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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

时间:2022-10-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通过招投标途径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是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必须遵循招标 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工程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以体现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标日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

11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

11.1 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

11.1.1 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通过招投标途径来进行。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择优方式。

工程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材料等为对象的若干个投标人之间,通过竞争获得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承包方式。工程招标则是以通过若干个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的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来选择确定其招标人的发包形式。

1)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建设单位、工程业主、发包方)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将拟建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工期要求等拟成招标文件,通过招标公告发布或向投标人发出邀请通知的公开形式。以这种法定方式吸引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则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直至签订工程发包合同,这一全过程的法律称为“招标”。

2)工程施工投标

工程施工投标是指投标人(施工单位、承包商)在获得工程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参与投标,并经投标资格审查获准。此时,投标人则根据工程业主(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并结合自身的承包能力,提出自己愿意承包该工程的条件和工程造价,供业主(招标人)选择,直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一全过程的法律行为称为“投标”。

11.1.2 工程实行招标与投标的意义

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意义在于具有以下的优越性:

(1)克服依赖性,调动双方积极性。

(2)打破企业施工垄断,有利于投标竞争。

(3)促使企业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企业提高素质。

(4)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

(5)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工程造价。

(6)简化工程结算手续。

11.2 工程施工招标

11.2.1 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按国家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招标:

(1)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年度建设计划。

(2)有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概算。

(3)已征建设用地,障碍物全部拆除,现场水、电、路及通讯条件已落实。

(4)建设资金、三材和设备配套条件均已落实,能保证工程供应,使工程在预定建设期内连续施工。

(5)已发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许可证”。

(6)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已经审定。

11.2.2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只有不属于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账、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以及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小型工程或标底较小的改建工程。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它是一种无限竞争方式的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通过报价、工期等方面的比较,决定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开竞争。但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招标单位的评标工作量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招标费用多。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邀请)的若干家(不应少于3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承包能力、经济厚实、技术先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要求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它是一种有限竞争方式。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因而一般都有能力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同时,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又少,评标工作量也小,可以节省时间,节约招标费用。但公开性、竞争性相对较差,而且易产生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

11.2.3 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工程施工招标是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必须遵循招标 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图11-1示出了公开招标的程序,邀请招标也可参照实行。公开招标的程序(框图)如下:

图11-1 招标程序图

现将招标程序图(图11-1)中的有关过程简述如下:

(1)建设单位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

②有适应招标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招标工作范围、招标单位资质、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等。

(3)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应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占地范围、现场条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招标方式、开竣工日期、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

②投标须知。

③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④提供工程量清单。清单中应按单位工程列出分项工程名称和工程数量。

⑤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应由建设银行开出)。

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⑦主材及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方法。

⑧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⑨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日程安排。

⑩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拟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4)制定标底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审定

标底由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必须报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定并备案。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在当地或全国性报纸、电台、电视或专业刊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作用是让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投标人可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招标工作范围简介;工程承包方式;要求投标单位资格;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价格等。

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可参照公开招标方式内容实行。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是考查该施工企业的总体实力,是否具备可完成招标工程所要求的条件。

资格预审时,投标单位要填写报送“申请表”,其内容如下:

①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类别。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审定的技术等级。

④企业简历(成立时间、承担过的工程、施工质量达到等级、有否发生过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⑤技术力量(技术人员人数、技术工人数及平均等级)。

⑥施工技术装备(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性能和台数)。

(7)将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

招标单位将预审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将预审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

(8)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

招标文件一般只发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投标人)。招标单位将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就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果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组织投标单位察看现场并答疑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人到现场进行察看。现场察看的目的:一是让投标人了解招标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状况、施工条件及周围环境等,以便于投标人获得必要的信息;二是让投标人通过自己的亲身实地考察,可以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察看现场前,招标人应先向各投标人介绍现场情况,随后带领投标人察看现场。投标人对介绍和察看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议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则要相应作出答复,同样也是以书面形式将要答复问题的内容发给各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

(10)接受投标单位送递的投标文件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在不得少于20天的时间内,投标人应向招标单位回寄密封的投标文件。同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其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1)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及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组织是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委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同时还要以合理最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综合评估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定标方法是以在上述两种评标方法之一的原则和基础上,确定投标的中标人。

(12)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简称开标,是指招标单位召集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的会议。

工程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以体现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参加,并邀请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公证人员、经办银行等代表出席,招标管理机构派员监督开标活动。

开标日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先由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袋,并宣读(称“唱标”)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中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

在开标时,应先审查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

①投标文件没有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②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③投标文件未按要求予以密封。

④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⑤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13)组织评标,确定中标施工企业

评标也称“审标”,是指招标单位在开标以后,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由评委会负责评标活动,通过对各投标书进行优劣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或重新招标。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者。

②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标底者。

③投标文件内容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者。

④投标人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均被否决者。

⑤投标人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者。

(14)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定标也称“决标”,是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所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评比、分析,最后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招标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并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施工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2.4 招标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含义

标底是指工程“发包造价”,即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它是审核报价及评价和定标的标准。

2)标底的作用

(1)标底是进行招标和定标工作的主要依据。

(2)标底是衡量投标报价和核实工程项目准确投资的标准。

(3)标底是国家对建筑产品价格监督的具体方法。

(4)标底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经济基础。

3)标底的编制原则

(1)应依据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招标文件、计价规范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工程量和标底价格。

(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质量。

(4)标底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限额内。

(5)标底除考虑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费用等的变化因素外,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措施费以及其他风险因素等的费用。

(6)一项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的编制依据

(1)设计图纸及设计交底。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国家工期定额。

(4)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资料。

(5)计价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6)地区规定费用名称、取费标准及调价文件。

5)标底的编制要求

(1)编制标底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标底的价格应根据设计图纸、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市场价格以及考虑风险因素等来编制,决不可以随意糊弄,也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

(2)编制的标底要保证合理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是指低于标底的浮动投标价,不论哪一个投标人中标,都可以取得合理性收入。

准确性是指按工程预算造价,再加上各种不可预见费用和考虑风险因素后,得出的标底价格,应不错算和不漏算。

公正性是指标底的确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对任何投标人都应一视同仁。

(3)标底的价格不宜过低或过高

标底价格的确定,既要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又要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要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应使施工企业有利可图,取得经济效益,但又必须要通过努力才能获得利益。

(4)标底要保密,不得泄漏

标底不得泄漏,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

6)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标底编制的综合说明。

(2)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现场条件、风险因素测算表,以及标底价格计算书。

(3)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4)标底编制的有关表格。

7)标底价格编制的程序

在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条件下,标底价格的编制程序如下:

(1)收集审阅编制依据。

(2)确定计价要素消耗量指标。

(3)取定市场要素价格。

(4)察看施工现场情况。

(5)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表述的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及工程内容,进行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

(6)进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再考虑不可预见费和风险系数后,汇总费用即得出标底价格。

8)标底的审查

(1)审查目的

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提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备案。

审查标底的目的是检查标底价格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如有缺陷应予以调整和修正。如果标底价格超过设计概算,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调整设计概算。

(2)审查内容

①审查标底的计价依据。

②审查标底价格的组成内容。

③审查标底的相关费用。

11.3 工程施工投标

11.3.1 投标报价的概念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造价的计算资料(如取费标准、市场价格、施工方案等),计算出该工程总造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投标策略及影响工程总造价的各种因素(如不可预见费、风险费等),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标价的构成,基本上与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相类似,可在预算造价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

11.3.2 投标报价的程序

投标报价的程序如图11-2所示。

图11-2 投标报价程序图

11.3.3 投标报价的依据

(1)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内容。

(2)工程预算总造价。

(3)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4)投标策略与技巧。

11.3.4 提高投标报价竞争力的措施

为提高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在投标报价中能取胜中标,投标施工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报价的准确性。要审核报价书有无计算差错,有无漏项,取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2)采用最优施工方案。编制的施工方案,必须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方案。

(3)提高生产人员的素质。高素质的生产人员,可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生产产品质量,这对提高报价竞争力影响很大。

(4)重视施工条件和施工资源的利用。施工现场的条件,如交通运输、临时道路等的利用;拟建的永久性工程供利用的可能性;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房屋作施工临时用房等,都可以降低投标报价的成本。

总之,投标的实质是竞争,竞争的焦点是价格、质量、管理、经验和信誉等综合实力。因此,只有质量优、工期短、措施好、有信誉和报价低的施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11.3.5 投标文件的内容

(1)综合说明。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的计价表。

(3)施工方案。

(4)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技术措施。

(5)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

11.3.6 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和要求,各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要仔细研究和分析。

(2)应制定企业内部使用的企业定额,提高自主报价的能力。通过企业定额的应用,施工企业可以计算出完成该投标项目所需耗费的资源、成本和工期,从而可准确的进行投标报价。

(3)应做到报价时不漏项和不错算。在投标报价书中,要仔细填写每一分项工程项目的名称、单价和合价。

(4)要掌握一定的投标策略和技巧。

11.3.7 投标报价的策略

策略和技巧是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的工作部署及参与投标竞争的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策略:

(1)扩大报价法。

(2)活口报价法。

(3)多方案报价法。

(4)亏损报价法。

(5)薄利报价法。

11.4 工程施工合同

11.4.1 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

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招标人)与承包人(施工单位、投标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协议。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最基本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11.4.2 工程承包合同的分类

1)按承包单位分

按承包单位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2)按承包关系分

按承包关系可分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3)按承包的时间分

按承包时间可分为总合同、年度合同和季度合同。

4)按承包性质分

按承包性质可分为对外承包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11.4.3 工程承包合同的特性

1)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率,如一方违约则应给予经济制裁(赔偿)。

2)专一性

专一性是指合同只对某一经济事件有效,合同以外事件则无效。

3)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合同的谈判必须是协商一致的,若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就不能达成协议。

4)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在合同规定的起止时间内有效,过期即无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并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11.4.4 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的关系

(1)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划模式后,其施工合同也成为工程量清单合同或综合单价合同。

(2)工程量清单是确认工程量和计算合同价款的依据。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所约定的规则,最终计算和确认工程量。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又是计算投标价格、合同价款的基础和依据。

(3)工程量清单是计算工程变更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而影响工程造价时,合同双方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4)工程量清单是施工索赔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损失的要求(索赔)。

11.4.5 签订施工合同的作用

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其作用如下:

(1)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的签订,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清楚地认识到己方和对方在施工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双方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的相互关系。还要认识到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履行合同的基础,合同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其权利,最终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2)施工合同是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督。因此,施工合同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3)施工合同是保护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既是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利益,又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间纠纷的依据。

11.4.6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和纠纷

1)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另一方因违约不履行合同之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原因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所造成,其情由如下:

(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纠纷解决

施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当事人履约,除当事人受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的约束之外,还要受法纪的约束。但合同在执行中纠纷或争议仍难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后要及时解决,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常用的两种不同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和解。

(2)当协商无效,要由合同管理机构调解。

(3)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又不成的,双方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庭裁判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都是最终的解决方式,只能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11.4.7 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原因是: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停工超过56天后,发包人仍不支付,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施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的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11.5 施工索赔

11.5.1 施工索赔的含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非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所付出的额外支出费用等,则合同的另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上补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

施工索赔主要发生在工程施工阶段,合同双方分别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索赔”,而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则称为“反索赔”。必须指出的是:索赔的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11.5.2 施工索赔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实施。如果没有索赔和索赔的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就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其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2)落实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合同双方谁来履行责任,构成违法行为,造成双方损失,侵害对方权益,谁就应承担相应的处罚,予以赔偿。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索赔是用以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索赔可使原计入工程报价中的不可预见费用,改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支付,这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11.5.3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表现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必要的施工条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监理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发出指令;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等。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类。自然事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避免且不能人力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火灾、台风、水灾等;社会事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发生战争等。

(3)施工合同存在缺陷

合同缺陷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或内容自相矛盾;合同内容有遗漏或内容存在错误,以及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等。

(4)施工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常表现为设计做法、质量标准、施工顺序、施工方法等的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内容,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变更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是指索赔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而是如由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等所造成的损失。

(6)施工条件变化

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带来不利的施工条件或施工障碍,使得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变更,从而导致施工工期延长或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7)施工工期的拖延

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受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出现施工工期拖延,导致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会引发施工索赔。

(8)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诸如各承包人之间相互干扰、银行付款延误、港口货物压港等,均会引起对工程施工的不利影响,导致出现承包人的索赔。

11.5.4 施工索赔费用的计算

1)施工索赔费用的组成

施工索赔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1)人工费。是指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工作而发生的人工费、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效降低或工期延误而增加的人工费、政策规定的人工费增长等。

(2)材料费。是指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存储费用等。

(3)机械费。是指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工作而发生的机械费;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工效降低或工期延误,导致引起的机械费增加;政策性规定的机械费增长等。

(4)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工作、索赔事件工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等。

(5)企业管理费。是指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期间所增加的企业管理费。

(6)利息。是指发包人拖期付款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7)利润。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工作变更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2)施工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有以下计算方法:

(1)分项费用法。它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进行,再分别分析计算索赔数值的一种方法。

(2)总费用法。它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估算的总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3)修正总费用法。它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除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加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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