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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消防宣传教育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2001年到2006年,国家统计局连续组织进行了6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在被问及“您认为当前哪一类治安问题最影响您的安全感”时,回答“火灾”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01年的3.9%上升到2006年的9%,也充分说明了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日益关注。

第一节 中国的消防宣传教育

一、当前中国公众消防安全素质现状

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调查表明,一方面,中国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偏低:近1/3的居民和近一半的学生不完全了解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自救知识,70%的被调查者进入公众聚集场所时不关注消防安全是否有保障;另一方面,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日趋强烈,高达87.5%的居民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方面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以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2001年到2006年,国家统计局连续组织进行了6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在被问及“您认为当前哪一类治安问题最影响您的安全感”时,回答“火灾”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01年的3.9%上升到2006年的9%,也充分说明了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日益关注。消防安全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消防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

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中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31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11条规定:“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作为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是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认真研究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创新消防宣传教育的机制、体制,研究消防宣传的新途径、新形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与宣传、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策划消防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是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宣传教育的思路、方案、措施,提请政府下发文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协调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三是制订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策划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四是组织和建立消防宣传队伍,开辟消防宣传教育阵地;五是做好公安消防部队典型事迹和英雄模范的宣传报道;六是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组织做好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八是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整体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内容,结合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着力抓好消防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课本工作,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品德与生活》、《思想与社会》、《思想品德》等教材和《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督促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应急预案演练、逃生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3.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深入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消防宣传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纳入“五五”普法活动,坚持不懈开展消防法制教育。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职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推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科技部门、科协组织 应当做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消防科普讲习、消防科普广播、消防科普宣传品制作、消防科普网站建设等消防科普教育工作。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新闻媒体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各类新闻媒体是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平台,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45号)要求,切实开展好消防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应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把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作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点,在群众喜爱的版面、时段、栏目进行宣传。各类新闻媒体要主动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曝光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专家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点评和深层次分析。同时,要做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特别是对那些久拖不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协助、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四)社会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37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要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楼宇电视等宣传阵地和文艺演出、演讲、消防知识技能竞赛、消防运动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三、消防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

在中国,公安部消防局和各省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广泛、迅速和连续传播信息的特点,设立宣传专栏、专版,广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火灾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如北京电视台第七频道每周五19:00播出《都市消防》,时间是5分钟;上海《城市导报》开办专栏《城市消防》,每周一期,每期一个版面;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开办《天府119》栏目,每周二、四21点30分播出;公安部消防局与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上海东方卫视、重庆卫视等媒体加大合作力度,开办专栏、专版,增加消防内容的刊(播)频次。“中国消防在线”网、地市级以上消防互联网和消防宣传刊物,不断扩大了社会影响。全国32个省市都开办了消防杂志和消防信息网。

(二)开放消防队(站)

全国各省市地区,利用辖区消防队(站)作为安全宣传教育的阵地。消防队(站)设置图片展览、音像播放、常见火灾形成及预防演示、灭火演练、火场逃生自救模拟体验、消防装备器材陈列、消防技能表演观摩、火场伤害救助训练等区域,定期向社会开放,对参观者进行生动直观的消防安全教育,传授防灭火和逃生自救技能。有的消防队(站)还采取固定与流动展示相互补充的做法,以固定的开放消防队(站)为依托,以可移动的设备和宣传车为补充,随时应邀或主动到有关场地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流动消防站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着重向群众讲解家庭用电、用火应注意的事项等;向过往居民群众发放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须知、家庭防火常识等各种宣传资料;讲解宣传展板内容;向群众传授防火、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消防常识;大力宣传新《消防法》,使社区群众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等。

(三)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目前,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已建起了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或陈列馆及消防科技中心。各地在开展消防队(站)开放工作的同时,注意发挥好这些宣传阵地的作用,使之成为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和载体。在这些场所里展示历史、瞻望未来、诉说灾难、歌颂英雄、演示科技,是人们系统地了解消防的最好途径,尤其是对青少年来说,是他们学习消防最好的课堂。如廊坊中国青少年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每年接待上万名中小学生和社会青年的参观、学习和训练。

2004年以来,全国先后有190个消防教育馆、博物馆、火灾实验室和消防队(站)等固定消防宣传阵地被评为“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这些基地设施和场馆功能齐全、完备,宣传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这些消防教育基地定期向社会开放,通过历史资料、实物、火灾案例、消防常识图片展板和影像资料、体验设施、电脑查询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讲解员、活动辅导员进行讲解,普及火灾报警、逃生自救、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使用等消防安全知识,吸引了大量的群众参观体验,已经在当地成为服务民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国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的重要科普教育力量。

全国首家消防专业博物馆——青岛消防博物馆于2004年11月6日正式开馆。青岛消防博物馆由序厅、百年消防展厅、英烈展厅、音像展厅、市民消防教育展厅、少儿消防教育展厅、消防模拟演示厅、消防器材演示厅、消防服装沿革展厅、室外消防车辆展厅十个展厅组成,总面积近2000余平方米。该博物馆再现了青岛市消防从1901年至今历经德占、日占、北洋政府统治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历史和新中国成立后青岛消防的重大发展变革,记载了中央、省市领导视察青岛市消防工作的重要历史资料。

拥有全国最先进的科技设备、最逼真的模拟训练装置、寓教育和娱乐为一体的中国首都北京市民防灾教育馆2007年4月23日起对外开放。防灾教育馆位于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北京消防教育训练中心内,整栋建筑为三层钢混建筑,总面积达2763平方米,每天可接待三、四百人参观。教育馆一层是综合体验区,参观者可以参与模拟119报警、模拟灭火、模拟黑暗体验和烟雾逃生等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训练;二层是重点体验区,也是全馆最“好玩”的场所,在该层,市民可以体验“置身火海”的感受:当体验者进入呈圆筒形“置身火海”的机器后,景象系统会在圆筒四周模拟出火海景象,加热系统给设备加温,发烟系统生成烟雾,灯光、音响系统同时启动,仿佛突发火灾,体验者如同置身火海。此时,体验者必须按照正确的逃生方法躲避“烟雾”和“大火”的威胁。另外,这里还有一套“重现”北京市近年来较大火灾的视频系统和多种原因引发火灾演示系统,市民还可以亲自拿着水枪查找火灾隐患并灭火。三层是体验培训区,向参观者展览不同时代的各种消防装备,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展厅向参观者介绍各类灾害的防范知识,参观者还可以在消防员的指导下,接受结绳、急救、高层逃生等“高级”救援训练。

“中国消防博物馆”经国家批准,由公安部消防局筹建,属国家级行业博物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70号,共四层,展陈面积8000平方米。博物馆以“消防”为主题,设序厅、古代消防、近现代消防、消防安全教育四个展区,集陈列展示、互动体验和社会教育于一体。展示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历史沿革、消防器材装备、消防技术、国际交流等,并设置多媒体互动体验展区进行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教育。

(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简称“五进”)工作,有效地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推进了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了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1.消防宣传“进社区”,广泛开展社区消防知识普及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和指导街道、派出所、居委会、社区和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各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见图5-1)。

(1)社区建设消防宣传活动室,设置消防宣传牌或宣传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消防宣传教育资料(如火灾案例、消防安全挂图等音像、报刊资料等)和消防训练演示器具,并定期更新宣传牌和宣传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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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消防宣传工作进社区

(2)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3)把消防安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中,经常性地开展“走万家,送安全”和创建“消防安全文明小区”等活动。

(4)同当地红十字会联系,联合推动社区“消防宣传(应急)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提高社区自身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和自防自救能力。

2.消防宣传“进学校”,深化学校消防知识教育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主动协调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等团体,共同组织开展青少年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见图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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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消防宣传进学校

(1)制定学生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课程,使学生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自救逃生。

(2)城市中小学和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场所,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牌(栏)。

(3)制定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疏散演习。

(4)各类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征文、演讲比赛、消防夏令营、消防运动会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要认真开展“雏鹰奖章”消防章争章活动和建立少年消防警校活动;大专院校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行动。

(5)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参观消防队(站)、消防博物馆、消防教育基地;组织师生参与消防实践活动。

(6)各类学校通过邀请本辖区消防监督人员讲课辅导和开设消防安全教育第二课堂等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7)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学校消防器材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完整好用。

3.消防宣传“进企业”,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宣传力度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与本地经委、安监、工会等部门和团体密切联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使企业单位切实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1)建立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宣传教育方案和培训制度,配备消防宣传资料、消防安全演练器具等。

(2)做好企业、岗位消防安全警示宣传,设置足够的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板、标语;企业的危险场所、重点部位必须设置固定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企业内部要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专刊,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局域网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企业职工定期收看火灾案例教育片,阅读消防安全知识报刊。

(4)企业建立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以及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必须定期在企业内部通过开展消防演练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5)企业应每年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新员工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重点岗位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率达100%,并持证上岗。

(6)企业必须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考试,保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害性、懂本岗位火灾预防方法、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处置初起火灾事故、会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7)企业必须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完整好用。

4.消防宣传“进农村”,积极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民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1)成立村民义务消防组织;制订村民防火公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活动档案。

(2)经济发达的乡(镇)、村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器材与资料;每年要利用集市和在人员集中场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3)每个村(屯)要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牌、宣传栏等。

(4)火灾多发季节,要通过广播、组织宣传队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适时组织村民开展灭火演练。

(5)在农村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要有明显的警示性消防宣传标语口号。

5.消防宣传“进家庭”,提高家庭消防意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妇联、精神文明办等单位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工作,把消防安全送进千家万户,使消防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见图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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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消防宣传进家庭

(1)编辑制作城乡居民家庭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小册子、宣传单等,并争取最大范围的送到千家万户。

(2)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及当地有线电视、农村“小喇叭”、社区网站等开展家庭消防宣传安全教育。

(3)大力开展针对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空巢家庭等要建立档案,制定措施,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安全服务。

(4)联合相关部门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内容;

(5)有计划地组织城乡居民群众开展家庭火灾扑救、逃生、安全疏散等内容的消防演练活动。

(6)积极引导家庭配备必备的简易家用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7)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定期组织城乡居民群众到附近的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参观体验。

(五)发动民间消防宣传力量

消防常识宣传只靠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士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宣传局限性小、覆盖面小,而民间消防宣传则不同,它的宣传触角可以真正涉及“家家户户”,这是任何专业消防宣传力量都难以做到的,民间消防宣传有着很大的潜力。

居委会是一支重要的群众宣传队伍。它对消防知识进行宣传与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有着很大的关系,许多居委会开展不拘一格的防火宣传教育形式。有的定期组织区内消防摄影、书画比赛,防火知识有奖比赛,防火板报特色竞赛;开设消防网站,让小区居民可以上网浏览,学习防火常识,咨询消防疑难;开设小区安全咨询热线;组织离退休老年人自愿参加防火宣传队,对区内居民家庭上门宣传。既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调动了居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又提高了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特色宣传深入人心。如少儿防火宣传队、消防安全大使、老年人防火团、“119消防团”等等,有的身着统一服装或标志,有的手持防火标牌,有的将防火文艺演出搬到街头巷尾,深受群众欢迎。如江西景德镇的“老奶奶防火团”,北京市的社区老年人防火宣传队,泉州市的妇女消防宣传组织,都是卓有成效的民间消防宣传力量。

根据中央文明办等13家部委、团体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42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纷纷成立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设立了办事机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联络人,负责本地消防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地级以上行政区域共成立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541个,组建消防志愿服务队31783个,注册消防志愿者1708610人,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90447次,为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82%的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目前全国各地消防志愿者活动有序开展,通过广泛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工作,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会平安和谐,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见图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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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消防志愿者活动

(六)消防知识竞赛

知识竞赛是一种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活动,全国各地消防部门采取这种方式以各种形式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有的还增设奖项,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如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增强法律法规意识,2009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与央视网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消防法》知识网络大赛,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新西兰、泰国等6个国家的网民参与答题17111051人次,正确答卷7457092份,6000人次获得由北京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00元的“家家用”强化水型灭火器。

(七)消防宣传车流动宣传

为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宣传工作的需要,提高消防宣传工作的专业性、科技性和参与性,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天津、辽宁、甘肃、重庆、海南、山东、等很多省、市都购置了具备“流动消防宣传站”功能的专用消防宣传车,重点深入大型社区、学校、重点企业、村镇等设点开展宣传,同时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商(市)场、超市、影剧院、农村大型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与广大市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见图5-5)。目前,我国部分省市配备的消防宣传车普遍具有多媒体、模拟灭火、模拟逃生、模拟报警、模拟喷淋、滚动式宣传屏、消防知识查询测试、烟雾传播模型、电路火灾演示等车载系统。消防宣传车相当于一个流动的消防宣传站,流动的消防教育体验馆,流动的消防宣传多媒体教室,为广大群众更进一步感受消防、体验消防、学习消防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阵地,为提升我国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全民抵御火灾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天津市配备的OPEN-IT-XFXC-1-2型专业消防宣传车就有多种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消防综合查询系统;②消防知识趣味测试系统;③119报警体验系统;④火灾大屏幕模拟灭火体验系统;⑤房屋火灾扑救实验演示平台;⑥建筑烟雾传播模型;⑦电器火灾与消防自动化演示系统;⑧消防趣味跳舞机;⑨电器火灾实验平台;⑩消防知识滚动屏;img156燃气爆炸箱;img157卡拉OK及音响系统;img158消防逃生帐篷;img159火灾楼层窗户逃生训练架;img160LED高亮度宣传显示屏;img161电源和其他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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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消防宣传车流动宣传

四、多种形式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一)相关的消防纪念日

1.“119”宣传日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出通知,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119消防宣传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因为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为了搞好冬季防火工作,以“119消防宣传日”为契机,拉开冬防序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火警电话号码统一定为“119”,是汉语“要要救”的谐音。因为每年“119”是中国的消防宣传日,实际上这一天已成为中国的消防节。每年的“119”宣传日,全国各地消防部门抓住这个时机,确定一个主题,重点针对一个问题,强化公众的消防安全观念和行为,启动其他消防工作。为了强化效果,有些地方已经把消防“宣传日”扩大为消防“宣传周”(见图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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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6 “119”消防日活动现场

2.目前我国开展的其他与消防宣传教育有关的活动

(1)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2000年设立)。

(2)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996年设立)。

(3)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

(4)5月12日防灾减灾日(2009年设立)。

(5)每年5月第3周为“科技活动周”(2001年设立)。

(6)各地根据实际适时开展春防、冬防、夏防等季节性防火宣传教育及结合各节假日等开展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消防文工团

上海、重庆、河北、内蒙、广西、福建、湖南、湖北等十几个省、市消防总队都建立了专业消防文艺队伍——消防文工团,他们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将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和消防知识以舞蹈、快板、特技、小品、杂技、歌曲、相声、音乐剧等文艺形式,深入厂矿、企业、社区、学校、农村进行演出活动,展示了消防官兵的精神风貌,起到消防宣传的作用。如湖北省消防总队2007年举办了“千场文艺演出,百万人受教育”活动,就深受群众的喜爱,宣传效果明显。

(三)消防宣传品

全国各省市消防部门结合自身力量并重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消防题材文艺节目和文学作品创作、影视剧拍摄、制作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口号征集,利用城市雕塑、儿童玩具、卡通制品、吉祥物、邮票等制品开展消防文化普及工作,使消防文化理念深入不同年龄层次、教育程度、民族习惯、地域特点群众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努力培养消防美术、摄影、书法人才;推广并规范使用中国消防标志;及时收集、整理、保护消防文物(见图5-7、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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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中国首部以消防队员战斗生活为题材的影片《烈火男儿》主演王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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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8 消防宣传活页

当前国内各消防部门设计制作的宣传画、宣传册,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家庭防火问题上。主要包括:

(1)全国火灾情况。伤亡人员总数、老人伤亡数、比例、引起火灾主要原因等。

(2)家庭防火应当注意的事项。如睡觉前不要吸烟;厨房烹饪油炸食品时不要长时间离开;电熨斗、取暖器等电器防火安全;在家周围不要乱扔易燃物等。

(3)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包括灭火器的分类;灭火器使用步骤、注意事项;灭火器保养常识等。

(4)报警电话及要求。

(5)逃生方法。包括高层火灾避难、防烟雾侵袭方法、逃生技巧等。

五、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培训是指对从事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训练的活动。消防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公民,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意义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是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和预防火灾的治本之策。消防工作的实践表明,多数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发生,都与有关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涉及法律、物理、化学、建筑、电气、材料等众多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重要措施。

(二)消防安全培训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12条提出:“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41章也都有具体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2009年4月13日公安部等九部局发布实施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局令第109号)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关部门的职责、培训的实施、培训机构的建立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三)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培训职责

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职责 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3.民政部门的职责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6.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职责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9.旅游行政部门的职责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四)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消防安全培训对象的普遍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12条,以下几类人员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是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其素质能力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证明,一个地区消防工作的好坏,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消防安全素质密切相关。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6]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07]8号)的相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不断提高他们的消防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党政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他们领导消防工作的宏观决策能力和驾驭本地区消防工作全局的能力、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挥决策的能力,以充分发挥他们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表率和带头作用。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实际情况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投资人等;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直接决策人和实施人,如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副厂长、副矿长等,或者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及未设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是一种相对全面的培训,除了党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包括与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各方面知识,以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检查维护和操作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设施的总称,是建筑火灾自防自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现代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有利于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等各个环节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消防安全,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检验是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消防产品维修是保障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的重要措施。对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保障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技能知识。

5.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或者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具体范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与消防工作联系密切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等等。大多数特种作业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从消防工作实践看,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违章操作,导致火灾事故甚至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应当对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专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

6.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气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性物质和腐蚀品物质部分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储存保管员以及其他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对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7.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 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也是火灾情况下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对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类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具备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做到会查改本岗位的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

8.农民工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2004年到2007年,连续出台的四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2003年、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就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发出通知。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要求各地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他们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农民工的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而且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和城市文明进步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据统计,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中,85%以上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80%人员没有受过职业技术培训。从火灾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民工由于缺少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机会,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普遍缺乏,常常因为不注意消防安全、违章作业引发火灾,同时,由于生产、生活环境的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农民工也极易成为火灾的受害者。2006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按照“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方针,全面、系统地就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火灾隐患辨识,个人防护、避灾、自救方法,火灾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消防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二是要确保培训时间。从事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6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三是要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地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四是要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消防安全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9.导游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服务具有社会性、文化性、服务性、经济性和涉外性,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旅行生活服务,是导游服务的重要内容。导游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保障游客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旅游景点多是人员密集场所,而游客多数又不熟悉情况,而导游员肩负着保障游客消防安全的重要职责,因此,必须加强对导游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通过资格考试和定期培训,让导游员了解不同类型旅游景点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引导游客疏散的技能,确保旅游景点和住宿、购物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游客能够安全疏散。

10.保安员 保安服务业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的一个特殊行业,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市场需求十分巨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26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全国目前有12万家娱乐场所,按照每个场所平均配备4名保安计算,需要50万名保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安机关鼓励、支持保安企业参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技防设施建设,并派驻保安参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服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的力度。目前,全国共有中小学校、幼儿园59万所,其中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30万所,按照每所配备2名保安员计算就需要60万名保安员。到2010年,全国保安队伍将达到500万人。但是,当前我国的保安服务业正处于初级阶段,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保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社会上还有大量非正规保安未纳入监管。2006年11月3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8号)。今后,在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中,所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人员都必须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接受相应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为改进和加强保安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教学行为,公安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各地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保安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保安员培训内容,切实保障保安员了解所在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能够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防火宣传,熟练掌握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11.其他人员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关于“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安全培训实施要求

1.生产经营性企业消防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性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2.各类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要求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习,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见图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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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幼儿园聘请消防官兵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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