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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概述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赋予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肯定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己形成文件发布,不需要再进行讨论。

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但2006年10月以来,传统的监理工作内容和范围己经发生了变化,监理的理念也必须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发展同步更新。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简称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特别是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发布以后,我国政府己经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纳入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范围,监理工作的内容事实上己经转变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简称为“三控、三管、一协调”。监理单位的责任更重大了。

虽然目前行业内还有不少人士抱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安全生产是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赋予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肯定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己形成文件发布,不需要再进行讨论。建市〔2006〕248号文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早在2006年9月7日发布浙建管〔2006〕40号文,正式向全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省会城市杭州则在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监理制度。2007年全省也己经全面推广了施工安全监理制度。因此,监理人员应该加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或参加专门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尽快适应我省新的监理市场环境与业务管理要求。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安全管理责任早已摆在浙江监理行业面前。在当前的浙江建筑市场上,至少有90%以上的施工劳动力资源来自农村,加之大量中小型施工企业人员相对不足,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不足,导致施工安全隐患和施工伤亡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在那些管理水平不高、企业资质较低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非常不健全,人员岗位形同虚设比较普遍,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各级监理人员要特别重视学习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尽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争取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自身己经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以减轻或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这是目前比较可行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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