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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涉外刑事诉讼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外国籍或无国籍的罪犯,因此,在案件执行上有其特殊之处。外国人在中国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对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应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六、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外国籍或无国籍的罪犯,因此,在案件执行上有其特殊之处。

(一)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在主刑执行期满后由原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转交给有关的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这些文件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外国籍的罪犯,除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减刑、假释外,还可以根据国与国外交关系的情况或者友好、互惠的原则予以减刑、假释或提前释放。遇有此种情况,可由外交部等有关国家机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国籍罪犯可以在中国监狱执行刑罚,也可以根据被执行罪犯的申请,依据有关条约或外交途径,将他转移至其本国执行等。这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维持国与国之间良好的外交关系。

外国人在中国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四)诉讼文书的送达

涉外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后,如何将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外籍当事人,也是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对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应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相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是最正规、最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具体程序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机关将文书连同外文译本分别经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通过外交部转递给受送达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再由该使、领馆经其本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本人。

(2)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双边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送达诉讼文书规定的,应按条约或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3)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如受送达人系中国公民,而其所在国允许我国使、领馆直接送达的,则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我国司法机关则可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其本人。

(5)转交送达。如受送达人委托辩护人,则可采取由辩护人代为签收或者转交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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