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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行为。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行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逻辑是否严谨、表达是否准确等,都可能对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的要求,虽然合同的订立有多种形式,但出于对重大交易安全的考虑,对某些种类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此外,由于建设工程投资额高、工期长、规模大,对社会生活影响大,牵涉的合同相关方较多,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唯有书面形式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合同的形式与程序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两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盘、发价、报价。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达,其内容已经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做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明确,有据可查,对于防止和解决争议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合同具有直接、简便、快速的特点,但缺乏凭证,一旦发生争议,难以取证,且不易分清责任。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 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③ 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④ 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并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⑤ 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⑥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 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⑧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 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

2. 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往往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做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压低工程造价,而施工人为了盈利或不亏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6.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7.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人则需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8. 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量向发包人办理工程款的清算。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①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③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④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此外,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验收范围与内容、验收标准与依据、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

10.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1.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协助等。为了减少出现“扯皮”现象,预先在合同中明确相互协作、配合的事项十分有必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违法发包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及时验收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5. 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成立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方式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①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口头承诺生效时成立。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③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签订确认书,则仍然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④ 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生效的地点。根据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生效时间规定的不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也不同。

(1)承诺需要通知的,要约人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以下特点:①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在根本无意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与对方谈判而造成对方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实向对方陈述有关重要的事实,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对方,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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