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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要求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并不受建设单位的领导。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要求_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第三节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要求

一、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的概念

1.监理单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应依照相关格式样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二)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不应与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经营。

3.不应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三)监理单位的性质。

1.服务性

服务性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特征之一。首先,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务。监理单位拥有一批多学科、多行业、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通过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从这一意义上理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是服务性的。其次,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不同,它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而是按其支付脑力劳动量的大小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

2.独立

独立性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又一重要特征,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单位在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其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发生利益关系,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避免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利益牵制,从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也是国际惯例。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不是由建设单位随时指定,而是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监理单位可以不承担合同以外建设单位随时指定的任务。如果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需要,双方必须通过协商,并以合同形式对增加的工作加以确定。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是处于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独立一方,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3.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公正性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顺利实施其职能的重要条件。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而这一切都是以监理的公正性为基础。

公正性也是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为了保证建设监理制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正性要求就是其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公正性是监理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公正性必须以独立性为前提。

4.科学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必须具有科学性。科学性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发放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监理单位不拥有一定数量持证人员,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社会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科学性的基本保证。

(四)监理单位的地位。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这两类法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工作关系两个方面:

1)双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中独立的法人。不同行业的法人,只有经营的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也只有大小之别、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从属关系。

2)双方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建设单位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监理单位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同样,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立后,双方只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各尽各的义务,各行使各自的权力,各取得各自应得到的利益。所以说,两者在工作关系上仅维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水准上。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并不受建设单位的领导。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如果两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不仅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兴共荣的紧密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诸如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建设单位往往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施工单位的选定权、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竣工后或分阶段的验收权等。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监理单位既不能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建设单位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订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这就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都体现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众所周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建设市场中的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建设业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在这项交易活动中,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购买建设产品。建设单位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产品,施工单位总想获得较高的利润。监理单位的责任则是既帮助建设单位购买到合适的建设产品,又要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仅表明监理单位要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监理服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监理单位有责任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这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难以找到的。可见,监理单位在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设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是建设单位利益的代表。

应当强调的是:第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不得随时随地指派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任务。如果业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任务外还需委托其他工作任务,则必须按监理合同之规定进行,或与监理单位协商,补充或修订委托合同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第二,虽然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监理工作的,但在工作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建设单位与所监理单位的利益,不得偏袒建设单位利益而克扣被监理单位利益。

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承包人,不单是指施工企业,而是包括承接工程勘察的勘察单位、承接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以及承接工程设备、工程构件和配件的加工制造单位在内的大概念,也就是说,凡是承接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相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都称承包人。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没有订立经济合同,但是,由于同处于建设市场之中,所以,两者之间也有着多种紧密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关系。如前所述,承包人也是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没有承包人,也就没有建设产品。像项目法人一样,承包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主体,并不等于他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既然都是建设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承包人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虽然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有监理合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就有了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施工单位不再与建设单位直接联系,而转向与监理单位直接联系,并接受监理单位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监理单位的活动准则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

守法,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对于监理单位来说,守法,就是要依法经营。

(1)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核定的业务范围,是指经建设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中填写的经营业务范围。核定的业务范围有两层内容:一是监理业务的性质,是指可以监理什么专业的工程,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四个专业,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准的专业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二是监理业务的等级,是指要按照核定的监理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4)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

2.诚信

讲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也是考核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监理单位应坚守诚信原则,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每个监理单位甚至每一个监理人员,能否做到诚信,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同时,也会影响到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自身的声誉和今后的市场。所以说,诚信是监理单位经营活动基本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3.公正

公正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权益。绝不能因为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就偏袒项目法人。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比较难。监理单位要做到公正,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建设单位的意见是从。

(3)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为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模糊自己的“视听”。

(4)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要尽快提高综合理解、熟练运用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条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恰当地协调、处理问题。

4.科学

科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工程项目监理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地总结。总之,监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预控”,必须要有科学的思想、科学的方法。凡是处理业务要有可靠依据和凭证;判断问题,要用数据说话。监理机构实施监理要制订科学的计划,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提供高智能的、科学的服务,才能符合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规律。

二、监理机构

(一)监理机构的概念

1.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年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步骤见图1-1所示。

图1-1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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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建设监理目标

建设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设立的前提,应根据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目标,对目标进行分解,形成项目管理目标体系。

2.确定工作内容

根据监理目标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对各工作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应以便于监理目标控制为目的,并考虑监理项目的规模、性质、工期、工程复杂程度及监理单位自身技术业务水平、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组织机构管理水平等。

如果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监理工作可按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归并组合,如图1-2所示。如果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可按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进行归并及组合,如图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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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实施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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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施工阶段主要监理工作划分图

3.项目监理机构结构设计

由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设计阶段等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项目监理机构结构形式以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结构形式的选择应考虑有利于项目合同管理,有利于目标控制,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

项目监理机构结构一般应有三个层次:

(1)决策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助手组成。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监理活动特点与内容进行科学化、程序化决策。

(2)控制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子项目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的落实,目标控制及合同实施管理。属承上启下的管理层次。

(3)作业层。由监理员、检查员等组成,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实施。

岗位及职责的确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性,不可因人设岗。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在进行适当的授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职责。选择各层次人员时,除应考虑监理人员个人素质外,还应考虑总体的合理性与协调性。

4.制定工作流程与考核标准

为保证监理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应按照监理工作的客观规律性制定工作流程,规范化的开展监理工作,并应确定考核标准,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时间及奖惩办法等。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模式

监理组织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包模式、项目法人委托的任务及监理单位自身情况确定。监理组织机构一般分为直线型、职能型、直线-职能型、矩阵型。

1.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

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项目的计划、组织和指导,并着重整个项目范围内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子项目的目标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组工作。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如图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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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1)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特点:

1)任一下级只受唯一上级命令。

2)不另设职能部门。

(2)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优点:

1)机构简单。

2)命令统一,权力集中。

3)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

4)决策及信息传递迅速。

(3)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缺点:

1)实行没有职能机构的“个人管理”。

2)对监理人员要求高,要求各级监理负责人通晓各有关业务,通晓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员。

3)专业人员分散使用。

(4)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适用情况:

1)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子项的、技术与管理专业性不太强的大中型项目。

2)施工范围大,分散型工程项目。

3)小型工程,工程复杂程度不高。

2.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

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设若干职能机构,分别从职能角度对基层监理组进行业务管理,这些职能机构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向下下达命令和指示。其主要特点是,目标控制分工明确,能够发挥项目监理机构的项目管理功能,如图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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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1)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特点:

1)设立专业性职能部门。

2)各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有权指挥下级。

(2)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优点:

1)加强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

2)能体现专业分工特点,人才资源分配方便,有利于人员发挥专业特长,处理专门性问题水平高,能发挥职能机构专业管理作用,高效管理。

3)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

(3)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缺点:

1)命令源不唯一,下级受多头领导。

2)直接指挥部门与职能部门双重指令易发生矛盾,权与责不够明确,有时决策效率低,使下级无所适从。

(4)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适用情况:

1)大中型工程。

2)工程项目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专业性强、技术较复杂工程。

3.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

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吸取了直线型监理组织机构与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的优点,如图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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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1)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特点:

1)直线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指挥权,对部门工作负责。

2)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部门的参谋,只对下级业务指导。

(2)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优点:

1)直线领导,统一指挥,权力集中,权责分明,决策效率高。

2)职责清楚。

3)处理专业化问题能力强。

(3)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缺点:

1)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大。

2)信息传递慢,不利于沟通。

(4)直线-职能型监理组织机构适用情况:

1)大中型工程。

2)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

4.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

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既有纵向管理部门,又有横向管理部门,纵横交叉,形成矩阵。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如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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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1)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特点:

1)纵向管理系统为职能系统。

2)横向是按职能划分的子项目系统。

(2)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优点:

1)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

2)有较大机动性(职能人员调动)。

3)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结合。

4)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

5)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培养。

(3)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缺点:

1)纵横向的协调工作量大。

2)命令源不唯一,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4)矩阵型监理组织机构适用情况:

1)复杂的大型工程。

2)施工(监理)范围较集中。

为克服缺点,必须严格区分两类工作部门的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监理机构自身条件和外围环境,确定纵向、横向哪一个为主命令方向,解决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及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最优的实现。

(四)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建设单位不应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

4.签发指令、开工令(通知)等指示、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和整改通知、变更通知等)和批复等监理文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等)。

5.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情况。

6.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签认完工时间。

7.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8.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紧急情况。

9.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

11.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

12.解释施工合同文件,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五)制定监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制订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的报送和通知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

(七)监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的交底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八)建设文件资料的归还与保密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完成监理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有关建设文件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的概念

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二)监理人员的配备

配备监理人员,主要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工程的投资额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监理机构结构设置情况和各级监理人员的比例。根据工程监理实践可参考下述比例配备各级监理人员。

1.高级监理人员

高级监理人员由具有丰富的施工和设计经验,而且对合同比较精通的高级工程师和经济师组成,负责全面的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高级监理人员应占总监理人员的10%左右。

2.中级监理人员

中级监理人员由工程师和水平较高的助理工程师组成,他们应具有处理一般性的技术问题和合同管理的能力,能够承担现场监理工作。中级监理人员应占总监理人数的60%左右。

3.初级监理人员

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短期培训可以承担一般性的现场试验或一些辅助性工作。初级监理人员约占总监理人数的20%左右。

4.各类其他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打字、录像文档管理及财务、生活方面的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约占总监理人数的10%左右。

(三)监理人员应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是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员是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并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应徇私舞弊。

2.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3.未经许可,不应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的资料保存、归还及保密工作。

4.不应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苗木、籽种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5.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假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承担监理业务。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专业施工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与管理水平。

(五)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以下职责中的1、2、3、4、5、6、7、11款不能委托。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5.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6.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受建设单位委托可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或季报、年度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11.签发合同项目保修期终止证书和移交证书。

(六)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季报)、年度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

4.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主持工地例会。必要时及时组织召开工地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会议内容。

5.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

6.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现场签证。

7.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

8.审核工程量。

9.审查付款凭证。

10.提交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1.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

12.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

13.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

14.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15.现场与监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监理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3.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4.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填写监理日志。

7.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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