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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大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招标人的代表;

(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

(3)经济方面的专家。

此外,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比出现小数时,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向上取整,招标人代表应向下取整,如组建7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专家不少于5人。这样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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