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

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的积极措施在于推动建立环保法庭; 推动建立环保基金; 推动形成有力量的民间组织等。出庭意见认为,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及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宜远不宜近。

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的积极措施在于推动建立环保法庭; 推动建立环保基金; 推动形成有力量的民间组织等。 同时, 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案件中, 谨慎地与案件保持距离, 亦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司法救济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平台。2014年12月江苏 “12郾19”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郾6亿人民币, 创下全国环保公益诉讼赔偿最大数额。 在这起 “天价” 公益诉讼中, 地方政府尊重司法, 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着一定的关系。

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 “关心” 与 “不关心”[1]

经过: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 江苏省泰兴市常隆公司、 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 申龙公司、 富安公司、 臻庆公司6家化工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 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郾795吨以支付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 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 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 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需要进行污染修复。 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鉴定意见, 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在该污染事件中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在合法处置时应花费的成本(虚拟治理成本) 合计36620644元。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 按照4郾5倍计算污染修复费用。2014年8月5日, 泰州市检察院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 判决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郾6亿余元, 用于泰兴市的环境修复。 此案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

一审判决后, 常隆农化等4家公司不服, 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 迅速全面了解研究案情, 认真做好二审出庭准备。 出庭意见认为,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及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同时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及重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 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即泰兴“12·19” 环境公益诉讼案) 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确认: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维持一审判决中赔偿数额1郾6亿余元。

启示: 法院的 “关心” 与政府的 “不关心”。 近年来, 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冰封, 即使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 全被拒绝受理。 在损害后果评估的问题上, 缺乏经验的泰州市检察院、 环保局去请教市法院, 后者立即向江苏省高院请示。 省高院非常重视, 安排了一名行政庭专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官来泰州指导。 而另一种 “不关心” 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之难, 主要原因便是行政干预。 起诉前, 办案的检察官也要求泰兴市环保局向泰兴市委、 市政府汇报这项工作。 “但泰兴市委、 市政府一次也没找过我们, 我们也向泰州市分管领导汇报过, 市领导也是非常支持。”办案人员去到6家企业所在的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该区管委会主任也表示了支持。 在分析该案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的原因, “现在, 官员们不会再为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背书。 而且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他们也希望淘汰落后企业,再引进高新产业。 以往, 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打击, 现在司法部门的介入, 提高了他们的行政执行力。” 地方政府可以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政府保障公正环境司法宜远不宜近。

[1] “独家解密幕后的 ‘关心爷 与 ‘不关心爷” 1郾6亿元: 环境公益诉讼天价破冰, 《南方周末》, 2015年12月14日, http: //www. infzm. com/content/104238/, 最后访问于2015年12月26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