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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同时,由于刑事审判是解决控辩双方刑事责任纠纷的诉讼活动,必然需要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多方参与。审判公开不仅是我国刑事审判的特点之一,也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进行,是保障诉讼公正的有效方式。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和中心环节,审判不仅解决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也集中体现国家对刑罚权的具体施行。刑事审判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和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刑事审判是国家的一种专门职权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由此可见,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同时,由于刑事审判是解决控辩双方刑事责任纠纷的诉讼活动,必然需要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多方参与。这些参与审判的主体中,既有行使审判职权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刑事诉讼当事人,还有因诉讼需要而参与刑事审判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二)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与刑事追诉权的主动性不同,我国在刑事审判程序上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若无告诉的提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程序,行使审判职权。只有当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利主体提出合法的起诉、抗诉或上诉时,法院才能启动对该案件的审判。确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宗旨在于保障审判的中立性。其实除了程序启动具有被动性外,我国刑事审判的被动性还体现在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即法院不能主动激活审判权,原则上由合法的起诉权激活后才能启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控告方没有提出控告的犯罪事实部分,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审判。这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权在其未被起诉权激活之前,其并不能作用于具体的个案,只是一种抽象的司法权。

(三)审判的独立

依据《宪法》第12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作为刑事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积极排除任何不当干涉,独立完成案件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的中立性

刑事审判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审判的中立性,指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的距离,不产生任何偏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刑事审判的中立性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明确而具体的体现,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某一刑事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审判的,应适用回避规则;《刑事诉讼法》第29条也规定,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等。

(五)审判的强制性

刑事案件依法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就具有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义务和权力,法官以其独立的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虽然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的范围也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例如调解之后自诉人选择撤销起诉等),而不能涉及与刑事处罚有关的内容。另外,生效的刑事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这也是刑事审判强制性的表现之一。

(六)审判的程序性

刑事审判的程序性,指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于审判活动的规则和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则和程序开展,否则可能因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七)审判的亲历性和连续性

刑事审判要求审判者具有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即审判人员自始至终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尽可能持续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应更换审判人员。

(八)审判程序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不仅是我国刑事审判的特点之一,也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性,是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社会公众进行旁听,让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对于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宣告判决时也应当公开进行。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进行,是保障诉讼公正的有效方式。

(九)审判的终局性

作为法治社会解决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原则上,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公诉机关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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