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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持有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2-1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短期投资相同,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也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的一种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持有的各种长期股权性投资。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股权性投资。

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不同影响,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种类型: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重大影响。

1.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便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这里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具体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分为三个阶段,分别采用相应的计价方法: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取得投资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计价;会计期末,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价。

短期投资相同,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也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①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因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定,我国目前的处理办法与国际惯例仍有一定差异。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而对于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例4-8】明都公司以一辆运输设备投资于丙公司,该运输设备的原始价值为1 000 000元,累计折旧为200 000元,已计的提减值准备为2 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明都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798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例4-9】秦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以其一批库存原材料投资于戊公司。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800 000元,未计提跌价准备。该批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为960 000元。秦丰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戊公司                963 2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 2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的一种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采用成本法计价。另外,如果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使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时,投资企业也应采用成本法计价。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持有的各种长期股权性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对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也称为清算性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计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通常,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每股盈余×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即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大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4-10】腾亿达公司于20×4年3月初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入CH公司普通股200 000股,占CH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另付相关税费9 000元。同年4月,CH公司宣告上年实现净利润8 000 000元,并决定分派现金股利1 000 000元。腾亿达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4年3月投资时:

投资成本=200 000×4+6 000=80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CH公司                806 000

  贷:银行存款                      806 000

(2)被投资公司(CH公司)宣告分派方案时:

腾亿达公司应享有的现金股利为50 000(=1 000 000×5%)元,但由于CH公司分派的是上年度(即腾亿达公司投资前)的累积净利润,故腾亿达公司不能将其应得的现金股利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CH公司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H公司                 50 000

由此,腾亿达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806 000元变为了新投资成本756 000(=806 000-50 000)元。

(3)收到C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应收股利——CH公司                    50 000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以后,投资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4-11】秦丰公司于20×2年年初用银行存款购买甲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为2 000 000元。甲公司股东权益及其变动情况如表4-1所示。

表4-1 甲公司股东权益及其变动情况 单位:元

img44

秦丰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2年年初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2)20×2年4月26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 000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股利。秦丰公司20×2年年初向甲公司投资,甲公司于20×2年4月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20×2年以前(即秦丰公司尚未投资之前)累积盈余的分派额,故不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样,秦丰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初始成本2 000 000元变为新成本1 900 000元。

(3)20×3年4月28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 000 000+3 000 000-4 000 000)]×10%-100 000=-10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 000 000×10%-(-100 000)=40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 000

由于秦丰公司于20×2年年初投资,甲公司在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 000 000元,而20×3年度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仅为3 000 000元,未超过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故秦丰公司应将甲公司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其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由于甲公司20×3年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比其在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少1 000 000元,表明在20×2年分派的属于秦丰公司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1 000 000元已被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故秦丰公司应将20×2年冲减的初始成本的股利金额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秦丰公司在20×3年4月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400 000元,即,应享有20×2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0 000元,与由20×2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20×2年4月初已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的合计。

假设,甲公司于20×3年4月28日,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4 000 000元,则: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 000 000+4 000 000-4 000 000)]×10%-100 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 000 000×10%-0=40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4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 000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在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 000 000元,而20×3年度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也为4 000 000元,未超过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故秦丰公司应将甲公司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其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再假设,甲公司于20×3年4月28日,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5 000 000元,则: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 000 000+5 000 000-4 000 000)]×10%-100 000=10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 000 000×10%-100 000=40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5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 000

由于甲公司在20×3年度分派的20×2年度的现金股利为5 000 000元,大于其2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部分1 000 000元属于秦丰公司投资前甲公司累积盈余的分配额,故秦丰公司应将其中的100 000元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仅将当期应收股利中属于其应享有的部分400 000元确认为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份额及其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计价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上主要应解决以下问题:①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处理;②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③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三)权益法的具体核算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初始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即借方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是被投资单位有未确认的商誉;相反,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被高估,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了负商誉。

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取得股权时,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新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的规定,对于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而产生的差额,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而对于初始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而产生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核算上,应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并分别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新的投资成本,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例4-12】金鑫公司于20×2年年初以1 000 000万元投资于Y公司,占Y公司普通股的20%,并对其有重大影响,金鑫公司按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Y公司20×2年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 800 000元。金鑫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2年年初投资时,金鑫公司应享有Y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为760 000(=3 800 000×20%)元

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Y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为240 000(=1 000 000-760 000)元。

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投资成本)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②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投资成本)        240 000

由此,金鑫公司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初始投资成本1 000 000元变化为新投资成本760 000元,与其在Y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相同。

③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2年应摊销的数额为24 000(=240 000÷1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4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4 000

若假设,Y公司20×2年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 500 000元,其他资料不变,则金鑫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其投资时在Y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应将差额100 000(=5 500 000×20%-1 000 000)元转入资本公积。金鑫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投资成本)      1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00 000

此时,金鑫公司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初始投资成本1 000 000元变化为新投资成本1 100 000元,与其在Y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相同。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企业在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视其性质以及初始投资时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两者金额大小等,作相应的处理。

①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金额较小,可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②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尚未摊销完毕的该项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③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且贷方差额已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则在追加投资时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大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企业应按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

④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且贷方差额已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1],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则在追加投资时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可用表4-2表示如下。

表4-2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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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投资企业的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会引起其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处理如下:

(1)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其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如果被投资单位分派的是股票股利,则不会因此使其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故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例4-13】承前【例4-12】资料,Y公司20×2年至20×5年实现的净利润(净亏损)、现金股利(假定属20×2年以后的赚取额)的分派情况以及金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如表4-3所示。

表4-3 被投资企业Y公司与投资企业金鑫公司有关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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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2年: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损益调整)            2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00 000

借:应收股利——Y公司                    1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损益调整)            120 000

(2)20×3年: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损益调整)             60 000

(3)20×4年: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损益调整)            8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80 000

借:应收股利——Y公司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损益调整)             20 000

需要说明的是,在权益法下,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时,投资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2)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此项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等。

(3)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的摊销年限时,应不包括暂停的摊销期限;而在按照合同确定的投资期限摊销时,应在恢复摊销后的剩余合同期限内进行摊销。

(4)企业在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为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部分后的金额计算。比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故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将其扣除。

【例4-14】雁塔西苑公司按照投资合约于20×1年年初以3 000 000元投资于财源公司,占财源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0%,并对其有重大影响。雁塔西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投资时财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其后实现的净损益、损益分配情况如表4-4所示。

表4-4 被投资企业财源公司相关年份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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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资料,雁塔西苑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年

①年初投资时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投资成本)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②20×1年年末,按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中应享有的金额确认投资收益: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 000 000×30%=6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损益调整)       6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600 000

20×1年年末,雁塔西苑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3 600 000元。

(2)20×2年

①2月,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财源公司               5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略)

②年末,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中应负担的金额确认投资损失: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3 000 000×30%=900 0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损益调整)        900 000

20×2年年末,雁塔西苑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2 160 000元。

(3)20×3年

年末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中应负担的金额确认投资损失:

应负担的投资损失=7 500 000×30%=2 250 000(元)

而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仅为2 160 000元,故,只能确认投资损失2 160 000元,其余90 000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损益调整)        2 160 000

20×3年年末,雁塔西苑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零,同时,备查簿中尚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90 000元。

(4)20×4年

年末按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中应分享的金额确认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中应分享的金额=1 500 000×30%=450 000(元)

由于此时备查簿中尚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90 000元,故,

应确认投资收益=450 000-90 000=36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损益调整)          36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60 000

本例中雁塔西苑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各年的变动和余额情况,及其与财源公司所有者权益间的联系可用表4-5表示如下。

表4-5 投资企业雁塔西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财源公司相关年份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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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动的。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随之增加;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随之减少,但减少的金额以零为限。在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始终保持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比例。

3.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除了受其实现的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影响而发生变动外,在接受资产捐赠、外币折算、资产评估等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1)被投资企业因接受捐赠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增加资本公积;

(2)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被投资单位因接受外币投资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被投资单位将专项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被投资单位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原因,按照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

【例4-15】承前【例4-14】资料,财源公司于20×5年接受外单位捐赠设备一台,发票价500 000元,因此,财源公司的资本公积增加335 000元。则雁塔西苑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335 000×30%=100 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100 5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00 500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过程可用图4-2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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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过程示意图

五、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及转换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通过前面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长期股权投资这两种损益确定方法的观点是不同的。

成本法认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因此,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成本计价,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

权益法认为:股权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往往相对较小,而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同时,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非实际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此外,权益法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被操纵,避免了投资企业利用其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重大影响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分或少分利润,而为投资企业调节利润的情况。

权益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权益法也有其不可忽视的缺点。比如,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随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在后;会计核算相对于成本法而言比较复杂。

与权益法相比较,成本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会计核算简便;企业反映的实际获利情况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我国税法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确认的资产和收益相对比较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样,成本法也有其缺陷与不足,比如,在成本法下,无法通过投资企业的会计资料了解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当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或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或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例4-16】丫丫童装公司对甲鞋帽厂投资,占甲鞋帽厂注册资本的30%,采用权益法核算。至2004年末,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 000元,其中投资成本360 000元,损益调整140 000元。2005年初,丫丫童装公司以280 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甲鞋帽厂的股权的一半转让给乙企业。由于对甲鞋帽厂已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丫丫童装公司对此项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2005年3月,甲鞋帽厂宣告分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丫丫童装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 000元。丫丫童装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5年初,部分转让此项投资: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鞋帽厂(投资成本)       180 000

          ——甲鞋帽厂(损益调整)       70 000

投资收益30 000

(2)部分转让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0 000(=500 000-250 000)元,则新的投资成本为250 000元。改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鞋帽厂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鞋帽厂(投资成本)        180 000

          ——甲鞋帽厂(损益调整)         70 000

(3)3月,由于甲鞋帽厂宣告分派的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属于丫丫童装公司采用成本法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该部分分配额已经记入丫丫童装公司对甲鞋帽厂投资的账面价值,故丫丫童装公司应将其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甲鞋帽厂                3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鞋帽厂              30 000

此时,丫丫童装公司对甲鞋帽厂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 000(=250 000-30 000)元。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并采用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据此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例4-17】秦城公司于20×4年年初以660 000元向江南公司长期投资,占江南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另支付相关税费计2 000元。秦城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江南公司于20×4年5月8日宣告上年度现金股利分派方案,按秦城公司所持股份计算,秦城公司可得现金股利50 000元。20×5年年初,秦城公司再次以2 000 000元向江南公司投资,另支付相关税费计8 000元,此次投资所获得的持股比例为江南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25%。至此,秦城公司在江南公司有表决权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增至35%,按我国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须对此项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据了解,江南公司20×4年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 000 000元,20×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60 000元,20×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800 000元。秦城公司和江南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秦城公司对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期限摊销。秦城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4年

①年初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              662 000

  贷:银行存款                      662 000

②5月8日江南公司宣告现金股利分派方案时:

借:应收股利——江南公司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               50 000

(2)20×5年

①再次投资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江南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0×4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662 000-(6 000 000×10%)=62 000(元)

20×4年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62 000÷10=6 200(元)

20×4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60 000×10%=66 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66 000-6 200=59 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投资成本)        550 000

        ——江南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55 800

        ——江南公司(损益调整)        66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              612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9 800

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并进行追溯调整时,因追溯调整产生的损益调整金额应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其后,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如属于改按权益法核算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应将分得的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投资成本)       66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损益调整)        66 000

②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投资成本)       2 008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8 000

③计算再次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2 008 000-(6 000 000-500 000+660 000)×25%=468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46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投资成本)         468 000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550 000+66 000+2 008 000=2 624 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的新投资成本=2 624 000-468 000=2 156 000(元)

秦城公司应享有江南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6 000 000-500 000+660 000)×35%=2 156 000(元)

20×5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55 800÷9+468 000÷10=53 0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53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53 000

④计算20×5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800 000×35%=28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南公司(损益调整)        28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80 000

20×5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 906 800元,其中:

投资成本=550 000+66 000+2 008 000-468 000=2 156 000(元)

股权投资差额=55 800+468 000-53 000=470 800(元)

损益调整=66 000-66 000+280 000=280 000(元)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与该股权投资相关的已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的金额应同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对于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按比例转销。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应采取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而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出售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长期股权投资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如果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则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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