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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是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他们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3.行政法律复议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

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相关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将使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一是,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二是,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三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四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行政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了某些复议请求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翻译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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