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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一)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

(2)监理的工作内容。对于强制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通用条件2.1.2款约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也是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3)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3.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理合同履行职责。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要求。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证明材料的提供。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首先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的,监理人应按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合同变更的处理。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合同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委托人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这样,项目监理机构就拥有了一定的现场处置权。

(4)承包人人员的调换。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的人员不称职,会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此,项目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限制项目监理机构在此方面有过大的权力,委托人与监理人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4.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文件资料。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所用的图纸、报告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证据,也是衡量建设工程监理效果的主要依据之一。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时,也是判别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重要依据。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派遣的人员以及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无偿使用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予以明确。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果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人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委托人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如果所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监理人可要求委托人调换。委托人还应按照附录B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煤、油及通信费用等需要监理人支付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协调外部关系。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这里的外部关系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城市规划、卫生防疫、人防、技术监督、交警、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与工程有关的各相关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如果委托人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完成的,则应与监理人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4.授权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

委托人应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三)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当合同协议书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酬金的,则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百分比方法计算监理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人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即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事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其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后合同即生效。即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如委托人提出增加监理或相关服务工作的范围或内容;监理人提出委托工作范围内工程的改进或优化建议等。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的附加工作酬金,应按下式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增加服务工作内容的附加工作酬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1)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2)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3)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4)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在上述情况下,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式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变更对待,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调整。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减少或服务时间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基数是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的计算基数便发生变化,因此,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额按下式计算: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监理范围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若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正常工作减少时,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投入成本也相应减少,因此,也应对协议书中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作出调整。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减少监理范围后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如果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作出合理的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正在实施的工程取消或暂停等,监理人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监理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影响、筹措建设资金遇到困难、与施工承包人解除合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征地拆迁遇到困难等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时,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若暂停服务仅涉及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则视为委托人已将此部分约定的工作从委托任务中删除,监理人不需要再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暂停全部服务工作,按委托人违约对待,监理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委托人因违约行为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委托人按期支付酬金是其基本义务。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对支付酬金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双方受到的损失、损害各负其责。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无论是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监理合同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上述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有效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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