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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的发展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监理,大大促进了监理制度的发展,使之成为工程建设的一方主体。1995年12月,建设部、国家计委正式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同时宣布废止建设部1989年7月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从而使建设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一、建设监理的来源

建设监理的产生和发展,与建设领域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及专业分工相伴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工程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建设单位为确保投资效益,必须对工程加强监督与协调。然而大多数建设单位对此无能为力,便求助于咨询,使得工程咨询服务业迅速兴起,形成一支越来越大的监理队伍。英国于1903年成立咨询工程师协会,美国于1910年成立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监理,大大促进了监理制度的发展,使之成为工程建设的一方主体。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FIDIC)总结了世界上土木工程建设百余年的经验,颁布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等一系列文件,详细规定了承包商、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突出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FIDIC条款文件已被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用。我国建设监理也是借鉴和吸取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FIDIC条款要求实施监理的成功经验后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并已被作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发展方向。

二、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及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所以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主要以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控制及合同管理为主。

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

自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后,我国首先在“八市二部”进行建设监理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92年开始,在总结试点城市建设监理经验基础上,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向全国大、中城市推广实施。在此期间,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第147号令)等规定,逐步完善了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从而保证了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和健全。

1995年12月,建设部、国家计委正式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同时宣布废止建设部1989年7月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从而使建设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这项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健康快速发展,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专业配套齐全的监理队伍,在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为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建设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一项重大改革,从组织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建设单位-承包商二元管理模式,形成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互相协作、制约的新体制。从我国建设监理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建设监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产物,有国家良好的法制环境及相配套机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光明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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