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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措施。
审判为中心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检、法犹如一条流水线,是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完整链条。其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搜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并提起公诉;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通过法庭审判做出公正裁决。

在这个链条上,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理应占据中心地位。然而,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对审判重视不够,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一些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就进入庭审,这在司法圈内被称为“公安做什么,法院就吃什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压力,致使审判人员既害怕“错判”,又担心“错放”,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很纠结。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就是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改变庭审“走过场”现象,树立庭审权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措施。比如,强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倒逼严格司法;提出要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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