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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10年来,日本对司法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这项制度的出台,将使日本的刑事审判发生重大变化,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明治宪法规定审判由审判官进行,而陪审员没有审判官资格。日本改革刑事审判制度,建立裁判员审判制度,目的有三个。日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审议会自1999年7月成立以后,至发表中间报告的2000年11月,共举行30余次会议,对如何改革日本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讨论。

熊达云

近10年来,日本对司法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法律专业人员的培养、录用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和2009年5月2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裁判员审判制度即是其中的几项重要内容。本文拟介绍、分析裁判员审判制度的改革。所谓裁判员审判制度,即是在法定的五大类刑事案件中,由6名民间人士出身的裁判员和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民间人士出身的裁判员不仅与法官一起进行法庭证据调查,而且与法官一起评议,决定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时的量刑。这项制度的出台,将使日本的刑事审判发生重大变化,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一、战前的陪审制度

对于刑事审判制度,日本早在近90年前就开始尝试过引进陪审制度的改革。[1]大正十二(1923)年4月17日,日本制定颁布了《陪审法》(法律第50号),并于192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这部法律规定的陪审制度是所谓的公判陪审,即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公判中,由通过抽签的办法从一般国民中选出的12名陪审员列席参与审判,对审判长的提问以完全自由、独立的立场评议有无犯罪事实并进行答询。对于陪审员的答询,法院不受其约束。当法院认为陪审的答询不当时,不管诉讼进行到什么阶段,都可以自行决定将案件交付其他陪审员。虽然陪审的评议决定没有任何约束力,但给予一般国民参加直接审判的机会,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作为司法的民主化值得瞩目。据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三谷太一郎(日本政治史)研究,制定《陪审法》的时期正是大正民主运动在日本各地展开的时期,在这场运动中,立宪政友会与其他政党一起为推翻幕藩政治,在日本确立政党政治中做了大量工作并实现了这一目标,出任首相的立宪政友会党员原敬为了牵制作为反政党势力而崛起的检察机关,旨在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其规范化。1921年原敬虽遭暗杀,但他提出的目标在其死后两年内实现,这就是陪审法。三谷认为,正如需要文职人员对军人实行控制一样,陪审法实际上就是让司法专家接受社会的监督。[2]

当时,为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各地方法院建设了陪审法庭和陪审员宿舍,《陪审法》实行当天,天皇还亲临大审院及其他在京法院视察。陪审制度实施后,曾为日本的司法审判事务带来了一定的变化,由于陪审员认真参与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对检察机关的滥权也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例如大分县地方裁判所从1928年至1943年陪审制度停止执行的15年间,有484件杀人、放火等重大案件实行了陪审员审判,结果17%的案件被陪审员评定为无罪,对于检察方面依据被告的坦白材料定罪量刑的倾向表达了否定的意见,以至于受到检察总长的批评,认为陪审员认定无罪案件过多。[3]

但是,这一陪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首先,它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被排除在外,是公判陪审,不允许起诉陪审。即使是刑事案件,也规定了许多不适用陪审的案件,如皇族的犯罪、对皇室的犯罪、关于内乱·外患·邦交的犯罪,骚扰罪、关于军事机密机关的犯罪以及违反选举法的犯罪等都被规定不适用陪审。其次,陪审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再者,如果法院认为判决评议不适当,可以无限制地更换陪审员,而且,陪审员的评议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同时,陪审的案件不允许上诉,陪审费用由被告人负担,因此陪审一般不太受民众欢迎,“法定陪审”(依法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禁锢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辞退陪审,“请求陪审”(根据被告人的请求交付陪审的案件)案件中提出陪审请求的被告人也不是很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陪审制度与明治宪法相抵触。明治宪法规定审判由审判官进行,而陪审员没有审判官资格。[4]加上战局恶化,1943年3月,议会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陪审法》中止执行,因而陪审事实上无果而终。

二、建立裁判员审判制度的意义和经过以及主要的推动人物

刑事陪审制度再一次被提起是在20世纪末期,陪审员的名称也改为裁判员。日本改革刑事审判制度,建立裁判员审判制度,目的有三个。第一个是解决专家司法的弊病,将司法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日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但是,立法权与行政权都有接受国民监督和国民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唯独司法权、尤其是审判权至今没有有效接受国民监督和国民参与的机制,完全是专家专政,在老百姓中颇受诟病。第二,通过让非法律专业的民间人士参加刑事审判,使刑事审判更切近国民,更透明易懂,既增加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又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第三,更大的目标则是通过建立裁判员制度,使国民由被统治的客体转变为亲自承担责任的统治主体。用中国一句时髦的话来讲,最终目标就是使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稳定。

1999年7月在内阁设置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至2001年)是催生裁判员审判制度的主要机关。审议会成员主要来自大学、经济界、工会、消费者团体等法律界以外的团体。[5]核心成员中许多人认为日本现在的法院结构是“官僚司法”,应该打破法院的神秘感,将审判工作向国民开放。审议会自1999年7月成立以后,至发表中间报告的2000年11月,共举行30余次会议,对如何改革日本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讨论。在短短1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审议会有条不紊地分阶段开展了工作。审议会成立的7月至12月,向各界的知名人士和有关机关听取意见,委员之间进行意见交换,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出审议会需要审议、讨论的重点,12月份即发表了题为《针对司法制度改革-论点整理-》。

2000年1月至4月,根据前述“论点整理”,由各位法律专家按照论点提出的几个大问题分别开展研究[6],对各自承担的题目的制度现状和问题点写出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交换意见。

4月底至5月上旬,委员们利用黄金周的休假,分3个班出访美英德法各国,就各该国家的法官任用制度、陪审·参审制度、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培养制度以及各国的司法改革动向展开调查。

5月至10月,则主要由作为司法制度的利用者的委员分别撰写报告,与法律专业出身的委员共同交换意见。

在开展以上调查、审议的同时,审议会还于3月至7月,在全国4个城市举行地方公听会,视察地方的有关司法机关,就现在的司法制度倾听民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曾经利用过司法制度的民众开展问卷调查,以了解普通民众对现行司法制度的评价和看法。

经过上述过程,审议会于2000年11月撰写并公开发表了中间报告。就“今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向”、“扩充人力资源基础”、“完善制度性基础”、“国民的司法参与-确立国民性基础-”等问题提出了审议会的指导性意见。在“国民的司法参与-确立国民性基础-”一节中,中间报告指出,审议会一致认为,应该参考欧美各国的陪审·参审制度,主要以刑事诉讼的一定的案件为对象,建立符合日本现实情况的国民参与司法的形态。[7]这是审议会第一次明确表示要建立一种新的刑事审判制度。

2001年6月,审议会有经过30余次的紧张工作,发表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对中间报告的意见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并确定了新的刑事审判制度暂称为裁判员审判制度。这份意见为日本建立裁判员审判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8]

审议会的意见书得到社会各界的赞成与认可,更重要的是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内阁在意见书公开后立即发表政府声明,表示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审议会的意见,迅速地着手各项推动准备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制度的改革。2002年3月19日,内阁进一步制定并发表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对司法改革的组织机构、措施内容,实施时期和立法的进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划。由于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裁判员审判制度得以与其他制度的改革基本保持了同步进行,2004年5月国会通过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使裁判员审判制度尘埃落定。

另外,除审议会的主要作用外,还有三个重要人物在推动建立裁判员制度方面功不可没。第一位是前最高裁判所长官矢口洪一(2006年故去)。矢口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48年担任法官,1985年5月至1990年2月担任最高裁判所长官。矢口由于深受美国“优良时代”的思想影响,被人称为“美国式的自由主义者”。他的理想社会是,法律家应该团结一致确立市民的自由,法律家也能在市民社会中成长。他主张,将来日本也应该像美英国家那样,从与社会有广泛接触的律师中选拔法官。他有一个信念,“司法应该摆脱受官僚控制的状态,必须直接得到国民的信赖”,因此,他在退休后甚至主张“可以让宫泽喜一、小泉纯一郎这样的政治人物来担任最高裁判所长官”。

1988年,他首次指示应该研究国际上实行的陪审制以及参审制,并向国外派遣法官对这些制度进行现状调查。关于为什么要在日本建立裁判员制度,2002年矢口曾亲自告诉《朝日新闻》“全球化”栏目的副编辑长山口进说,“‘官府’本身受信任的时代已经落伍,正义的根基上不能没有普通人的感觉”。他认为,纯粹地培养年轻、优秀的职业法官的制度“容易游离于市民的感觉之外”,“经过刻苦学习取得资格,然后沐浴戒斋上法庭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他还怀疑最高裁判所的成员“包括自己,连第一把手在内总共才15个人是否合适”。

第二位是京都大学宪法学教授佐藤幸治。是他担任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会长的时期决定了对司法制度实行彻底改革。佐藤是矢口的晚辈,两人思想接近,矢口1990年退休后从事京大校友会工作时,与佐藤过从甚密,据说佐藤在接到有关方面是否愿意担任审议会会长的征询意见时,是矢口的鼓励使他下决心担任会长的。

佐藤的宪法思想与矢口有共通之处。佐藤也十分重视立法(国会),对行政与司法中的“官府统治”持批判态度。在旨在修正《银行法》而召开的审议会上,认为应由国会决定给予银行的权限,主张“银行如果不由内阁掌控是违犯宪法”的理论是一种短路式思考。他表示,“从根本上说,内阁只要按照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会制定的法律展开行政即可”,为此遭到日本中央机关官僚的反对。就是这位佐藤接受矢口有关的建议完成了包括裁判员制度在内的审议会意见书。

第三位是先反对,后采取现实主义做法的现任最高裁判所长官竹崎博允。

2008年秋季起担任最高裁判所长官的竹崎实际上最初是坚决抵制裁判员制度的领军人物。早在1988年调查美英等国陪审制度时,当时在东京地方裁判所担任法官的竹崎是受派参与调查的法官之一。竹崎对职业法官制度强烈自负,对矢口的想法持否定态度,他半公开地猛烈批判建立裁判员制度是一种“极端”的做法。他认为,“美国的陪审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司法制度,毋宁说是一种政治制度”,美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日本不能参考。因此,考察回国后的竹崎执笔撰写的考察报告,内容就是坚决反对在日本建立陪审制度。他认为,如果说需要对司法制度作自我完善性改革,可以考虑采取德国的参审模式,从有识之士中选择少数市民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协助。

竹崎采取这种态度与他担任法官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关。他是1969年开始担任法官的。当年激进的学生运动使法庭混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非常紧张。竹崎一向认为,法官的水平高于律师,坚决反对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在审议会讨论如何建立裁判员审判制度的当时,担任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的竹崎博允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受其影响,最高裁判所当时制定的方案是“市民可以参与审判,但无权评议判决”。这一方案被审议会否定,确立了市民有权参与评议判决的大方向。就是在裁判员制度决定建立以后的设计具体制度的阶段(2002—2004),竹崎仍然主张应尽量限制裁判员的人数,但是,这一主张也没有被采纳,最终确定裁判员的人数为6人,是法官人数的两倍。

这样一位坚决反对建立裁判员制度的人物担任最高裁判所长官后,人们多少有些担心裁判员制度是否能够推行下去。但是,竹崎又是一位现实主义者。当2004年裁判员制度的法律通过后,他作为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担负起说服工作的责任,做那些对裁判员制度持消极态度的法官的思想工作。他在一份非公开的面向干部提出的备忘录中指出,“今后,刑事审判将置于日益复杂的力学之中,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呼声会更加强烈,调整与被告人的利益会比以前更加困难,必定会出现这样一种问题,即仅凭职业法官的判决难以获得国民的信赖”。这表明,竹崎认识到,对法院来讲引进外界的观点有利于加强审判的正当性。他虽然不同意“法官不了解社会”、“官僚司法”等批评,但认为在对法院的看法十分尖锐的形势下,巧妙地利用好裁判员制度可以摆脱这种困境。所以他表示,“即使专家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与外行站在同一起点上进行探讨时,有时候也可以发现新的问题”,强调裁判员制度的效果。[9]

三、裁判员制度的框架与民众的态度

如上所述,2004年5月28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确定在2009年5月正式全面推行裁判员审判制度。在日本,法官被称为裁判官,是官员的身份,那么,参与刑事审判的民间人士该怎么称呼呢?据说是东京大学一位叫做松尾浩也的教授受“裁判官”这一称呼的启发,提出以裁判员对应裁判官,故该制度最终被称为裁判员制度。裁判员这一名词,对于同样使用汉字的中国来说或许容易产生误解,但只要了解了日本法官的称呼是裁判官,对于裁判员这一用语就不至产生歧义了。下面拟介绍这一制度的框架和主要内容。[10]

(一)裁判员的选任程序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裁判员通过任意抽签的办法抽选,其选任需经过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作“裁判员候选人花名册”。各地地方裁判所每年年末将次年需要的裁判员预定人数分配给管辖区内的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各选举管理委员会则从“选举权人花名册”中以抽签的形式选出候选人,制作成花名册送交地方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则据此制成“裁判员候选人花名册”,并通知登记在册的候选人。

第二阶段是选任裁判员候选人。当需要裁判员参加审判的刑事案件第一次公判日期确定后,裁判所应确定需要招集的裁判员候选人数,通过抽签从“裁判员候选人花名册”中选出所需的裁判员候选人,然后向被选出的候选人发出通知,让他们届时来裁判所参加裁判员的选任程序。举行裁判员的选任程序时,必须有法官、法院书记官、检察官及律师到场,如法官认为需要,还可以请该裁判员将要担当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席。在选任程序中,法官应向裁判员候选人征询有无不能担任裁判员的理由。当有人希望退出候选人时,应询问其原因。因故不能担任裁判员者以及被同意退出候选的人,则从候选人中排除。同时,检察官和律师可以分别对4名裁判员候选人(1名法官和4名裁判员组成合议庭时为3人)提出不予选任的请求而不用开示其理由。裁判所接到这一请求后,不能选任被指定的候选人,并将其从候选人中除外。

第三阶段是确定裁判员和补充裁判员。在进行完上述程序后,以抽签或其他任意的方式从留下的候选人中抽选出所需人数的裁判员和补充裁判员。选任若干补充裁判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当裁判员因故不能出庭时可以紧急补缺。

(二)裁判员的选任资格和禁止当选的条件

一般而言,凡是具有国会议员选举资格、年满20岁以上的日本公民都可以担任裁判员。但是,以下7类人员没有资格担任裁判员:国会议员、国务大臣、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大学法律学教授、副教授;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长;自卫队官兵;被请求处以禁锢以上刑罚的罪名受到起诉且正在受审者;被逮捕或被拘留者等。此外,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同居者、担任当该案件的证人或鉴定人、被告人的代理人、辩护人、曾经担任过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职务者,以及裁判所认为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人也不适宜担任裁判员。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国民广泛参与,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有资格者辞去裁判员。但70岁以上的老年人、正在会期中的地方议会议员、学生、过去5年内担任过法官、检察审查会成员者、过去1年内作为裁判员候选人去过法院者,以及因犯重病、受伤、同居中的亲属需要护理、养育、父母的葬礼等特殊情况的人可以请求辞职,不担任裁判员。

(三)裁判员参加审判的主要刑事案件和权利义务

裁判员通过上述程序确定后,即可以与法官共同审理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第一,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中包含死刑或无期徒刑、禁锢罪的案件,第二,法律规定需要复数法官进行审判的案件,即合议庭审理案件,和因故意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具体而言,裁判员参加审判的刑事犯罪案件有五大类:1因故意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伤罪,包括杀人罪、伤害致死罪、危险驾驶致死罪、遗弃致死罪、强盗致人死伤罪、强制猥亵致人死伤罪、伤害罪、危险驾驶致人伤害罪等;2纵火罪;3强制猥亵罪、强奸罪;4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驾驶过失致人死伤罪;5非法监禁罪、以赎金为目的的诱拐罪等等。但是,当裁判员或裁判员候选人因参加审判致使本人及其亲属有受到加害危险,从而不能履行裁判员职责,同时又难以选任取代的裁判员时,可以作为例外由法官单独审判。例如最高裁判所最近决定,对黑社会参与的犯罪案件一般不让裁判员参与审判,仍由法官单独审理。据统计,全国地方裁判所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需要裁判员参与审判的事件每年大约占3%左右。

裁判员参加的公判,一般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共同进行。当公判前通过争议点的整理程序和证据整理,对犯罪事实即公诉事实没有争议,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检察官均无异议,鉴于案件的内容及其他因素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由1名法官和4名裁判员进行审理和判决。在法庭上,裁判员与法官一起听取检察官的主张和被告人、辩护人的主张以及证据的内容,可以向证人或被告人发问。

证据调查结束后,裁判员与法官一道就认定犯罪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有罪该处何种刑罚等开展评议并作出决定。但是,当涉及法令的解释以及诉讼程序等的判断时,由于很多情况下需要有专业性及复杂的法律知识,故一般仅由法官合议,按照过半数的表决方法加以确定。经过反复协商,判决的结论仍不能达到统一意见时实行多数表决制。但是,过半数的意见中,必须各有法官和裁判员一个人以上的赞成票才能生效。同时,如果仅有裁判员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有罪评议时,至少必须有1名法官的赞成。

由于裁判员与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力,因此法律也对裁判员提出了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是诚信义务。法律规定,裁判员根据法令公平诚实地履行其职责,不得作出有损公众对审判公正失去信任的行为,其行为不能损害裁判员的品位。其次是按时出庭参加审判的义务。第三是保密的义务。为此,法律还规定了处罚措施。如违反了按时出庭参加审判的义务时,要处罚10万日元以下的过失金;如违反了保守评议秘密的义务,泄漏评议经过、法官及裁判员的评议意见、具体的票数以及在裁判员职位上所掌握的秘密时,要处以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对于曾经担任过裁判员的人,在其职务任期结束后的泄密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例如,如果泄漏了评议秘密以外的职务秘密、泄漏了评议秘密中法官以及裁判员的评议意见或具体的投票情况、以获取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泄露其他秘密者,要处以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其他评议秘密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当裁判员违反上述义务,明显不能继续履行其裁判员职责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的请求或法院的职权解除该裁判员的职务。

为了补偿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因参加审判,或因参加选任程序的误工损失,法律规定应向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支付旅费、补贴以及住宿费(按规定,裁判员每人支付补贴10000日元,候补裁判员每天8000日元)。同时还规定,有固定工作的公司职员被抽选为审判员参加审判,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作出有损本人利益的决定,如减薪、调动工作、解雇等。

同时为了保护裁判员,确保审判的公正,法律还对裁判员规定了保护措施。比如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将裁判员及裁判员候选人、及其预定者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其他足以特定某个人的信息公开,而且,当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等无正当理由泄露裁判员候选人姓名等信息时,要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又比如规定,任何人不得就裁判员参加的刑事案件与该裁判员接触,审判结束后,亦不准以打探裁判员通过任职所获得的秘密为目的与曾经担任裁判员的人接触。请托裁判员作出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为了影响案件的审理以及判决,就事实认定以及作为裁判员进行的其他判断发表意见者,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裁判员及其亲属以言辞或行动进行威胁,令其产生不安、困惑者亦处以同样的处罚。[11]

图1 裁判员制度的框架

资料来源:[日]《朝日新闻》2009年5月21日第13版。

(四)日本民众对裁判员审判制度的态度

2009年5月21日,裁判员制度经过5年的启蒙、宣传后正式开始实施。至2008年11月,全国共有29万5000人被抽选为裁判员的候选人。但是,日本的老百姓似乎对这种由法律外行参与刑事审判的所谓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做法显得不太理解和合作。据2008年12月《朝日新闻》实施的问卷调查,对于“裁判员制度实施后你愿意担任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吗”的提问,5%的人回答“一定参与”,17%的人回答“条件允许的话参与”,50%的人回答“尽可能不参与”,26%的人回答“绝对不参与”。也就是说,回答愿意参与的人仅占22%,持消极态度的人占76%。

2008年4月日本最高裁判所发表的全国意识调查中,更是多达82%的人持消极态度。

2008年11月,最高裁判所向29万5000名裁判员候选人发送通知,只有12万5000人寄回了调查表。其中有2万2000人自称患重病或受伤。[12]

日本另两家大报《每日新闻》和《读卖新闻》的问卷调查也是持积极态度者不多。《读卖新闻》2009年5月3日晨刊进行的调查中,回答愿意作为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为18.1%,回答不愿参加的为79.2%。《每日新闻》5月19日晨刊开展的调查中,回答“积极参加”的为13%,回答“因为是义务,准备参加”的为32%,回答“能不参加就不参加”的为52%。

日本政府煞费苦心准备的这一制度为什么得不到日本百姓的大力支持呢?据朝日新闻社对接到裁判员候选人通知的100名人士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似乎对于裁判员要为参与过的审判终身保密感到负担太重,以及对于审判别人感觉于心不安。对于报社的“当你作为裁判员参与审判时,最为不安的是什么”的提问,有31人回答“对于审判别人有抵触感”,11人回答“不希望与犯罪以及案件发生联系”,有25人回答“能否作出正确的判断没有自信”,有15人回答“因为会影响工作和生活”。另外对于如何看待终身保密义务的提问,有57人认为没有自信能够做到终身保密,另有16人回答保密规定太过苛严,搞不好会说出来。[13]

总之,舆论调查的结果,这一新制度似乎没有获得老百姓的积极支持。尽管如此,日本舆论界对这一司法改革还是寄予了厚望。在制度正式开始之前头一天,即5月20日《朝日新闻》发表的社论中,评价裁判员制度是“摆脱司法封闭性”的尝试,“在促进民主社会进一步成熟方面有不小的意义”,并希望这一改革能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14]

四、保障裁判员审判制度顺利推行的几项措施

为了缩短裁判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日本国会特意于2000年11月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判前整理程序”,凡是由裁判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同时,为了减少控辩双方因侦查、调查阶段在取证、制作笔录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的争执,日本最高检察厅决定在实施裁判员审判制度的同时采取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措施。此外,由于裁判员审判制度只承担第一审案件,第二审对一审的判决采取什么方针,也关系到社会对裁判员审判制度的认同感。关于这一点,东京高等法院的审判官们也在进行思考和探讨。下面拟对这些措施加以简要介绍。

(一)公判前整理程序

传统的刑事案件审判由于法庭要进行庞大、繁琐的证据调查,尤其是公诉方不提前开示手头掌握的证据,往往出现辩护方因公诉方出其不意地拿出新的证据而不得不重新考虑新的辩护方针,从而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冗长,有的案件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这种审理方式显然妨害裁判员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了使裁判员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充实和便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判前整理程序”,凡是由裁判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根据程序规定,在第一次公开审判开庭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进行协商,制定审理计划。这种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公开,但依据惯例,大部分采取非公开的形式进行。

在协商中,检察官必须公开拟予证明的事实,开示证据。律师也必须明示争执点,开示自己掌握的证据。被告人可以出席这一程序。拟采用的证据及证人、审判开庭的日期都要当场决定,协商结束后,对新的证据请求要加以限制。在首次开庭审理时,检辩双方作开庭陈述,法院介绍程序的结果。公开审判原则上连日开庭。审理期间,还有“开庭期间整理程序”,作业内容与“公判前整理程序”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316条第2款规定,适用“公判前整理程序”和“开庭期间整理程序”的案件,“除因不得已之事由在公判前整理程序和开庭期间整理程序中未能请求者外”,在上述两个程序结束后不能请求证据调查。同时,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职权调查证据。由于“公判前整理程序”结束后限制新的证据请求,有时候可能会不利于被告人。

公判前整理程序从2008年开始试行。从试行的情况看,公判前整理程序对于缩短案件的审判时间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日本最高裁判所公布的统计,2003年没有适用公判前整理程序的案件,平均开庭次数为5.7次,2008年适用了公判前整理程序的案件平均只开庭了3.5次。由于裁判员是根据案件选出的,案件结束裁判员的任务也就随之结束,也就是说,经过这一程序后,裁判员参与审判的时间不会太长,使裁判员的负担有所减轻。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网站估算,大约70%的案件平均只需要3天以内的时间,20%的案件需要5天,只有10%的案件可能超过5天。[15]

(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措施

为了减少仅仅依据笔录进行审判的现象,保证侦查阶段获取的口供和证词的真实性,同时为了使参与刑事审判的裁判员能够直观、直觉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提供的笔录等材料的可信性,最高检察厅决定在裁判员审判制度正式实施前,在侦查阶段开展录音和录像措施的试点。从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共对杀人、强盗杀人、强奸致伤等170起案件试行了录音、录像实践,其中有4次的录音录像记录在实际的审判中作为任意性证据加以使用。根据最高检察厅制定的录音录像实施细则和试点的结果,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采取了以下办法。

首先,让嫌疑人在清楚地知道正在录音录像的状态下进行供述,对于坦白的动机、经过、调查的状况、供述笔录的制作过程等任意性事项,尽量做到让嫌疑人自由供述,即使供述的内容不利于检察官的取证,也不中途停止录音录像。同时录音录像结束前还要由嫌疑人确认有无遗漏和补充。其次,对录音录像光盘不加编辑,原样加以妥善保存。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将录音录像光盘向律师出示。因此,不管录音录像光盘的内容对检察官的证据是否有利,都要向律师开示,作为有关任意性的证据接受法院的法庭调查。

根据此前的试点结果,展开侦查和调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大体上可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评论方式,即将已经制作好的、已请求证据调查的供述笔录向嫌疑人开示,然后就供述的动机及经过、调查的状况、供述笔录的制作过程、该笔录记载的供述内容等进行提问,嫌疑人给予回答,录音录像录制的就是这一场面。第二种是朗读与评论相结合的方式。即把记载有嫌疑人供述的检察官笔录向嫌疑人朗读,然后确认这些内容并签名。随后围绕笔录的内容,由检察官就供述的动机及经过、调查的状况、供述的内容等发问,由嫌疑人回答。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就是这两个场合的情形。

最高检察厅对前段时间的录音录像试点进行了总结,并对负责进行录音录像的检察官进行了问卷调查,经过详细的分析论证,得出了以下两点结论。首先,由于录音录像能够客观地反映调查室内的状况、调查官的发问情况、嫌疑人的供述状况及其表情、声音状况、形体动作,录音录像中的问答都是未经编辑整理的机械性记录,对调查是否适当容易作出判断,因此,如果裁判员参与的审判中对检察官的调查是否具有任意性发生争执时,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成为法庭判断调查中是否存在任意性的有效证据,而且可以成为有效地证明调查是否存在任意性的手段。其次,由于负责调查的检察官在实施录音录像的时间以及调查方法上下了功夫,因此所有试点的录音录像都获得了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上防止了录音录像损害调查功能的现象。但是,调查中也存在嫌疑人改变供述态度以及供述内容的事例,不能否认录音录像存在着可能损害调查功能的危险。经过论证,认为如果对于审讯、调查全面采取录音录像的办法,有可能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案件上很难获得嫌疑人的真实供述,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不能检举应受惩罚的犯罪分子,搞清案件真相的或然性。这两种案件是:第一,虽然获得了嫌疑人的供述,但如果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发现尸体以及凶器就不能实行逮捕的案件;第二,品性上不是那种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而自发坦白的嫌疑人参与的案件。

录音录像虽然存在着上述风险,但它不仅可以应用于证明调查的任意性,而且可以作为证明其信用性的证据使用,同时录音录像可以促使侦查机关办案更加依法和透明,减少乃至消灭侦查、审讯过程中存在的逼供信等违法现象,最高检察厅决定在总结的基础上,从2008年4月起,在全国所有的地方检察厅以及将要承担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的地方检察厅支部配备必要的器材,正式展开录音录像试点工作。[16]

图2 公判前整理程序的流程

经过这些试点,调查阶段采用录音录像的做法作为保障裁判员制度有效推行的措施,随着裁判员制度的正式实行而全面施行。

(三)二审如何对待裁判员参与审判的一审判决

裁判员制度规定,裁判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只是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由法官单独负责。那么,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对待一审判决,就成为讨论、制定裁判员制度时争论比较大的一个焦点。关于这个问题,今年(2009)7月15日号《判例时报》上发表了一篇由“东京高等裁判所刑事部部总括裁判官研究会”署名的论文,论文标题是《在控诉审(二审)中审查裁判员审判的方法》,表示“应该尽量尊重一审的判断”,认为“如果二审介入一审判决,反复地宣布取消或退回一审的判决,有可能使裁判员制度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一研究会据说由东京高等裁判所12位担任刑事案件审判长的“部总括判事”(相当于中国的庭长)组成,文章反映了他们通过多次讨论后得出的结论。这虽然是一篇学术探讨文章,对全国的二审法院并没有约束力,但由于东京高等法院位居首都,其庭长可以说是全国法官的精英,他们的意见和看法对全国有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因此对今后的审判业务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文章就“二审的基本姿态”“对事实认定错误的审查”、“在审查认定事实错误中的事实调查”、“对量刑不当的审查”进行了探讨,认为今后展开的裁判员审判制度,如果“公判前整理程序”充分发挥作用,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点更加集中和明确,证据更加严密,法庭上形成心证审理非常充实,二审就应该彻底执行现行制度规定的“事后审”方针,尊重一审作出的判决。[17]文章指出,如果要改变一审认定的事实关系,应该限定于“判断与客观的证据之间,可信性判断与客观证据及事实之间明显矛盾,由间接事实推认主要事实,明显地忽略或根据逻辑原则和经验法则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对结论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情形”。例如,口供没有考虑重要的客观证据及事实等情况。[18]对于一审量刑问题,文章认为此前的审判中存在着多年积累下来的“量刑行情”,法官一般都参考这一标准,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量刑意见。指出“过分地把裁判员的意见反映到以前的量刑程式中有违制度的宗旨”,表示“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裁判员的意见,那么这一制度就没有意义”。

另一方面,文章也表示在审判长中间,对于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是犯人,主张自己无罪的时候,以及是否适用死刑发生争论的案件需要进行慎重的审查。尤其是对于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认为应该判处死刑或者与此相反的情形,文章认为这是需要慎重研究的重大问题,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

五、裁判员审判与一般审判、陪审制度以及参审制度的区别

首先,裁判员审判制度的程序与现行的审判程序基本相同,但在法庭审理之前有一个公判前整理程序,其内容有如前述,此处不赘。其次,裁判员审判可以缩短审理时间。现行的审判制度大多是隔月开庭,因此审理时间比较长。裁判员审判承担的案件由于适用公判前整理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提前作好了诉讼准备,因此审判开始后可以连日开庭,多数案件可以数日内结案。再次,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例如,法庭的证据调查重点围绕严选好的证据进行,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则按照其事实以及证据的内容、性质开展适当的调查。双方当事人(检察官、律师)的质证原则上连续进行,求刑、辩论也尽量在证据调查结束后马上进行。下表所列为两者之间的区别。

图3 裁判员参与的刑事审判与现行刑事审判的区别

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实行了市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这些制度大体上可区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基本上只负责犯罪事实的认定(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解释法律和决定量刑。参审制中,基本上是由法官和参审员组成合议庭,除认定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外,在法律解释方面也共同作出判断。参审员的特点是实行任期制。采用参审制的主要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国家。

日本实行的裁判员制度则既不同于陪审制,又有别于参审制,是日本创新的独特制度。裁判员制度与陪审制、参审制的异同请参阅下表: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基本结构是法官3人和裁判员6人组成。德国的参审制是法官3人加2名市民出身的固定成员。美国的陪审制是由通过抽签选出的12名市民决定是否有罪,量刑则由法官负责。因此有人戏虐地称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实际上是美国和德国的“杂交品种”。

六、裁判员审判的首次尝试

2009年8月3日,东京地方法院开始了全国第一起有裁判员参与的刑事审判。这是一起杀人案件。一位名叫藤井胜吉的72岁无业男性,与一位邻居、66岁的女按摩师小岛千枝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从家中拿出一把救生刀将其刺死。藤井对于自己杀人供认不讳。依法这是一起属于裁判员应该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当天上午,47名应召参加抽签的候补裁判员来到东京地方法院,按照选任程序进行抽签。结果有5名女性和1名男性被选任为裁判员,另有3人被选为补充裁判员。下午1点半,法庭正式开庭,6名裁判员和3名法官在审判台上就座,3名补充裁判员则坐在裁判员身后。

由于这是实行裁判员审判制度后,在全国正式开始的首次尝试,引起了全国各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庭选择了东京地方法院最大的一间法庭,可以容纳98名市民旁听。为了搞好这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审判,东京地方法院作了精心周到的准备。为了不使裁判员对被告人产生先人为主的看法,法庭对被告人入庭时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审判中,被告人是要带着手铐,系上腰绳、穿着拖鞋由看守警察带入法庭,在法官入庭就座后再解开手铐、腰绳的。现在被告人在法官入庭前,就已摘下手铐和腰绳,服装方面也尽量与普通民众同样。比如这次被告人就是穿着白衬衣、黑裤子和皮鞋模样的拖鞋接受审判的。同时,为了让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裁判员能听懂案情,了解案件经过,无论是检察官的公诉,还是辩护律师的辩护,都尽力回避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词汇,而使用简明易懂的通俗语言,而且,为了让裁判员对案情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法庭在审判台上,在裁判员和法官的桌子上设置了电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会根据发言的内容,将画面显示在电脑荧屏上,尽可能做到“听得懂,看得明白”。因此,审判台上以前那种堆满各种文书的场面不见了。另外,公诉书也一改从前冗长的做法,而将内容压缩至一张八开大小的纸面,用时在20分钟以内。

这些细微的改革,没有逃脱记者的眼睛,第二天各大主要报纸上,对这次裁判员参与的首次审判进行了详细报道,有的还配发了社论。如《朝日新闻》就发表了题为《裁判员启动,兼有市民感觉》的社论,对裁判员审判制度寄予了厚望,认为“这种以法庭为中心的审理才会大幅度地改变日本的刑事审判”,并对裁判员和法官分别提出了希望,希望裁判员应该具有专职法官所没有的视角,同时希望法官负责创造一个裁判员能够轻松表达意见的环境。[19]

经过3天的审理,8月6日上午裁判员与法官就定罪量刑进行了评议,下午2点半,6位裁判员和3位法官同时出现在法庭上,由审判长宣读了案件的判决,宣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审判结束后,6名裁判员在东京霞关司法记者俱乐部共同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各自谈了首次参加刑事案件审判的体会和感想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从记者招待会上裁判员的问答来看,大部分裁判员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体验”,“感到做成了一件大事”。有的裁判员表示“刚开始时虽然多少感到一些不安,但经过4天的审理,自己的想法发生了转变,认识到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为了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易于居住,每个人都做点什么,制度就会完善”。当然,裁判员们在审理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地有些心理负担和精神负担,但总体来讲,裁判员们对法庭为案件的审理所做的周到准备、法官的和蔼态度、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为使裁判员能够看得懂、听得懂案情所作的努力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裁判员的认真态度以及法官为裁判员创造的宽松、和谐的环境是这次裁判员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

由于这是第一次裁判员审判,日本的主要媒体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于审判的进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对于审判的结果,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判刑略嫌过重。因为,按照以前的惯例,法官一般是按照检察官的求刑打八折确定刑期。此次案件,检察官的求刑是16年,而裁判员评议的结果是处以15年有期徒刑,比人们的预期要高一些。有一些旁听过审判的刑事辩护律师则表示法庭审判方式的变化,将使律师的辩护变得更加困难,由于检察官在姿势、视线等提示人们注目的技巧方面高于律师,加上被害人参与审判的影响超过预期,因此担心今后裁判员审判中,很可能出现损害审判公正的问题。[20]同时《朝日新闻》也认为,这裁判员审判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探讨,例如审判长的诉讼指挥有无问题、评议过程中法官是否有过诱导、检察官和律师的解释说明是否一般人都能听得懂,等等。

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媒体都认为“审判进行的井然有序,开了个好头”[21],是裁判员审判迈出的第一步。[22]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表现出了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有裁判员都对被告人或被害者亲属提问,以确认被告人的杀人动机、被害人亲属的心情和对事件的态度,并成功地引出了新的事实。在记者招待会上,裁判员们还表示,这一制度能够把市民的意见反映给审判,呼吁大家积极参与。这表明,裁判员审判的首次尝试获得了裁判员的肯定和支持。

七、结束语

裁判员审判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东京地方法院的首次尝试以及在其他法院相继展开的裁判员审判基本上得到了裁判员和媒体的较好评价。该制度实施一个月后,《朝日新闻》等媒体对其进行了总结分析,认为起初担心的候选人消极抵制的现象得到避免,裁判员候选人出席选任程序的比例超过了90%,说明这一制度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大大好于此前开展的舆论调查结果。同时也发现,实行裁判员审判的结果,宣判的刑期普遍比原来由法官单独进行的审判偏重。但是,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发生于家族中的凶杀案件,裁判员则表现出了同情、宽容的态度,判决结果一般都是缓期执行,并让其回归社会,置于保护观察之下。详细情况请参阅下表:

目前为止裁判员审判的结果

续表

资料来源:《朝日新闻》2009年9月27日第13版。9月18日以后的案件为笔者据新闻报道追加。

对于裁判员审判制度实施一个月的结果,部分专家对于裁判员审判中处罚偏重的倾向、审理时间过短、检方突然提出新的主张而辩方因时间关系无法提出反驳等问题也表示出了忧虑,认为这种现象如不遏制,将可能损害被告人的人权,而要求加以完善。[23]当然,这种审判制度最终能否扎根于日本社会,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很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而且法律规定3年后要对其进行状况开展评估。据笔者观察,裁判员审判制度已经对日本社会、尤其是对刑事审判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看,裁判员与法官一起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司法更趋公正、公平和效率。从消极方面看,由于裁判员更易受案件案情以及社会舆论和被害人情绪的影响,刑事判决出现了严判趋势,这一点似乎已经得到了部分验证。因此可以说,日本社会对这一制度将抱着一种喜忧参半的审慎心情,进一步密切关注将在各地展开的裁判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进程。

(作者:日本山梨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

【注释】

[1]关于战前日本建立陪审制度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利谷信义、宫内裕:《民众与法律家》,收入《岩波讲座现代法》第六卷,潮见俊隆编:《现代的法律家》,岩波书店1966年6月版,第365—391页。

[2][日]《市民审判的原点在陪审制》,《朝日新闻》2009年5月11日第1版。

[3][日]《市民审判的原点在陪审制》,《朝日新闻》2009年5月11日第1版。

[4][日]伊藤正己编:《岩波讲座现代法NO14外国法与日本法》,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72页。

[5]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员如下(职务系发表中间报告时的职务):会长:佐藤幸治(京都大学名誉教授,近畿大学法学部教授)、会长代理:竹下守夫(一桥大学名誉教授、骏河台大学校长、日本法制审议会会长)、委员11人,分别是石井宏治(石井铁工所董事长、总经理)、井上正仁(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北村敬子(中央大学商学部部长)、曾野绫子(作家)、高木刚(日本工会联合会副会长)、鸟居泰彦(庆应义塾大学学事顾问、前庆应大学校长)、中坊公平(律师)、藤田耕三(律师、原广岛高等裁判所所长)、水原敏博(律师、原名古屋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山本胜(东京电力株式会社董事、副总经理)、吉冈初子(妇女联合会事务局长)。

[6]各个论点的题目是《为了实现国民更加便于利用的司法》、《民事司法如何满足国民的期待》、《刑事司法如何满足国民的期待》、《律师的现状》、《培养司法人员制度的现状》、《国民的司法参与》、《司法人员一元化及其他相关问题》等。

[7]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中间报告》,收入法律时报·法学演习编辑部编:《法律时报增刊系列司法改革》日本评论社,2001年1月,第151页。

[8]请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文、日文、英文对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277页。中文参阅该书的第94—99页。

[9][日]山口进:《是摆脱官府,还是专家的荣耀裁判员制度的背后存在两位最高裁判所长官的思想性对立》,《朝日新闻》The Asahi Shinbun Global G-6版。

[10]关于裁判员审判制度的介绍,主要依据《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不另作注。

[11][日]裁判程序研究会编:《能够知道裁判所一切的书》,民事法研究会,平成十七年10月,第322—339页。

[12][日]《耕论裁判员制度能够消除不安吗?》,《朝日新闻》2009年5月3日,对高山俊吉的采访。

[13][日]《对保密义务不安的色彩浓厚》,《朝日新闻》2009年5月24日,第13版。

[14][日]《裁判员制度启动国民亲手推动新司法》,《朝日新闻》2009年5月20日,第13版。

[15]请参阅日本最高裁判所官方网站http://www.saibanin.courts go.jp/qa/c5_1.html

[16]请参阅最高检察厅《关于试行调查中开展录音录像的论证》http://www.choix.jp/search/all/

[17]东京高等裁判所刑事部部总括裁判官研究会:《在控诉审(二审)中审查裁判员审判的方法》,《判例时报》2009年7月15日号,第7页。

[18]《在控诉审(二审)中审查裁判员审判的方法》,《判例时报》2009年7月15日号,第8页。

[19]详情请参阅《朝日新闻》2009年8月4日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和第三十一版的有关报道。

[20]《审判向着眼观、耳闻、易懂变化》,《朝日新闻》2009年8月7日,第13版。

[21][日]社论《裁判员判决所有裁判员谈到的体验的重量》,《朝日新闻》2009年8月7日,第3版。

[22][日]《山梨日日新闻》2009年8月7日,第1版。

[23][日]《朝日新闻》2009年9月27日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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