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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我国《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与传统上关于财产保险及其合同的分类大体是一致的。这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最为主要的大类。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则将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四类:火灾保险、陆空保险、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财产保险的种类很多,因而其合同种类也很多。但传统上多以承担危险的不同而对财产进行分类,按照这一标准,传统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分为:火灾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盗窃保险合同、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等。其中,火灾保险合同可谓财产保险合同的始祖及传统财产保险合同的“老大”,但在当代,火灾保险已不再是承保单一的火灾了,它的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已发展成为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险。其“老大”地位也让位于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合同是从运输保险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保险合同,这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仅是车身和载货,还包括乘客、司机的生命和人身意外伤害,以及保险车辆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据统计,当今世界所收取的非寿险保险费中,有60%以上是来自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通过这一数字,足见这些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应该说,我国《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与传统上关于财产保险及其合同的分类大体是一致的。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可以将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三大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这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最为主要的大类。我国现行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都属于这类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中并无固定的保险金额。我国现行的几种责任保险合同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及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等。(3)信用保险合同,即以信用借款合同或销售合同中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我国现行的信用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其中以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为普遍。此外,保证保险合同从性质上说亦可归于信用保险合同一类。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还可以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合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等。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则将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四类:火灾保险、陆空保险、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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