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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点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关系的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规范。此后,每一法律关系的产生,都是以法律规范设定的条件和内容为根据的。在法律调整的形式下,子女的出生这种自然事件,所引起的不再仅仅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引起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关系中,父母子女互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这一特点体现了法律关系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能动性。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人群组织如集体、民族、国家等的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或人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第二,这种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其他社会关系没有这种表现形式。

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是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比如,在法律产生以前,人类就有父母子女关系,就有分工交换关系,但这些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是由习惯和道德等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当这些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时,人们通过法律的制定过程对这些关系进行模式化而形成法律规范,这些关系就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获得了法律关系的形式。此后,每一法律关系的产生,都是以法律规范设定的条件和内容为根据的。在法律调整的形式下,子女的出生这种自然事件,所引起的不再仅仅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引起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关系中,父母子女互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许多内容可能是一般社会关系中所不具有的,比如,子女的隐私父母不能侵犯,子女的财产父母不能随意处分;同样,可能在社会一般关系中存在的内容而在法律关系中可能不存在,比如,社会生活中父母子女尊卑关系的许多内容在法律关系中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在交换关系及其他关系中同样如此。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关系的内容都由法律所规定,因此,所有法律关系的产生,都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

(二)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法律关系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或由法律明确规定,或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法律规范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抽象的,这种抽象规定在法律关系中得到具体化,成为具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调整角度来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因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统一的、普遍的,同类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同规范所确定的内容,并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状况正如有的学者所描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能量的传导者和第二位的体现者。如果说在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是法的能量的渊源,那么结合在一起来考察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就是这种能量的特殊传送器,是这种能量在一定主体的具体行为尺度中的体现。”[1]法律关系中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其他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

(三)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去建立的社会关系,也是能够根据人们的意识发生变化的社会关系,即它的产生、变更、消灭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别是法律关系的实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意志属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前提,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关系首先体现着国家意志。第二,法律关系体现着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变更、或者消灭,尤其是法律关系的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意志行为相联系,因此必然体现着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这一特点体现了法律关系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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