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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开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开始也即执行程序的启动,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也有一定的方式。

一、执行开始的条件

一般来说,执行程序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否则极易造成权力滥用或者资源浪费。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都没有明确执行开始的条件,但是《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第1款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规定了六方面条件,可以视为执行开始的具体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开始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原则上经债权人申请而启动,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经债权人申请而依职权开始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也可能因得到其他法院的委托而启动执行程序。上述三种执行开始的方式分别称为申请执行、移送执行与委托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申请执行的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例1】信用社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区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朱某分期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 373.20元,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 000元,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 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朱某未履行义务,信用社于200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朱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后,信用社又于2008年9月14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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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的程序

根据《执行规定》第20-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1)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除上述规定外,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申请执行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7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主动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执行程序的行为。

移送执行是执行开始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适用于三种特定类型的生效法律文书:(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辖区,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实施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行为。

1.委托执行的条件

首先,人民法院只能将自己具有管辖权且已受理的执行案件委托给其他法院执行;其次,债务人在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无住所或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其他人民法院辖区内有确切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受托法院一般是与委托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

2.委托执行的程序

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执行函;(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3)立案审批表;(4)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包括在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5)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6)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7)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8)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3.委托执行的法律效果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如果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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