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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可见,刑事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到终结,专门机关都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仅仅是专门机关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现代诉讼根据所要解决的案件事实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诉讼形式,因此,诉讼被明确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个不同范畴。

刑事诉讼,除具有诉讼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刑事”这一限制词的特殊要求。所谓“刑事”,就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和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的所有活动,可以说都是围绕这一中心问题而展开的。从另一个角度说,刑事责任这一中心问题,是通过“诉讼”的形式和方法来加以解决的。可见,刑事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这一活动具有下列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具有一系列权力,行使惩罚犯罪的刑罚权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形式诉讼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既是法律赋予专门机关的权力,也是专门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其他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均无此权。可以说没有专门机关,就没有刑事诉讼。专门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办理刑事案件和执行刑事裁决,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构成了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内容决定了刑事诉讼所采取的形式和程序的特点,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重大的差别,也体现了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鲜明特点。

(二)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到终结,专门机关都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仅仅是专门机关的活动。没有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也就没有诉讼。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诉讼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所以当被追诉者死亡,就不会对他再提起诉讼,已经发生的诉讼也要终止。如果没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不会发生。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没有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参加诉讼,司法机关要查明事实,准确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三)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必须有步骤地进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根据国家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如果违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不依法办案,将会造成错案或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重则涉及国家的稳定与安危

(四)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在国家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刑事诉讼具有突出的地位。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无法用其他社会或法律的调整手段加以调整,只能用刑罚这种极端形式强行实现其他手段实现不了的调整。

基于上述,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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