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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6章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999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这就是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秩序。为此,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但这种干预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便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6章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 按工程建设阶段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建设阶段划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为完成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为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按承发包内容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内容划分为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BOT合同。

(1)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即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设计或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专业内容。

(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指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等,这些承包人之间是平行关系。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见于大型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据此签订的协议即为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将包括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即“交钥匙工程”),据此签订的协议即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实施过程中,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

(4)BOT合同。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和服务,收取价款和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据此签订的协议,即为BOT合同。

3. 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按计价方式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合同中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项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为依据,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采用这种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物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一方面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要仔细分析风险因素,需在报价中考虑一定的风险费;另一方面发包方也应考虑到使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是可以承受的,以获得合格而又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总价合同还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等。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指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在单价合同中,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并据此签订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是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预计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得到的合同价格,并不一定是承包方实际实施合同规定的项目后所获得的全部工程价款,实际工程价款可能大于或小于原合同价格。此种合同的风险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单价合同还可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指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这种合同方式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部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提供不了可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其条款必须非常严格。按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可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等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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