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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理论概述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85年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相继出台一系列地方性、部门性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且建立了完整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推行招标投标就是为了控制采购权力的滥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交易和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1782年,英国设立了文具公用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负责招标,首开招标的先河; 后来美国、新西兰、比利时等国家相继通过一系列的联邦法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招标方法和程序。我国曾于1902年就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5家营造商参加投标比价。之后,1918年汉阳铁厂的2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通告,公开进行招标。但是,近代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遏制了这项事业,致使招标投标在近代并未像西方社会那样以一种制度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任务由行政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招标投标一度中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招标投标30多年来得到蓬勃发展。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3年6月7日,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揽任务”。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个对招标投标做出较详尽规定的办法,它的颁布为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这个规定对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起了积极作用。1997年11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中强调: “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1985年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相继出台一系列地方性、部门性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且建立了完整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它是政府授权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事业单位,其基本职能是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审查、工程合同、发承包代理单位和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103]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条件和要求,邀请必要数量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基本环节,前者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后者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和承包商的投标; 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得不到响应,就不能形成完整的招标过程。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无论叫招标还是叫投标,都是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贯穿了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具有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公正客观、一次成交、时间限定、系统最优等特点。招标投标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当交易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采购法律、法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3种招标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在维序、控权和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获取最大限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待遇,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约和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维序价值。招投标有助于政府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调节社会总需求; 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 有助于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扩大国际经济合作; 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2)控权价值。推行招标投标就是为了控制采购权力的滥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交易和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实施招投标有利于降低采购当事人的合谋概率;有利于减少采购过程的自由裁量; 有利于提高采购权力运用的透明度; 有利于强化采购行为的制度约束。(3)经济价值。招投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从制度上全面有效地抑制交易和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一种制度创新。有利于节约采购和建设资金,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少社会资源浪费。[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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