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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的编制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是工程招标全过程十分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能否依法择优评出合格的中标人,使工程招标获得成功。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方法的公开,即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是工程招标全过程十分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能否依法择优评出合格的中标人,使工程招标获得成功。而要确保评标活动的质量,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这是因为,一个好的评标办法不仅能使评标做到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而且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3.6.1 评标办法的概念和作用

1.评标办法的概念

评标就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的目的就是保证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签订一份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合同。使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理解高度一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少甚至几乎不会出现争议。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固有的竞争性决定,投标人总是试图通过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偏差来争取在竞争中赢得些许优势,当偏差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文件会被认定为废标,当偏差属于细微偏差时,也存在招标人能否接受的问题,那些不能为招标人所接受的细微偏差,就需要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并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在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形成和订立合同的机制下,要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达成一致。

2.评标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办法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意志的重要文件。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招标人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和权力,主要是通过在评标办法中设立合法、科学、合理、切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标准和条件来实现。

(2)评标办法是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的最主要依据,是指导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的纲领性文件。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一份合法、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的评标办法,既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依据; 同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空间的合理约束,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3)评标办法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地准备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评标办法使所有投标人在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之前,能够清晰地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和定标规则,使所有投标人能够在统一的标准引导下,挖掘竞争潜力,有针对性地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从而保障投标成果的科学合理。

3.6.2 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是无本之木。评标办法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2)评标方法的公开,即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

(4)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5)评标程序的公开。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和商务部分评审的评审程序。

(6)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自所占分值的比重,以及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的评审内容及其具体评分值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准和条件必须公开; 并且,所有评标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存在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7)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一般为1~3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容。

(8)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9)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公开。投标人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并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公平性原则

(1)评标委员会组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是公平的。例如,在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时,其数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2)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例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投标;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等。

(3)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客观,不得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不得修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条件。

(5)所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是公平的。例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首先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以判定是否合格,再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以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然后进行商务部分评审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最后给出评审结论。

(6)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的设立和遵循,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达成一致,公平地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性原则

(1)依法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招标项目的特点,贯彻科学合理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同时也应包括废标条件。

(3)评标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条件进行,应当体现科学决策原则。例如,按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条件而作出的废标判定,必须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能主观判断; 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作出,并需经过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互动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必要程序,从而获得充分依据,再由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

(4)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尽可能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上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以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应当以范围性分值规定方式或额外加分的方式设定任何评审项目的评分值,以合理约束不同评委对评标的主观随意性。

4.科学性原则

(1)首先要求评标方法、标准和条件的设立或选择,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将投标人获得的各类评比奖项作为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很容易涉嫌搞地方保护。

(2)评标方法、标准和条件的设立或选择,还应当不违背招投标竞争机制的主旨。例如,为防止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抬高标价,在新的评标办法中将过去的标底改成了“招标控制价”。

(3)评标方法的选择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切忌不加思考地照搬套用一般适用的评标办法,从而影响到招投标成果的质量。例如,对技术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就不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再如,对一般的住宅工程,则不宜过分强调对施工方案的评审。

(4)所有标准和条件必须是具体和可操作的。例如,对施工方案的评审中,如果仅按“不合格”、“一般”、“较好”、“好”等作为量化评审的标准,而不对不同的标准进行必要的和明确的定义,很容易使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对评审标准理解上的差异,也无法合理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很可能会影响到分值评定的客观性和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科学合理性。

(5)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充分鼓励竞争,但又能够有效防止恶性竞争。例如,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时,应当启动质疑与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评判是否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6)评标程序应当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有助于提高评标效率,保证公正、公平。例如,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应当在中标候选人排序后只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7)评标程序应当充分地突出“评审”。评标绝对不是简单地按照评分表格对号打分,必须经过科学的评审过程,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力。例如,对投标价格的评审,首先要分析价格组成的合理性,澄清理解上的偏差,解决计算上的遗漏或错误。

5.择优选择的原则

(1)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体现“褒优贬劣”的原则。例如,以评分方式进行评审的,最符合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获得该项目的最高分。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根据最终评审结论的排名次序。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原则应当遵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评标结果排序。

(3)确定中标人要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

3.6.3 评标办法的分类与特征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两类评标办法都必须遵守“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两类评标办法的特征如下:

1.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

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在全面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技术标(指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的投入等)、企业业绩、项目经理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等投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对于具体招标项目的技术、施工、管理难点把握的准确程度、技术组织措施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资源投入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从而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企业业绩、综合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综合在一起,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一般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并按照评标办法设定的权重,综合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进度安排、机械设备投入、财务状况、企业业绩、项目经理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各项因素的评分,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特征

评审的内容基本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是以投标文件能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为前提,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最低投标价为标准,由低向高排序而确定中标候选人。技术部分一般采用合格制的评审方法,在技术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最终以投标价格高低作为决定中标人的唯一因素。

鉴于所谓不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对施工企业而言,其成本相对稳定但也随着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对具体工程的资源投入等因素而波动,尤其是投标阶段的所谓成本是预算成本,因此,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判断一定要结合投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存在“一刀切”的成本界限。以社会平均成本下浮一定幅度作为成本判定界限的做法并不科学,既违背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规定,也不能解释如果投标人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但低于所设界限,或者不低于所设界限但实际已经低于成本而构成法定废标的矛盾问题。基于上述评标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应当着力于对构成投标价格的每一个价格要素是否合理进行评审,通过设立严谨的评审程序,以及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的机制,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价格,以及如果存在不合理价格,计算与合理价格的差值,汇总出总差值,在总差值显示投标价格偏低时,以投标价格中的利润和可能隐含的利润能否消化总差值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按这种思路编制评标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的评标办法,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大量的、仔细的分析评判工作,可能需要几个循环的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做保障。实际上,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这种评标的思路才是真正的评审,也是所有评标都应当遵循的正确思路。

3.6.4 两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1.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综合评估法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将技术和经济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投标文件质量优劣,不仅强调价格因素,也强调技术因素和综合实力因素。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的是优惠而合理的价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期较短、质量、工期、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一般的施工招标的评标。在所有投标人均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施工方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前提下,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决定中标的机会大小,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

3.6.5 两类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

在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上存在很多误区。一种误区是无论项目技术复杂与否,不加区别地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又不能科学合理地评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在实际应用中,就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最低价中标。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被迫采用低价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也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另一种是干脆回避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评判问题,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技术复杂与否,均采用综合评估法,将一些真正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拒之门外。

在我国目前的计价体系条件下,短期内还难以解决合理设立投标报价的评价标准问题。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往往不是科学地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实际情况报价,而是围绕如何使投标报价得到最高分而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既没有成本测算,也没有企业的长远经营发展策略,使投标报价完全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科学性。

因此,评标办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投标和评标的工作质量,以及最后评标结论的合理性,实践中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应当合理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

一是由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不能片面追求价格的高低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考虑投标人资质等级和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因素,应以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为目的; 二是从评标的可操作性考虑,在当前仍缺乏科学合理解决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问题评判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很难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规模大、技术要求复杂项目的施工成本评判,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避免地会演变为最低价中标。

2.工期和合同形式

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生产要素价格的涨落及幅度都很难准确预测,要求投标人能够合理准确地预测生产要素价格的走势是很难做到的。对技术较复杂、施工工期较长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单价合同。如果选择采用固定价合同时,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一方面难以预测自己将要面临的价格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能够预测,又担心因投标价格过高而失去中标机会,不敢在投标价格中充分考虑价格风险,这样形成和订立的合同就不可能是公平的和有可执行力的。

3.计价体系

理论上讲,实行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工程,最适用的评标办法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要想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落到实处,关键是解决如何判定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然而,投标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施工组织方法、施工方案、技术水平、资源状况也不尽相同,成本必然会有差距,甚至会有相对较大的差距,人为地设定一个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无疑会引导投标人去迎合该标准以便获得更大的中标机会,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失去了本应具有的竞争性和科学性。

4.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水平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让企业规模和技术与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投标人共同竞标,竞争的基础就是倾斜的,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只评分不评审的情况,即对投标报价不进行价格合理性分析,即使是个别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也不启动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仅按评标办法设定的评分标准计算相应的分值; 技术部分评审又受到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水平的限制,评标工作仅注重表面化和程序化的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以技术部分文件编排和装订的质量代替对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解读和评审,使投标人越来越趋向于将精力注重于技术部分文件的编排和装订上,而不是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组织措施,既无谓地增加了投标成本,又影响了招投标机制的质量。

还有一种应当避免的情况是,虽然从形式上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之间的评分权重以及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不同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得分差,在理论上都不存在弥补投标报价得分差的可能,从而形成实质上投标价格决定中标结果的局面;或者投标价格得分差过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技术部分得分成为决定中标结果的关键,两种情况均不能达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预期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3.6.6 评标办法的编制要点

根据56号令,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内容。评标办法内容包括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

1.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务必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在列举前附表有关内容时,已经考虑了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和本章正文的衔接。

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规定了此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的基本步骤,即首先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然后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详细评审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折算,确定其评标价,再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包括初步评审标准和详细评审标准两大部分,初步评审标准又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4部分。

(1)初步评审标准的编制

①形式评审标准编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是列举性的,并没有包括所有评审因素和标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评标标准的其他项规定。初步评审的因素一般包括:

a.投标人的名称;

b.投标函的签字盖章;

c.投标文件的格式;

d.联合体投标人;

e.投标报价的唯一性;

f.其他评审因素等。

评审标准应当具体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②资格评审标准的编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须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资质、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一致,招标人要特别注意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要求,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体现出来;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须与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保持一致。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的新情况,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规定提交更新或补充资料。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的编制。响应性评审标准对应的前附表所列评审因素已经考虑到了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等章节的衔接。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补充一些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如投标人有分包计划的,其分包工作类别及工作量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应在响应性评审标准中体现出来,作为判定投标是否有效的依据。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的编制。针对不同项目特点,招标人可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因素及其标准进行补充、修改和细化,如施工组织设计中可以增加对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总承包的管理协调能力等评审指标,项目管理机构中可以增加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如创优能力、创文明工地能力以及其他一些评审指标等。

(2)详细评审标准的编制本项对应前附表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是列举性的,并没有包括所有量化因素和标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

4.评审程序的编制

招标人应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确定招标工程的评标程序。需要投标人提交原件以备核验的,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明确需要核验的具体证明和证件。

【任务实施】

1.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填写。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完成招标公告的编制。

3.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提供的相关造价资料,说出清单构成内容及招标控制价构成,并说明理由。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完成评标报告的编写。

5.参照2013示范文本(老师提供范本),结合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本项目情况,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装订。

【任务评价】

任务三评价表

【知识总结】

本次编制工作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其中资格预审程序可以帮助招标人较全面的了解申请投标人各方面的情况,提前将不合格、竞争能力较差的投标人淘汰,节约评标时间,减少招标和投标成本。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是招投标各个具体工作环节执行情况的说明,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定阶段,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人应当根据招标决策,按照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和内容进行编写。其内容主要涉及商务、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投标书及其附录与投标保证格式、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图纸等。招标文件的审定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贷款组织的合法要求,兼顾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双方利益,以保证文件真实可靠、完整统一、具体明确,诚实信用。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对一系列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交易预期控制要求的文字说明、数据、指标、图标的统称,是有关招标控制价的定性要求和定量要求的各种书面表达形式。它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是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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