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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者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劳动者的管理者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调配。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者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劳动者的管理者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调配。

(二)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干预下的当事人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如工资的多少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三)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而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获取劳动报酬而劳动,其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就业之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非劳动成果的给付。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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