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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虽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又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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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优越性。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3)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目前在我国,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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