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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还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转移又称债务承受,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完全实现了自己的权利。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须有合法成立的合同存在。当事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是合同变更的基础;同时,合同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是指符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的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的情况;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这是变更合同的必备要件。

3.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变更也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自批准、登记之日起,合同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对原合同不再履行。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已经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不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因合同的变更而否定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效力。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变更合同须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要具体明确。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仍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转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下列合同权利依法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对受让人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债权即为转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权利。

(三)合同义务的转移

1.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债务承受,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受。

2.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移无效。

(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依照约定或法定不可移转以及在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3.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新债务人的生成。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的,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且不对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负担保义务;部分转移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后,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合同抗辩权的转移。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一同转移。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债务人,如售后服务等。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债务人,该从债务仍应当由原债务人承担。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概括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取得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概括转让的条件。

(1)概括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

(2)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协议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因为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了合同义务的转让,所以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合同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的概括转让生效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①转让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代之成为合同当事人,并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②转让人的抗辩权也转让给第三人;③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专属于转让人的权利义务除外;④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引起合同转让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⑤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引起合同转让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状态。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完全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因此而终止。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依解除依据的不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依据是双方的合意,属于双方自愿的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事先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设定一方的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即可以解除合同;二是事后约定解除,即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依据是法定事由,即由法律规定一定事由下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当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可依法单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解除方式上,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而在事后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则须由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于该协议生效时合同解除。换言之,事后约定解除须由当事人双方为解除原合同而订立新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债务相互抵消。

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双方互付债务时,各以自己的债权冲抵其所负债务的,从而使其相互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留存待取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提存事由: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可将标的实物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产生如下法律效果:①提存机关接受提存的,视为履行;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③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④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权人免除债务。

这是指债权人自愿放弃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具有使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的效力还同时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权等,也随主债权同时归于消灭。

6.债权债务的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如企业合并使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但如果混同发生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即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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