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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当中,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的变化直接影响人寿保险的经营成本。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对应的是人的死亡和生存两种状态,当被保险人由于生存或死亡的原因而产生经济上的需要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的身体是人身保险的另一个标的,它主要保障的是当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而需要进行医学治疗或者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时所产生的经济需要。长期以来,人身保险在个人或家庭财务规划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金融工具,特别是在对于个体死亡和残疾能很快提供高额资金以进行风险保障方面,人身保险是唯一的财务工具。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是保险业的两大类业务之一,因而具有保险的一般特征。同时,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又有一些自身特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的不同特点如下。

(一)保险给付的定额性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三)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分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四)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当中,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的变化直接影响人寿保险的经营成本。对于死亡保险而言,死亡率越高费率越高。死亡率受很多因素影响,例如年龄、性别、职业等。同时,死亡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降低,因此可以说死亡率是变动的。然而,相比其他非寿险风险而言,死亡率的发生概率波动相对较稳定,因此寿险经营中的巨灾风险较小,寿险经营的稳定性较好。

(五)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会高得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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