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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与“碳税”状况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所谓的“碳税”,但是从间接联系度而言,我国现行税制当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无其名却有其实的“碳税”。目前,我国的整体税制中有“碳税”之实的税目相关规定如下。从我国现有税制体系来看,有很多税种其实是含有碳税特征的,但却无名。可见,对现行税制中的“碳税”政策有必要进行梳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与“碳税”状况

我国现行税制对二氧化碳减排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税种仅局限在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少数几个,并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制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税制中,并没有税种与温室气体减排直接挂钩的规定,但也存在部分税种间接与之相联系的情形。这些间接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散见于某些税种的规定中,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关税等。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是,在环保中的经济效用性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所谓的“碳税”,但是从间接联系度而言,我国现行税制当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无其名却有其实的“碳税”。[15]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碳税”现状分析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已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宣布中国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行税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配合的手段,对我国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早在1978年的《环境工作变化工作汇报要点》中正式明确了排污收费原则。在立法方面,我国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我国又颁布了《节约能源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并且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在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研究调整消费税,并计划出台“废水零排放企业免交排污费”的制度。

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表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详细技术报告,认为我国碳税征收的范围、对象、方式及转移支付等应该:向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二氧化碳的征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以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征税后基本生活影响较大的一些低收入居民,为了不影响其生活,对个人生活消耗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目前,我国的整体税制中有“碳税”之实的税目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198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以“资源税”命名的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当时仅规定了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够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开征,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2009年,我国资源税收入达到255.25亿元,同比增长12.1%。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即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并适度提高了单位税额。但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整个化石燃料,因而对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的调控作用是不全面和有限的。

第二,我国从2001年开始将车辆购置费修改为车辆购置税。2007年开始,我国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并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到2010年,我国对1.6升以下排量的汽车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前的车船税是一刀切,无论排量多少都收费一致,无形中也鼓励了消费者购买大排量的车,对环境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新政策根据排量来定税,鼓励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当消费者的青睐转投节能型轿车,车辆市场的消费结构也将面临大变化,这将是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一大挑战,间接地把减排的任务落到了车辆来源处,将会起到更好的节能减排效果。销售商和生产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得不应对目前市场的消费结构的变革,调整车辆生产和销售方案,研发更多的节能减排车辆,从而实现节能减排,间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

第三,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像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高碳消费的产品,我国对其征收了高额的消费税。2006年我国消费税制改革中新增了游艇税。此外,在2006年的消费税改革中,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还增加了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税目,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16]但是,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课税范围过窄,未将生产中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难以降解、回收利用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饮料容器等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这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朝着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

第四,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包含了很多有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使企业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但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仍然集中在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领域,专门针对低碳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比较薄弱。

从我国现有税制体系来看,有很多税种其实是含有碳税特征的,但却无名。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原料征收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可以看作是一定意义上的“碳税”;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则可以认为属于广义上的“碳税”。可见,对现行税制中的“碳税”政策有必要进行梳理、整合,从而进一步加大税制改革对节能减排的刺激力度。

二、我国实施碳税应面对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尽管包含了一些税种可以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起到间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但是直接以征收二氧化碳为对象的税种还没有。中国的环境税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可以说是一类税收的总称,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税相融。例如,企业所得税中对节能降耗减排有税收优惠,消费税中汽车征税等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目前,环境税的推出难度很大,因涉及很多计量问题,我国税务管理方面还有欠缺。在中国目前的特殊体制和宏观经济形势下,确立碳税征收须慎之又慎,碳税的建立必须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碳税征收的成本问题

通过对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但是,如果对已经亏损的一些行业例如火电行业再征税,就可能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继续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可能会使企业将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转化到消费者身上。这就需要对碳税进行成本效益的科学分析。按照主体划分,征收碳税的潜在成本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即政府的成本、企业的成本、消费者的成本。[17]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我们之前的模拟分析,开征碳税10年内,其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越来越小,与此同时,碳税的减排效果达到了20%。”[18]可以说只要征税,必然意味着增加企业的成本,这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现阶段的发展。但是,这种影响不是长远的,适当征收碳税是可取的,但一定要适度,要考虑到企业和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与此同时,企业将相应增加的成本转移到能源价格上,能源价格的上涨必然意味着公民的一部分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征收碳税过程中,必须强调“适度”和“公平”。征收碳税,还必须有一个严密系统的核算体系,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监管体系,以及调整各种各样的技术标准等。碳税的征收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或者抑制企业的生产,目的是在于向低碳社会转型。因此,需要在符合目的的前提下坚持成本和效益相结合原则;需要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建立统一标准的边际成本数据指引和方法,推动碳税的评估工作,提供给地方政府评估碳排放成本的依据。

(二)与整体税制改革的结合问题

碳税,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存在交叉,故推出碳税时必须考虑它与其他税种的衔接、协调。不仅碳税与资源税、环境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碳税与国家宏观税负之间的协调也应考虑。我们可以通过碳税的设计和推动,使我国税制和税收的管理与国际接轨,进而推动我国整个税收体制的改革。碳税,除需与其他税种衔接外,还应与现行环境政策手段衔接。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开征碳税时,应完成增值税转型与相关的费改税,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同步完善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税种。根据碳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碳税税负并予以动态调整。

在具体形式上,我们倾向于把它作为环境税的组成部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普遍建立了以碳税、硫税、氮税等为核心的环境税制。在我国,可以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制框架。结合目前国内的经济形势,可以首先改革资源税,扩大其征税范围,将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也包含进来。同时,还可以考虑开征二氧化硫税等一些与能源资源相关的税种。

(三)应对国际碳关税的冲击问题

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碳关税,是指对高碳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内被征收“碳税”产品与相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19]

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中国如果反对碳关税,国际形象将受损。从经济角度看,碳关税对中国的GDP、就业等在短期内有负面影响,但在长远来看对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的影响都是正面的。因为,基于相同的技术标准,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污染含量和碳排放不会大幅度超过进口,中国出口贸易结构的碳密集度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么高,所以碳关税对中国的贸易总量和总体经济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从环境角度看,碳关税有利于中国减少环境逆差。我国目前主要的出口行业大多不是高碳行业,因此,即使别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长期来说其对我国行业内部影响也不会很大。

如何应对国际碳关税?一方面可以考虑将我国原来“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化,另一方面也要参加国际上有关碳关税的谈判。在详细了解国际规则的基础上主动出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综合目标,并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去促进目标的实现。从长期来看,中国对碳关税的主要策略应集中在如何提高自身的低碳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等方面。开征碳税是国内通过税收手段应对“碳关税”贸易大棒的需要,中国开征碳税,可以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避免诸如欧盟征收民用航空碳税对我国航空上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碳税收入的使用去向问题

在中国,能否真正实现碳税的专款专用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所征收的碳税不被挪用,是碳税征收成功的关键之一。碳税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合理的,才能达到开征碳税的目标,否则,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阻碍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如何对碳税收入再分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全方位的减少碳排放,应以此建立绿色基金,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

除了保证专款专用外,还有一个公平分配的问题。碳税征收上来的款项,最终应该给低排放和开发应用减排新技术的企业。为了保证碳税的专款专用和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就要求为碳税设计出不同于普通税的机制。理想的方式是每一项征收的碳税,从来源到去向都在网上直接公示,接受公众的公开监督。这样,征收碳税才能得到多数企业和公民的理解,追求低碳节能才能成为企业自身内在的需求。同样,碳税的征收如果没有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市场就难以成为有效资源配置的主体。

因此,低碳经济更是一种高层级、透明化、公平、公正的法治经济。同时,还应构建稳定增长的低碳经济发展预算机制,包括建立稳定的政府预算投入增长机制。根据绿色GDP核算原则,合理确定环保投入分配与GDP之间恰当的比例关系,建立低碳经济发展与同期财政总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联动机制。

三、碳税与碳交易的优势比较

世界各国主要采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两种手段来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两种手段主要表现为碳税和碳交易。碳税,是政府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者征税,刺激企业使用高效清洁能源,往节能减排的方面发展,最终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它们在减排的操作和效果上各有千秋,且因各国国情不同,效果也有所不同。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形成似乎并不能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尤其对我国而言,我国在碳减排问题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碳税和碳交易的比较来探讨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减排手段。

(一)减排成本的比较

减排成本的可知性决定了经济主体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成本可预测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合理地安排其生产并优化其投资决策。反之,因为顾虑,就可能选择一些次优方案,从而加大整个国民经济的成本。碳税和碳交易都鼓励企业降低碳排放量,但是碳税相对于碳交易,管理和实施相对简单,所涉及的成本相对较少,而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涉及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清算结算制度、交易平台以及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因此管理成本也较高。此外,碳税的税率也一般比较稳定且波动性小,而碳交易许可证价格波动较大会阻碍对低碳技术、能源节约等活动的投资。由此可见,碳税是使用既定成本最少的减排政策工具。

(二)可操作性的比较

碳税,可以通过其收入的运用来增加其可操作性,可以用碳税收入来弥补对低收入者的负面影响;也可以通过提供补贴,促进企业进行减排投资和减排技术的改进等。而对于碳交易制度,如果采用拍卖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放权,这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实际上是私人成本向社会成本靠拢),则企业的可接受度就不会这么高了。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税收更具优势。碳税是通过征收成本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让其自愿减排,以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则是在排放配额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来决定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排放权分配。[20]碳税作为一种直接的经济行政手段,能够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征收的可操作性更强,且碳税对政府而言更为透明易懂,容易获得公众支持。

(三)效果的比较

相比于碳税,碳交易减排机制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通过碳税的征收会提高碳产品的价格,增加排放者的成本,这从客观上会促进经济主体寻求降低成本的办法,如利用绿色节能技术。在征收碳税的效果方面,清华大学设计的一个征收碳税的经济模型成果显示,征收碳税五年内对投资和消费环节的影响很小,而五年内减排碳排放量12%左右,并能使煤炭行业、天然气行业、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降低15%左右。在明确企业精确的排放量之后,征收碳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于碳交易来说,需把握好碳排放行使权的分配问题,其适用的行业领域较窄,企业必须掌握碳排放量的历史和碳排放的未来趋势,这对数据的精确性要求更高。而且,碳排放权又是无形商品,一旦风险不能控制,就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因此,征收碳税带来的社会效果会更好,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推进节能技术和产业升级,实现全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无论是实施碳税还是碳交易,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政府希望通过税收和市场调控方式来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它们虽然在成本、效果、可操作性上有着很多的差异,但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完全可以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短期内对高耗能企业征收碳税,调整其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绿色节能技术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降低碳排放量。目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等。有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碳排放量达到最高峰时,碳交易市场仍然很难规范健全。因此,我国在建立碳税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互利互补共同促进低碳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我国开征碳税的现实意义与可行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保持了全球最快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是这种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基础之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开征碳税,不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且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1.开征碳税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

由于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逐渐变暖的显著变化。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面对国际上一致要求中国承担更大减排责任的舆论压力,我国自身也认识到环境污染将直接带来的灾难,我国必须采取一些节能减排措施来避免事态严重。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9年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目前每年的排放量约为70亿吨。如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应对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披露:“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确定为16%。同时公布的还有新增的环境约束性指标: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可见,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0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21]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身先士卒。随着碳税的运用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我国碳税的开征也将提高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形象,树立对人类高度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2.开征碳税有利于缓解当前生态环境压力并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如果人们不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有效控制的话,到205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摄氏度,像中国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有被海水淹没的危险。从1986年到2010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5个全国性暖冬。我国煤炭、石油等能源也出现日趋耗竭供应紧张的现象。当前生态环境整体功能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明显制约了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能力。为了缓解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我国必须加强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从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层面上进行通盘考虑,提供科学的创新激励制度。在这些激励制度中,税收法律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税收能提高节能产品的成本竞争力,使之与价格低廉的高碳排放的产品相抗衡。因此,推进碳减排的激励机制创新,以征收碳税为内容之一的环境税制改革自然应该成为题中之义。

显然,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发展低碳经济、缓解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开征碳税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的现实选择。

3.开征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的生产生活和能源消费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的现实也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

碳税的征收对能源消费起抑制作用体现在:对于化石能源储量较少、能源利用率高、经济增长建立在低能耗的行业和企业征收碳税,一方面可促使它们积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寻找更节能的替代能源;另一方面,政府可将碳税收入投入到高科技、低能耗、服务型的产业中来优化产业结构,即政府可借助碳税来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在针对能源生产和消费征收碳税时,应考虑将其纳入到整个税收体系中,适当调整各项税收,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能源消耗,改善能源结构。[22]如果能够及时开征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慢慢地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优化我国的生产生活方式。

4.开征碳税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全球气候变暖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发展低碳经济,让中国走向绿色环保的道路,根本方法就是变革当前粗放式、高碳化的经济发展方式。而碳税制度在这一革命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有着不可忽视的调节作用。从宏观角度上看,碳税对国民经济走向低碳化可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对高耗能的经济行为征税,增加了经济主体的成本,从而遏制了高碳产品的市场需求,有效地配置了低碳产业的资源,推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发展了节能减排的产业,带动了低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这样也就达到了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23]如果中国开征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做出巨大贡献。当然开征碳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增加税收,更重要的是为了调整经济产业结构,进一步挤压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生存空间,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因此,及时开征碳税将有利于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高能耗企业,促进低碳化产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5.开征碳税是完善我国整体环境税制的需要

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的环境税制也将形成,包括对排污费进行费改税的改革,这些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事实上,包括各种污染税在内的环境税应当同步进行改革,否则就会给实施带来困难。不妨以碳税的启动为契机,开启中国新一轮的环境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距离我国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已有17年的时间,这期间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多项单税种改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2011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二五”期间,将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特别提到要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开征环境保护税等。在此背景下,中国下一轮的税制改革可以把碳税作为改革的动力,借碳税的开征,对环境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加快环境税收体系建设。[24]开征碳税,将促进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提高,使一些新兴环保行业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同时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开征碳税也必定为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6.开征碳税是利弊权衡下的合理选择

碳税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但是,作为一种税负,它仍然不可避免地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碳税的开征会影响中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部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征碳税将提高一些能源消耗大的传统产业的生产成本,这些产业的产品碳排放很高,利润率却较低,征收碳税将加重这些产业的负担,这些产业通常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这样一来就拉大了中西部和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也将影响这部分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使得它们失去部分国际市场的份额。但这种不利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弱,从长远的角度考量,开征碳税会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到推动的作用。我们应该把握时机,在经济稳定发展无显著通货膨胀的时期内推出碳税,保障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国家对不同区域的不同产业,按照能耗指标设立阶梯式碳税税率,以保持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协调区域发展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有人认为开征碳税会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可能造成低收入居民与高收入居民的相对差距扩大,并且担心企业将碳税负担转嫁给老百姓。总体来说,短期内开征碳税可能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开征碳税并不会给它们造成过重的压力。在各种利弊影响之间进行权衡后可以得出结论;开征碳税还是利大于弊的。就此,政府可以通过合理设计碳税制度,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通过提高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以降低这种不利影响,唤醒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

(二)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我国开征碳税的现实意义表明了我国现阶段对碳税立法的需求,如何使碳税在中国理论和实践法律框架下得以实施,就涉及可行性的问题。在我国设立碳税制度具备如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基础,这些也是开征碳税可行性方面的因素。

1.理论基础

首先,碳税立法具有充分的经济学理论依据。环境法上的“污染者付费”来源于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这一理念,因此,构建碳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所谓外部性是解释环境问题的关键,也是征收碳税的重要理论来源。外部性最早由马歇尔提出,后经经济学家阿瑟·庇古进一步研究和深化,首次提出了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有利的影响称为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25]外部性是伴随着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就环境污染问题而言,外部性多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碳税就是通过征收调节税的方式,纠正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一种措施。其次,从现实来看,资源利用者和排污者在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二氧化碳的排放过程中造成的气候变化及环境破坏,侵害了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所有权,排污者和自然资源利用者缴纳碳税体现了“损毁他人之物需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民法学理念。[26]从公共环境权益管理和保护来看,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提供公共管理,是由于污染者和环境资源利用者的行为增加了公共管理的成本,排污者和自然资源利用者缴纳环境税费当然体现了行政法的理念。由此可见,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已经为碳税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2.政策基础

碳税的征收也需要良好的政策基础。首先是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20世纪90年代陆续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而碳税的征收对于保护环境有重大的作用。其次是国内政策的推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介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度报告》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坎昆会议的答记者问时透露,我国“十二五”期间或开征环保税和碳税。可见,开征符合中国国情的碳税符合我国当前“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目标,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掌握国际谈判主动权的手段之一。并且,在国家“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将来“十三五”经济发展规划当中,征收碳税可以体现绿色经济、低碳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制定以碳税为主的环境税制具有很重要的政策意义,可以有效地减少能源消耗,促进清洁能源研发以及技术引进,变气候变化的压力为动力,在防止气候恶化的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寻求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可持续发展之路。[27]

3.实践基础

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看,开征碳税是国家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资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良性循环的明智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利用现有的税收制度,有效地引导和调节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能力,实现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的目的,加大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力度,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碳税,如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家,其起步早于中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我国奠定了国外的实践基础。我国在环境收费和相关税收调节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开征碳税奠定了国内的实践基础。

4.社会基础

我国征收碳税有着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首先,在公众方面,公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要求不断高涨,公众自觉推动环境保护成为一种趋势。其次,我国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较强的征管力量作为保障。近年来,由于我国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碳税概念在我国的出现始于1990年代末。21世纪后,随着我国对气候问题的关注以及税制绿化的提出,碳税概念在我国不断被提起。经过2007年有关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和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这两件焦点性事件的催化,碳税概念在我国已经普及。与此同时,运用碳税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理念也在社会各界和立法部门初步树立起来。国家环境部和国家财政部都在积极进行有关碳税立法的研究,这一切均已表明,碳税立法已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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