,其先履行存在风险时,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利,法律赋予先履行方得行使不安抗辩以中止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该履行先后顺序的确定,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合同约定,还可以是源于交易习惯。

(3)相对人(即后履行方)因财产状况恶化而存在难为对待履行的可能。这种难为对待履行的可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先履行方的想象。根据法律规定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况主要有: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第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濒临破产。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不安抗辩权,性质上属延期履行抗辩。抗辩权的行使不消灭合同债务,只发生债务的延期履行。先履行方行使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要求后履行方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后履行方若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后履行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先履行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为相应的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双务合同中,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履行。当合同的履行约定了先后顺序的,先履行方不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方作为自我保护,可以拒绝为相应的履行。例如一份关于钢铁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标的为40吨,每吨1万元,共40万元,货到后付款。现出卖人只交付36吨的货,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补足4吨货。如果出卖人不能及时补足4吨的,买受人可相应的只付36吨的款,即36万元,而不是原先合同约定的40万元的钱款。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

(2)双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先履行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可以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相应的履行。后履行抗辩性质上亦属延期抗辩。后履行方抗辩权的行使,不消灭合同债务,只能发生债务延期履行或者作相应履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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