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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评标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的是优惠而合理的价格。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的是优惠而合理的价格。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期较短,质量、工期、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一般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1.评标准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评标所用到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的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进行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2.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2)资格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建立拦标价的情形,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5)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1)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①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④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⑤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⑦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⑧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⑨投标人未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上述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6)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7)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1)价格折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1)汇总评标结果。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要求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2)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做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少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直接确定中标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某个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在全面评审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等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关于具体招标项目的技术、施工、管理难点把握的准确程度、技术措施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管理资源投入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一般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商务部分不得低于60%,技术部分不得高于40%,综合投标价格、施工方案、进度安排、生产资源投入、企业实力和业绩、项目经理等各项因素的评分,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1.评标准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综合评估法及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综合评估法及评标使用到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进行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2.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2)资格评审。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①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4)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5)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1)详细评审的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并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5)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1)投标报价按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4)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并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6)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

(7)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9)汇总评分结果。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要求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要求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4.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1)推荐中标候选人。

1)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②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少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2)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直接确定中标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5.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某个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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