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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初步设计是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而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批准文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在我国已有多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编制原则与依据

1. 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整个工程来说,设计的好坏起着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为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使建设工程设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设计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产业政策。

(2)合理配置资源、注重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4)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5)公共建筑和住宅要努力体现以人为本

(6)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节约能耗。

2. 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① 项目批准文件;② 城市规划;③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④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同时,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设计阶段与内容

1. 设计阶段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要依据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2)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中技术简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后,就可以做施工图设计了。

(3)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和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在进行常规设计之前应先做总体设计。

2. 设计内容

(1)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而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第一章的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四部分内容组成。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为:封面、扉页、初步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批准后,它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贷款合同,控制建设工程拨款,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审批的要求:应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能据以确定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2)施工图设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第一章的规定,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子项为编排单位。各专业的工程计算书(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资料)应经校审、签字后,整理归档。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

(三)抗震设防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大地震对中华民族造成的巨大创伤无以言表,其中,与建筑物直接、间接相关的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痛定思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有科学、客观的态度。

1. 基本方针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2. 设计中的抗震设防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的规定,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

(一)设计文件的审批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其具体规定如下:

(1)特大、特殊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请国务院批准。

(2)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3)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5)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6)施工图设计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二)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一)制度背景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历史,我国于1998年开始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通过审查,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中的第二十三条指出设计单位应该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2000年2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指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建设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颁布施行。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指出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也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导致了设计单位常常受制于建设单位,有时候甚至违心地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并且有的建设单位规划报批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会影响到实际的设计质量。而一旦发现设计的质量问题,往往已经开始施工甚至开始使用,这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许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建立和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不少国家均有完善的设计审查制度。鉴于施工图设计的重要地位,我国还会对此设计文件审查的法律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

(二)审查机构

1. 性质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殊工作,审查机构应当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履行职责。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 分类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3. 设立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一类机构和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其中,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水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 m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4. 认定与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三)审查程序与要求

1. 程序

(1)建设单位送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①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②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3)审查的不同结果。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②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2. 要求

(1)对于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① 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② 全套施工图。

(2)对于审查机构。

① 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 施工图审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③ 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完成。

(3)对于相关主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4)建设主管部门。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审查的范围与内容

1. 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 内容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部于2004年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必须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审查,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应认定其为不合格。

(五)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 审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审查不严谨,已经造成损失。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

(2)审查工作违反相关规定。

审查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①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②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③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④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⑤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3)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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