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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环境优化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建设问题上必须提供强有力的人事政策支持。要继续完善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建立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一节 政法环境优化

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优化。一要发挥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领导作用,使高职教育强校建设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职教育强校建设。二要统筹规划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等情况,科学地规划区域高职教育强校建设发展目标,协调好高、中、初等职业教育结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比例等。并将高职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三要统筹规划高职院校发展与专业布局。不同区域和同一区域的高职院校发展,都存在不平衡问题,地方政府应允许不同类型和不同特色的高职院校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目前高职专业布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许多专业不能贴近区域产业结构,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专业设置进行宏观协调,以使高职的专业能紧紧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对面向涉农产业、艰苦行业和新兴产业的专业,政府要充分利用调控职能,鼓励、支持相关学院开设,或给予特殊政策,由用人单位和学院联合开设,实行订单培养。四要把高职教育办学的社会职能交给行业企业,真正使社会广泛参与职业教育;把市场功能交给市场调节,使市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高职教育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五是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政府引导,学校核心,企业参与,行业实施的高职教育质量外部监控体系,强化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对毕业生质量评价。

二、政府公共管理体制优化。一要建立部委工作机制。建议教育部加强部际沟通,对“教产结合,校企合作”实行齐抓共管,对各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现有各行业教育协会的资源和作用,形成部委与各行业之间的沟通与互动,避免重复性工作。二要在制订和修订职业教育法规时多听取行业企业的意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责任。要寻找学校和企业互利双赢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这样才能找到双方合作的动力和机制。要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校企合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三要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工作机构,统筹考虑宏观政策,协调重大事项,推动校企合作;要自上而下逐步形成主管部门的司局有处室、行业协会有专业委员会、职业院校有管理办公室的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体系。四要在职教工作重大策略中体现企业的参与,聘请一部分企业家当职教顾问,参与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在对学校的评估中,应把企业参与程度作为指标之一,名师建设应增设企业专业教师库,实训基地建设应征求企业的意见,课程体系建设应有企业专家参与,示范性学校验收应增加校企合作的考核指标。五要为企业搭建支持职业教育的展示平台。建议教育部、中国职教学会、职教中心研究所举办的活动如技能大赛、评选表彰、论文评比等,要更多吸收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职业教育的报刊、影视、网络等要多宣传校企合作的优秀企业和典型事例。

三、政府公共财政政策优化。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来说,高职教育需要更高的教育成本和资源配置成本。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贴政策却与此相反,实行的是高学历高补贴,高等职业教育享受的政府投入少。这种投入错位现象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是极为不利,不仅不能建成高职教育强校,已影响到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政府对教育财政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首先是构建成本投入体系。政府应按照教育成本确定经费配置比例的原则,调整普通高校与高职院校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改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区域高职院校经费投入的不平衡现象,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职院校成本投入体系。其次是提高政府对高职教育投入比例。从国外高等教育发展看,政府财政拨款依然是大学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政府要按照高职教育办学成本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比例,为高职教育的和谐发展创造公平的投入环境,实现不同教育类型之间政府财政投入的相对公平。第三是缩小收费差距。对高职院校学生,应提供与普通本科高校相应的公共教育经费,使生均拨款经费与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大体持平,以改变目前两类教育在收费标准上出现的较大反差。

四、政府人事管理政策优化。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来说,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力资源配置也要按照高职院校的特定功能需要配置。一要创新高职院校编制标准。各省市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制办应根据变化的高职院校规模制定动态编制标准,根据在校生人数逐年核定。政府部门对高职院校只核编到学院,学院在编制内自主聘任。二是建立开放式的高职院校教师准入制度。毕业生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只有达到高职院校教师任职标准,且取得教师资格后,才可以到高职院校任教。第三是政府要提供面向行业、企业招聘专业课教师和实训教师的政策。制约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建设的瓶颈是人事政策不配套。政府在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建设问题上必须提供强有力的人事政策支持。第四是充分发挥国家级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各省市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加大与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质量。

五、质量监控体制优化。要继续完善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建立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统筹产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进程的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高职教育质量监控中的引导作用;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和院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优势,作为政府、院校第三方的公正、公平特性,赋予行业协会在高职教育质量监控评估中的组织实施职能,将目前的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内部评估,转变为内外结合的质量评估。同时,还要把评估指标体系从注重“供给”和“过程”,转向注重“需求”和“结果”。

六、法制环境优化。制定修改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或修改《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对涉及高职教育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规定尤为紧迫和重要。一要明确规定高职教育性质、地位、体系结构、办学职责、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避现行法律缺失对高职教育发展带来的风险。其次要完善相关规定,为高职教育强校建设提供保障。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将培养“生产、管理、建设、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性质,由原来的政策层面纳入法律层面,确定高职教育发展的基础,有利于等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办学层次方面,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在法律上明确高职教育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层次的教育,给予高职教育发展的空间,是高职教育强校建设的基本保障。对高职院校经费投入作出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公共经费投入渠道、常态性经费投入形式和强制性经费投入保障作出规定,对区域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高等教育生均经费作出规定,对高职院校举办者应足额拨付办学经费作出规定,对高职教育经费占整个高等教育经费比例、教育附加费用于高职教育的比例,以及企业职业教育投入的比例等作出规定。第三要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对职业资格证制度进行专项立法,整合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强调准入性职业和关键性岗位设置、人员聘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职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职业资格与学历、学位的沟通、衔接机制,把高职教育的“双证书”制度纳入法制管理,从而形成高职院校依法培养人才、个人依照标准择业、单位规范使用职业人才,政府依法管理监督的和谐局面。第四要对高职教师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对高职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双师型”教师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行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职教育师资准入制度、“双师型”培养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与“双师”素质相衔接的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提高制度,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第五要对企业举办和参与高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明确行业部门在组织协调企业在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制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企业在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以及校企结合人才培养的责任,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经济补偿;要明确经济管理部门落实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得到的税收优惠和经济补偿的责任。第六要明确高等职业院校的产权归属。对于公办高职院校,法律要明确规定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使高职院校至少享有对国家投入之外增量资产的所有权,确立高职院校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独立法人的主体地位,这样既有利于高职院校吸收社会投资进行股份制、合作制和集团化的办学,同时也有利于高职院校教师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并在此基础上使高职院校的教师分享自己学校发展的成果,充分调动教师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七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类法律如《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多,法律责任少;原则性条文多,规范性、可操作性条文少,使法律缺乏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必须加强法律后果的表述,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的责任,加大执法效果的监督力度。只有做到“有法能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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