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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涵义特点及给付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并对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比利时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分娩前工作120天才有资格领取生育补助金。生育保险一般限制在劳动妇女中实施。各国生育保险待遇一般
生育保险的涵义特点及给付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生育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并对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不仅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一、生育保险的涵义

所谓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处于生育事件发生期间的生育责任承担者提供一定的经济、物质及服务等各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受保母子在此特殊时期的基本生活医疗保健需要,确保生育女性的身体健康恢复及整个社会的人口再生产。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发展至今,其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生育妇女”,在一些国家已经扩大到了“生育妇女”的配偶,甚至是所有处于生育期间的妇女及其配偶。尽管生育子女是妇女一方的天职,但生育责任却应由父母双方来共同承担,所以现代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定为“生育责任的承担者”更为准确。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待遇主要由带薪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及生育补助四项内容组成。

1.带薪产假

带薪产假是指生育女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怀孕、分娩以及产后的一定时期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各国设置产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女职工产前身体健康和产后劳动能力及时恢复;二是保证新生婴儿能够得到母亲的悉心照料和哺育,为其后期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也称生育现金补助,即生育保险的收入补偿,是指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给予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工作、丧失劳动收入的女性劳动者的必要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维持生育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水平,保证母子健康。

3.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指由医疗服务机构向生育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及产后的一系列医疗保健和必要的住院治疗服务,以及对新生儿的保健服务等,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有许多国家将此项目置于医疗保险范围内,其目的在于及早发现孕产期的异常现象,帮助胎儿健康发育,保证新生儿的质量。

4.生育补助

生育补助是指生育妇女享有的除基本的产假津贴之外的,由政府提供的一定金额或实物的补助,主要有产前补助、出生补助、护理津贴等。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补助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但由于其与生育联系密切,也被视为生育保险待遇的一种,也有一些国家在家属津贴项目中提供类似的补助。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

1.享受对象特定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享受待遇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对于非婚妇女劳动者生育,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生育以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一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妇女怀孕后,在临产分娩前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行动不便和预产期的迫近,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更需要一段时间的休假,一方面照顾婴儿,一方面恢复身体健康。所以,妇女劳动者的产假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的假期。产假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只有实行“产前和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产妇和婴儿健康,达到生育保险的目的。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不同于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休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生育保险的给付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的给付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上没有收入。她在产假期间不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雇主也停发了她的工资。

(2)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必须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是在怀孕的10个月中缴费6个月,或者在生育前两年中有10个月的缴费记录。如巴西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最近12个月内缴费;印度规定必须在最近26周内缴费13周;英国规定被保险人曾经缴足26周的保险费,她才能享领生育补助金。

(3)被保险人必须在产前达到一定的工作时间。例如,德国规定,参加保险12个月或在产前4~10个月中曾受雇,并在预产期前6周还在工作或特许停工者,才能领取生育补助。法国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者,必须在产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100小时。比利时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分娩前工作120天才有资格领取生育补助金。

也有少数国家取消了最低缴费和最低合格工作期限的规定,如东欧一些国家。瑞典则规定,新生婴儿的母亲恢复了工作,如果父亲停止工作在家照顾婴儿也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

生育保险一般限制在劳动妇女中实施。我国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需要,生育保险只限于达到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女职工。

2.生育保险的给付内容

妇女生育年龄一般在15~45岁,共计有30年的生育能力。但生育能力随妇女年龄的不同而有差异。15~20岁的妇女,虽具有生育能力,但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所生婴儿多弱小并且死亡率高,对母体的损伤亦较大;25~30岁的妇女身体发育健全,为生育力全盛时期,此时因母体健康,所生婴儿也强壮;35岁以后,生育能力逐渐衰退。

各国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两种。现金给付多为一次性给付及短期生育补助金。医疗给付则对因生产引起的疾病,由指定医院或保险机构自设医院提供各项必需的医疗及护理等服务。

医疗给付即对产妇提供的助产医疗服务。通常包括:一般医师治疗;住院及必要的药物供应;专科医师治疗;生育照顾;牙医治疗;病人运送及家庭护理服务等。

现金给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补助费和看护津贴等。生育现金给付的标准,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工资的100%。给付期限通常为预产期前6~8周。有些国家另外还给付护理津贴,一般为前者的20%或25%,给付期限可达6个月或6个月以上。还有少数国家为新生婴儿购买日常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的津贴。

英国规定,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缴纳保险费达26次以上的,可于产前11周起至产后7周止,每周申请生育津贴18.5镑,共18周。另外给付生育补助费25镑。德国对生育保险的现金给付的规定是,被保险人于产前6周及产后8周,给付100%的投保工资,每日最低给付3.5马克,最高25马克。如果无法按期申请领取的,可由疾病基金会一次性给付50~100马克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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