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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第一审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因此,采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快得到法律的救济。再次,运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是当今各国刑事审判发展的共同趋势。简易程序的表现形式在各国有所差异。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一、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第一审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是依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

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法院之所以创立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采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快得到法律的救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中确立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模式,它是立法适应当时多方面需求的产物:

首先,基于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我国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审判组织形式就采用了独任制。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司法原则和工作作风,更把其作为创造便利群众的审判方式的哲学依据。“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司法理念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便利群众诉讼,结案迅速,体现了一种人民司法的民主理念,可谓是中国特色的简易程序的雏形。

其次,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近几年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和有限的审判力量,导致大量刑事案子无法通过普通程序审结。而在实践中,多数的刑事案件是普通的刑事案件,而且被告人认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庭审质证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再次,运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是当今各国刑事审判发展的共同趋势。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专章设置了“简易程序”。例如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直接审判、迅速审判等有别于传统形式的简易程序。之后,西班牙、丹麦创立了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德国、法国虽未在立法上有所突破,但实践中也开始了类似的尝试。1989年维也纳国际刑法学会议亦明确指出,“对简单的案件,可能采取也应该采取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表现形式在各国有所差异。例如,英国表现为治安法官审判,所审理的案件数量高达全年刑事案件审判数量的95%左右(1);美国则为辩诉交易程序,适用此种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高达全年刑事案件总和的94%。日本等国,每年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达全部案件的95%以上(2)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的简化;(2)庭审程序的简化;(3)审理期限的缩短。

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也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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