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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必然是一种宏观的、决策性质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的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社会生活中各种维护法制、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实施的一种活动,其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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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察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查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查机关的专门职责。检查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察、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查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察有立案侦察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

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查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查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http://www.bww.net.cn/Article_Print.asp? ArticleID=5407.

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在实质上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二)法律监督的特点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还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这些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监督构成了我国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在这个监督机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与其他类型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特点:

1.国家性

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生活的任何一个主体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体现了民主权利之一,但是监督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就等于法律监督,尽管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法律监督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应以权利为基础,而应以权力为基础。它的基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监督者的权力。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2.专门性

确认法律监督是以权力为基础的,那么法律监督的主体就不可能是泛指的享有监督法律实施权利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而只能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法律监督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只有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只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才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包括执行和适用法律活动的权威性。因此,对违法的提出和纠正也必须要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由特定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才能体现和保障这种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监督就是适应法治建设的这种特殊需要产生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的是国家的统治权,检察机关只是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只是执行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则只执掌国家权力,而不具体执行国家权力。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必然是一种宏观的、决策性质的监督。这种监督,确切地说是一种权力监督,而不是法律监督。假如说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人大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这样就把检察机关与人大相提并论,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3.规范性

指的是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是运用国家权力实施的行为,它就必须受到国家权力分配的严格限制。法律监督机关只能在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检察机关只能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对象,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不得任意扩大监督的范围。这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执政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的重要区别。

4.程序性

指的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令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5.强制性

指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法律监督要在“以法治国”中发挥保障作用,就必须具备有效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按照法律的规定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是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显著区别之一。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的一个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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