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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评标方法概述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标时,当众公布标底及其具体评标办法,通常规定标底的“正五负七”或“正三负五”范围内为有效标,超出此范围的报价即为废标。无标底评标法是指业主不编制标底,开标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评标原则,依据投标报价的综合水平确定工程合理造价,并以此作为评定各投标报价依据的评标定标方法。

施工评标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而繁杂的工作,其评标方法各省市不完全相同,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招投标的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招投标的方法也在改进,结合高校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类[103]

(1)有标底评标法。

①既定标底评标法: 在开标之前,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定额、取费标准、本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来编制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标底,并进行严格保密。开标时,当众公布标底及其具体评标办法,通常规定标底的“正五负七”或“正三负五”范围内为有效标,超出此范围的报价即为废标。中国交通部就曾在1997年试行的评标办法中规定: 报价在标底的+5%至-15%范围内为有效标,低于标底-10%的标价为最高得分[145]。该法操作简单,曾试行过相当一般时间,但由于其人为因素过多,保密性差,容易导致道德风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②复合标底评标法: 又名合成标底评标法,是指对高于或低于复合标底一定限度的投标报价被视为废标。该法既考虑到投标报价因素,又规定了制约低价或高价竞标的校正方法,使得评标标底的确定更趋合理,促使人们对标价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如自2000年以来,凡二级以上高等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交通部规定均须按照复合标底的评标方法进行施工招投标。复合标底评标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法: 平均法。

平均法的基本评标原理与既定标底评标法大致相同,只是在标底的制定上产生了变化,直接以当众开标的各承包商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又称为“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其优点在于: 预先排除了标底计算的人为不准确性;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缺乏有效投标报价而致使招投标活动失败的情况; 使预算人员的个人能力水平高低不再与能否中标产生必然联系; 取消预定评标标底,消除不正当利益驱使源头,从而杜绝行贿受贿、骗套标底、暗箱操作等众多违法行为的产生。缺点是:容量导致“交易集体”事件发生,即投标者事先串通,恶意抬高投标均价,进行围标串标交易。

第二种方法: 加权平均法。

又称“A+B”招标法,即招标者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事先计算确定预设标底A(权重为a),各承包商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B (权重为1-a,a值通常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也可在开标时才公布),用于评标定标的标底价格等于预设标底和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权重之后的总和[即C=A×a+B×(1-a)],该总和C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理低价下限,以此确定最后中标人,而低于下限的报价被认为低于成本价,该投标人中标资格被取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大大提高了投资者预设标底对评标定标标底确定的影响力,削弱了恶意投标“交易集体”的围标串标的破坏力,使建设投资方对整个施工招投标的过程具备必要的掌控力。形成投资方、投标方、第三方(如评标委员会)三方权利均衡、相互制约的局面,三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同时又都不能单方决定最后的中标结果,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各方都只能按照正常的思维方式和处事原则去做出既符合自身利益又合乎“游戏规则”的行为举动,最终真正实现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的初衷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缺点是: 投标关键靠运气,而非实力。

第三种方法: 两阶段复合标底评标法。

即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分两次间隔数天(例如3—5天)送达,第一次送达的投标文件主要为投标者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工期、业绩和信誉等方面内容,在相关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评审(一般占40分),评审后及时公布得分,使投标者在第二次送达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之前就心中有数。第二次送达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应在开标会上当众即时开标,开标后随即组织专家对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复核,在澄清问题和修正差错后,确定评标标底并计算各投标者标价分。标价分与第一阶段得分相加,即为投标者总得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在招投标过程中给出了一个时间差,把比较灵活可变的因素提前消化,把质疑变可信,把非议变明言,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的几率,使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客观性大大提高。缺点是: 人为因素较重,偶然性占主导地位。

(2)无标底评标法。

无标底评标法是指业主不编制标底,开标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评标原则,依据投标报价的综合水平确定工程合理造价,并以此作为评定各投标报价依据的评标定标方法。目前无标底评标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综合评标法。

第一种方法: 综合评比法(定性)。

此法是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保障措施、投标单位的资质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等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最后确定中标单位。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操作简单易行,信息量大,考虑因素全面,便于专家相互启发,充分尊重招标单位的自主权,招标人可以选择曾经在本校承担过工程项目有实力的信得过的施工企业,便于沟通、施工组织和管理。缺点是: 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透明度不高、主观性强,很难保证公正、公平、合理,在招标中容易出现“明招暗定”等不正之风,挫伤投标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发展。

第二种方法: 综合模糊评分法(定性定量结合)。

该法是应用模糊数学理论,模拟人脑处理模糊信息的思维方式,应用“分析—综合”的科学认知方法,将评价对象分解成为若干评价因素,然后对单个因素进行分析评判,得到该因素的一个模糊评价向量,最后再利用模糊变换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以获得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值的一种方法。首先,一般专家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 其次,评价因素集主要由工程造价、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经验等因素组成,并确定每一评标项目的评价集; 再次,利用专家主观评断法或层次分析法等建立模糊评价矩阵,利用判断尺度计算相对重要度即权重并进行误差分析,要满足一致性和非负性检验,最终确定各评价因素集的权重,从而对各投标方案做出模糊综合评判。理论上科学合理,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难以实施。

第三种方法: 综合评标价法。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施工进度内容,在保证满足可靠的现金流量估计数额支付的基础上,将施工期间所有的现金流出按发生的时间折算成现值,从而达到对投标者投标报价的科学合理评估。此方法所获得的潜在收益是微不足道的。该方法的起因是想既保留综合评分法科学性、全面性,又能增强其实用性,缩短评标周期,减小指标量化难度,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发现要想将各种指标进行货币化折算,其难度并不比指标量化简单,面对部分根本无法货币化的评价指标就很难操作。因此,理论可行,而实际操性不强。

②低价评标法。

第一种方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146]可以说是当今国内主流的评标定标方法之一,其他几种主要评标定标方法或多或少地带有该方法的成分在内。如在有标底评标法中,既定标底或者复合标底在作为评标、定标的标准的同时也成为衡量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界限和准绳,以此法确定的中标价本质上就是合理低价; 又比如在综合评价法中,在进行投标报价评分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评分依据也是一种评判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表现形式。该方法的具体做法是: 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定价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评标时,工程经济标则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来评标,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应不低于成本。如何判定成本价的方法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是幅度修正系数法。将投标人中的最高成本价与最低成本价去掉,剩余的投标人的成本价计算平均值后,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B——评判标准;

C——投标人成本价;

a——幅度修正系数;

n——投标人个数。

第二个是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价法。此法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作为一个参考值。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反之,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就表明其报价极有可能低于成本,就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材料以证明其成本的真实性,若其无法提供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相关材料,则可认为其低于成本价而作废标处理。

第三个是三个最低标的平均成本价法。投标人中三个最低标的成本价的平均数作为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标准。

第二种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

即在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即中标成为工程的承包商[147]。另一种情况是采取资格后审制度,实行资格标、技术标与商务标分阶段开标、分阶段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投标人的办法。资格标与技术标的评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标委员会在每一阶段结束,对评审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招标工作。评标步骤按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进行。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招标不设标底,但招标最高控制价(又名拦标价、上限值)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权威部门审核后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否则不得开标。最低价中标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非常盛行,而由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也基本上要求实行最低价中标。该法优点是: 简单易行,价格竞争充分有效,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利于节约投资和鼓励竞争; 缺点是: 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钓鱼工程”,诱发变更和“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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