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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培育全民环境守法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民守法源于法律制度的社会普遍认同与共同遵守。政府在培育全民环境守法的进程中, 结合热点案例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由于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小闫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张某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政府培育全民守法宜早宜广。

全民守法源于法律制度的社会普遍认同与共同遵守。 守法要知法, 知法需普法。2016年是 “七五” 普法规划的启动年, 在生态环境严峻的历史节点, 生态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应成为普法的重中之重。 政府在培育全民环境守法的进程中, 结合热点案例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 如 “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案。”[1]2014年, 河南新乡的闫某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老家掏了16只鸟 (燕隼) 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卖掉。 由于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小闫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包括 “人不如鸟” “小题大做” 等对于判决过重的质疑。 本案的关键是闫某是否明知其所捕获的是燕隼, 以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如果其当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动物, 而是像在一般农村生活的孩子一样去掏个鸟窝玩, 再卖点钱贴补家用, 那么本案涉及的是罪与非罪问题, 而非轻罪重判的问题。 类似2003年北京的 “天价葡萄案”。 根据此案的判决书原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闫某的辩护律师称, 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为其不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但是法院认为, 小闫 “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 因此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 据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 “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 的一员, 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 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 “阿穆尔隼”。 检察官称, 闫某捕猎、 收购、 倒卖 “一条龙”, 其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 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 “隼科” (所有种) 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 即为 “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 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在保持法律严谨性的同时, 探索更符合立法初衷、 更有效保护环境的有益做法。 以 “55棵香樟树” 案为例。2015年广西南宁农民张某为了贴补家用, 把家后面的一片林地铲平, 准备开荒种芭蕉树。 这片林地属于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的凤凰岭林区, 被铲平的林区是天然林, 有十多个树种, 包括55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 按照我国 《刑法》 的有关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促成了张某与森林公园之间的刑事和解。 张某真诚悔罪, 保证绝不再犯, 他向森林公园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16612元。 而这笔钱,被用来购买树苗, 在破坏的林地上重新种植, 张某负责这些树的养护和培育。 森林公园指定了几种容易成活、 便于管理的树木让张某种植, 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树添从宽处理。 达成协议之后, 检察院同意张树添取保候审, 回家种树。2016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张某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鉴于张某与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已经达成和解, 积极在破坏的林地上种植并护理珍贵树木, 恢复林地生态, 所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惩治犯罪固然重要, 但已经被破坏的林地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法律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 更应该在无形中进行教化, 让法律本身所要保护的内容融进日常生活当中。

普法内容既包括国家层面的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 也包括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若要全民守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除了法律规范的宣传、 法治文化的浸润, 还要有环境意识的宣传、 法治案例的宣传, 如生态资源的维护、 环境责任的承担、 环境义务的履行。 普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既有 “莫打三春鸟” 的传统文化的悲悯, 又有现代责任担当的气量。 政府培育全民守法宜早宜广。

[1] 人民网法治频道2015年12月4日,http: //legal郾people郾com郾cn/n/2015/1204/c42510-27888680郾html,最后访问于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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