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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的目的是既要保障生育妇女本人的健康和安全,又要保障婴儿的健康和平安,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带有明显的福利性。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参加保险的女性劳动者,并不包括所有的妇女。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生育保险的假期应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内,女职工都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保险_社会保障概论

第二节 生育保险

为保障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基本生活,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险则是生育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社会及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一项专门保护职业妇女的社会保险,是对广大女性劳动者和人类种族繁衍表示关注和爱护的国际性措施,也是生育子女这一家庭事务得到社会承认和资助的国际通行措施。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保险内容和目的的特殊性

生育虽有风险,却是妇女一生中正常的生理现象和自然现象,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需要特殊的治疗,住院生育妇女也不应被视为“病人”。所以,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是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例如指导孕妇把握、处理好工作与休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给予生育妇女足够的休养时间和物质帮助,在孕期、分娩和产后提供相应的营养补充、检查、咨询、护理、助产、医药等一系列的保健服务,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并保障母婴的平安和健康。这与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是完全不同的。

生育保险的目的是既要保障生育妇女本人的健康和安全,又要保障婴儿的健康和平安,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2.保险对象的有限性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相对较窄。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参加保险的女性劳动者,并不包括所有的妇女。对此,各国都有一些规定性限制。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已将生育保险的对象逐步扩展到了男职工供养的配偶,甚至是所有妇女;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男职工在配偶生育后也可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以负责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和婴儿。如瑞典政府就规定婴儿的父母皆可享受生育现金补助。

3.保险待遇期限的共享性

妇女的生育行为有其特殊性:妇女怀孕后,在临产前的一段时间内因行动不便,不能正常工作;而分娩后,又需要一段时间来恢复身体、照料婴儿。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生育保险的假期应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内,女职工都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这是生育保险区别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又一个特点。

4.保险待遇享受的阶段性

生育现象属于正常的生理现象,而这种生理现象又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并不伴随妇女的一生。与疾病、伤残、年老等引起的病理变化不同,生育所引起的妇女劳动能力的丧失及经济收入的损失都是暂时的,因此,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也就相应地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暂时性特征。在生育保险项目中,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期等待遇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果超出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的待遇了。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最早提出“生育保险”的是德国,1883年德国在颁布的《疾病保险法》中第一次提出“生育保险”这一概念。

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护公约》,其目的是保证女职工在生产期间能够供养、照顾自己和婴儿,主要内容有:生育产假,生育津贴,就业保护,哺乳时间等。《生育保护公约》的颁布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改善、提高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较快发展,到1952年已有40个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了生育保护福利。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为推进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重新修订《生育保护公约》,并颁布了《生育保护建议书》以指导实施工作。公约和建议书对生育保护作了国际统一认同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内容主要包括:生育保护范围,适用于一切企业及农业产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生育产假,产假至少12周,并建议可延长至14周;生育现金及医疗补助,产妇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和婴儿适当生活水平的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括产前、产时、产后护理、必要的住院护理在内的医疗补助,生育现金补助的计算,以生育女职工最近某时期的薪金收入为基数,至少应为该收入的2/3;工作权利,禁止解雇生育休假期间的妇女;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半个小时,哺乳中断工作的时间应算在工时之内。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制定相应的措施,逐步建立起生育保险制度。

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又对1952年的《生育保护公约》进行修订,该公约共21条,增加了健康保护条件、患病或并发症情况下的休假等新内容,在生育保护范围、产假时间、津贴、就业保护等方面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总体来看,该公约规定的各项标准较高,如产假时间规定不得少于14周,比之前增加了2周。因此,迄今为止,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但不可否认,该公约的颁布,对世界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纵观世界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两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

1.生育医疗待遇

这是为女职工生育提供医疗帮助,包括孕期保健、分娩和产后母婴保健等一系列医疗服务和费用,以保障母婴的健康平安。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待遇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而定,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在一些国家,还向男职工之妻提供此项待遇。而在另一些国家,这一项目可以放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成为医疗保险的子项目,如在实行全面医疗保险的英国已覆盖到全体妇女,规定所有本国居民均可享受生育方面的医疗服务。

2.带薪产假

这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产后照顾婴儿期间所依法享有的休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产假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挪威、瑞典等国还规定,父亲也可以享受带薪产假。由于生育保险具有待遇期限共享的特点,故产假一般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阶段,多数国家还依据生产过程的难易程度和产出婴儿数把产假分为正常产假、难产产假和多胞胎产假。规定产假的长度一般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有利于产妇恢复健康,二是人口政策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1952年和2000年的《生育保护公约》,分别规定产假至少为12周和14周。总体来看,多数国家规定的产假在12~18周,少数国家为10周,规定产假为12周的国家所占比例最大,还有少数国家在20周以上,如匈牙利20周、意大利31周、德国32周、芬兰33周。而在发展中国家,产假相对较短,如利比亚是50天、菲律宾是45天。此外,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鼓励生育,还依据不同胎次来规定产假的长短,产假的长短与胎次呈正相关关系,如波兰、法国和保加利亚等国就规定,第一胎产假为16~17周,第二胎产假为18~21周,第三胎以后产假为26周。

3.生育津贴

这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偿,以保障其生育时基本的生活需要。母亲的营养状况直接影响母亲的健康和胎儿、婴儿的生长发育,所以生育保险的收入补偿,在一切险种中是最高的,生育津贴一般相当于妇女劳动者生育前的工资标准。1952年的《生育保护公约》建议生育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为67%,而大多数国家为原工资的100%,也有的国家为原工资的2/3左右,还有些国家只为生育休假的女职工保留工作岗位而不支付生育津贴。为平衡待遇,有些国家的生育津贴支付时间与产假长度不同步,产假长的国家往往会相应地减少生育津贴的数额,如芬兰产假为33周,其生育津贴却仅为原工资的55%。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一般从预产期前6周开始,到产后6周为止。其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虽然生育津贴的标准受益人是生育职业妇女,但有的国家包含男工之妻,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受益人,如芬兰、丹麦、挪威、瑞典等国规定,产妇返回工作岗位,生育津贴可支付给在家看护婴儿的职业父亲。

4.生育补助

这是为补助由生育带来的开支,又称为子女补助。在一些国家,生育保险可为新生儿提供一定的现金和实物补助,如法国、葡萄牙、玻利维亚的“护理津贴”和“育儿津贴”,墨西哥、以色列提供的“婴儿用品津贴”等。

5.育儿假期

这是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在产假期满后能继续休假照顾婴儿而提供的。目前,育儿假期只在少数国家实行,且假期长短不一,相差较大,从6个月到3年不等。有些国家在育儿假期时还发给标准低于生育津贴的育儿津贴,有些国家则不对育儿假期时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而只为休假者保留职位、计算工龄

在上述生育保险待遇中,医疗服务、产假和生育津贴是最为重要的保险项目。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除在少数发达国家覆盖一切妇女外,大多数国家都是面向职业妇女;而在享受条件方面,除芬兰少数国家规定凡是本国公民均有资格享受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各国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的限制,如意大利、日本、波兰、丹麦、几内亚和危地马拉等国规定,只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投保时间的限制,即缴纳保险费且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如墨西哥规定,妇女生育前1年内必须投保满30周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一般规定投保期限为产前最近的6个月,到生育后即终止。

3.投保时间和受雇时间都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法国规定,投保人必须在产前投保满10个月,并在产前1年的最后3个月内受雇满200小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居住权限制,如冰岛规定只有拥有该国常住权的母亲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金;卢森堡规定投保人需在国内居住满12个月且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5.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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