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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无形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先约定,而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在财产保险中,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他一些特征,具体表现为: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保险并不是保证不发生危险,而是对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方法主要是通过支付货币进行。因此,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将无法实现。在财产保险中,对于危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来确定。因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只有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在有形财产保险中可以事先确定,以作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无形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先约定,而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

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在财产保险中,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

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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