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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承保前风险检查、承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勘查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特别强调对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而人身保险公司则更注重对投资环

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一般而言,人们大多根据财产保险经营业务的范围,将其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其中: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而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物质财产,可见,狭义财产保险是广义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学者根据财产保险承保标的的实虚,将其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其中: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在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业务基本一致;无形财产保险则是指以各种没有实体但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

英美等国的保险书籍对财产保险概念一般都作狭义解释,不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统称为财产保险。前苏联和日本等国的保险书籍一般都对财产保险的概念作广义解释,我国亦然。《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保险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九十二条又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此外,国际上通常不是将保险业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是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个保险业务划分为非寿险和寿险两大类,这相当于我国把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财产保险业务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它不仅包含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含着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大到航天工业、核电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小到家庭或个人财产等,无一不可以从财产保险中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财产保险的具体对象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也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的经营方向具有更多的选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无论是归法人所有还是归自然人所有,均有客观而具体的价值标准,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保险客户可以通过财产保险来获得充分补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限于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且无法用货币来计价。保险标的形态与保险标的价值规范的差异,构成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别,同时也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特征。

(二)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一方面,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既有法人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既可能只涉及到单个法人团体或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同一保险合同涉及到多个法人团体或多个保险客户。如合伙企业或者多个保险客户共同所有、占有或据有的财产等,在投保时就存在着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另一方面,财产保险的承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大型土木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乃至政治、军事风险等,不同的标的往往具有不同的形态与不同的风险,而人身保险的投保对象与保险标的显然不具有这种复杂性。

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承保前风险检查、承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勘查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在经营过程中,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种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例如,要想获得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成功,就必须以熟悉各种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诉讼知识和技能为前提;再如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时,就必须同时具备保险经营能力和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对汽车技术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汽车保险的经营将陷入被动或盲目状态,该业务的经营也难以保持稳定。

3.风险管理复杂

在风险管理方面,财产保险主要强调对物质及有关利益的管理,保险对象的危险集中,保险人通常要采用分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进一步分散危险;而人身保险一般只强调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因每个自然人的投保金额均可以控制,保险金额相对要小得多,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稳定构不成威胁,从而无需以再保险为接受业务的条件。例如,每一笔卫星保险业务都是风险高度集中,其保险金额往往数以亿元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要想独立承保此类业务都意味着承担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给承保人造成重大打击;再如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各种工程保险、地震保险等,均需要通过再保险才能使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分散,进而维护保险人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与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相比,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直接来自保险经营,即直接保险业务的风险决定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却更多地来自投资风险,投资的失败通常导致公司的失败。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特别强调对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而人身保险公司则更注重对投资环节的风险控制。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保单上列明有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向前追溯至运输期和制造期,向后可以延至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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