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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广义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

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国际上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的阐述,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种:一是以经营业务的范围分,分为广义与狭义财产保险;另一种是以承保标的虚实分,分为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及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际上是指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仅以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这里的狭义专指以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火灾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

财产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称呼也不同,如产物保险(中国台湾,新加坡等),损害保险(美国,日本等),或非寿险(欧洲)。

(一)财产保险的范畴

财产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商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划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的基本原理、原则和要素等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将受到损失。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财产”,即狭义的保险标的,它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称为有形财产或物质财产;另一类是“有关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某种经济利益,称为无形财产,它包括预期收益、损害赔偿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三)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保险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损失分摊机制是财产保险运行的基础

损失分摊机制的实质是保险人通过集合众多同类标的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将个别经济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全体被保险人中进行分摊,即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分摊。

从法律的角度看,财产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1.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碰撞、盗窃、违约等意外事故。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即在经营内容方面具有复杂性。具体而言:(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如在保前危险检查、保时严格核保、保险期间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需要掌握汽车、工程方面的技术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3)危险管理复杂。通常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量化,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风险。

2.单个保险关系不具有对等性,射幸性比寿险较强

射幸性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是不正当的。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一类业务。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身保险相比,其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向前追溯至运输期和制造期,向后延至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实际上包括了制造期、运输期、主工期、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上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可能出现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可能出现重复保险的现象,但是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复保险进行损失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对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先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1)按实施形式划分,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前者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为依据建立的保险关系,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者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建立的保险关系,财产保险的绝大部分险种是自愿保险。

(2)按承保方式划分,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投保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共同保险是指保险标的的风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责任者共同承担;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

(3)按保险价值确定的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4)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

(5)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四、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赔偿方式

(一)定值保险及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即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通常针对保险有效期内市价变动较大或损失发生时难以确定其价值,或不可能复制,如文物。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

(二)不定值保险及赔偿方式

不定值保险是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损失发生时按损失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的保险。赔偿:比例赔偿方式。

(三)重置价值保险及赔偿方式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在确定损失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价值赔偿的保险。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的方式。有人认为这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违反补偿原则,但还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保险。赔偿按损失发生时的重置价值进行。

(四)第一损失保险及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保险(First Loss Insurance)即不要求投保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投保的保险。一般情况下,财产全部损失的概率很小,足额投保没有必要,再则出险后按比例也很麻烦。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案例9-1

电梯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标的为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保险公司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了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并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即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

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报,2004年7月28日,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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