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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明显低于参考标底价时,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若招标人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3人,至少为1人。

(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投标就会明显缺乏竞争,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7)《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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