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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公、检、法办理涉外案件的办案期限,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办结。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涉外刑事案件宣告判决、裁定之前应将拟判意见呈报有审核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五、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既要坚决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又要贯彻、体现国家的外交政策。因此,在审判程序上,除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强化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强化了律师的辩护职能,以保障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是否允许外籍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担任其辩护人的问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外籍被告人要求其近亲属、监护人或者经审查同意的该国其他公民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应当是允许的。但对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其与案件确无牵连后,方可予以准许。

如果外籍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本国其他公民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其他外交官,可以允许他们此时不是作为外交官参加诉讼,而是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公民参加诉讼。因为依照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在第14条第2款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25条第3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的外交官,担任其近亲属或被监护人的辩护人,是以私人身份从事其公务范围以外的活动,因此不再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因为担任辩护人时如仍以特权代表的身份给予待遇,则在诉讼中不好对待:如一旦他在法庭上违反庭审纪律,要对之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时,他又以外交官的身份来要求保护其特权和豁免权,这样就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外籍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外国其他公民是该国律师,在其以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时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不享有律师的权利。

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记录在卷。

另外,如果是中国人侵犯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是外国人时,被害人可否委托律师代理,何时参加代理的问题,也应参照上述精神办理,以帮助被害人揭露、控诉犯罪,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效力。

(二)强化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强化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向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颁发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并且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访、报道等。

(三)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以维护国家的主权。

(四)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并听取、征求外事部门对案件的意见,以使涉外刑事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五)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对公、检、法办理涉外案件的办案期限,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办结。但是司法实践中,重大涉外刑事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相当普遍,为此,理论上和实践当中都较为普遍地主张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间予以放宽。

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间紧张,矛盾比较集中的是拘留转捕期间、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期间和二审期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期间的限制。可见,所谓办案时限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被告人的未决前羁押的期限问题。

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未决前羁押期限规定的一般情况来看,我国的规定无论如何都应当说是宽松的。所以,对于涉外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时限问题,我们不主张再从放宽法定期间方面来解决。第一,根本的问题是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拘留、逮捕的法律规定,能采取其他措施解决的就不要轻易采取拘捕措施,更不允许搞“以捕代侦”。第二,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司法机关的办案力量,改善办案条件等措施,促进司法工作效率的提高。最后,针对有些案件不能按期办结是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复杂费时所致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不将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所延长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六)涉外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外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对象主要是外籍被告人。因此,在适用我国法律的基础上,还要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对外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涉外刑事案件宣告判决、裁定之前应将拟判意见呈报有审核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这是涉外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有审判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涉外刑事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而陷入被动或给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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