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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上级审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旧行政诉讼制度之重要结构性改变设计之一,厥为采用审级救济制度〔1〕,将原来之一审制,改为二级二审制;设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及事实审,设“最高行政法院”为终审及法律审法院。由于审级救济系对下级审行政法院未确定之裁判所设之救济程序,因此,依本法提起审级救济者,原则有阻止裁判确定与发生移审之效力。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旧行政诉讼制度之重要结构性改变设计之一,厥为采用审级救济制度〔1〕,将原来之一审制(仅有一所行政法院且仅设一审级既为事实审亦为法律审),改为二级二审制;设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及事实审,设“最高行政法院”为终审及法律审法院。因此,除应经许可之简易程序裁判或别有规定情形(第235条、第238条、第264条)外,人民不服高等行政法院未确定之裁判,原则均得向“最高行政法院”声明不服,请求废弃或变更之。

由于审级救济系对下级审行政法院未确定之裁判所设之救济程序,因此,依本法提起审级救济者,原则有阻止裁判确定与发生移审之效力。依本法所规定之审级救济程序,有上诉程序与抗告程序,对判决不服应以上诉救济,对裁定不服应以抗告救济。因上诉与抗告均属对未确定裁判之声明不服之方式,故人民对于应以上诉声明不服之案件,误以抗告为之,或对应以抗告声明不服之案件,误以上诉为之,虽非所许,但均应认为已对裁判声明不服,仍应使其补正后,视为已提起合法之上诉或抗告。又如系下级行政法院对于应作成判决之案件,误用裁定为之,或应作成裁定之案件,误用判决为之,无论当事人系以上诉或抗告方式声明不服,基于当事人审级救济权益之维护,亦应认已合法声明不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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