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此,审理不公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采用审理不公开原则。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11条和《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还有一些特殊原则,包括审理不公开原则、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分案审判原则。

一、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的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审判公开作为实现程序正当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其他价值的重要基础。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审判公开所承载的价值要让位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采用不公开原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期,其生理、心理方面均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公开审判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名誉以及重新回归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并可能对其造成精神创伤,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到此,审理不公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要求对未成年人案件采用审理不公开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1条规定:“对少年案件的审判,可以成为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例外。”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采用审理不公开原则。《北京规则》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不公开未成年罪犯的相关信息。其第8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其第21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置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而且,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

自建国之初,我国就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不公开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5月8日通过的《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满18周岁少年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为数不多的规定中,就有审理不公开原则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11条和《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在之前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即“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均不公开审理,不但明确了判断是否不公开审理的标准是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而且将之前界定不太清晰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不公开审理,彻底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同时,从保护、帮助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不公开的对象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在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最高法解释》第467条则进一步完善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最高法解释》第467条:“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31条和《最高法解释》第487条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有违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初衷,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为了巩固审理成效,将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宣判。[1]

二、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

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即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之中,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社会调查的结果,不失时机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审判阶段的有力保障和贯彻,是根据我国多年来的未成年人审判实践总结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原则。

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助于少年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助于形成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有利条件与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诚悔罪,痛改前非,争取重新做人,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根本目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都为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则明确提出了审教结合、寓教于审这一原则,并对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3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原则,《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了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根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

《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了法庭教育的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1)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3)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

《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重申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庭教育的内容。《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法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未成年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原因剖析,应当吸取的教训,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和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如何正确对待人民法院裁判以及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管场所服刑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人员参加法庭教育。

三、分案审判原则

分案审判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案处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指的是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分别审理,只有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才可以同时审理。

分案审判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特别的程序保护,防止其遭受不必要的“法庭污染”,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挽救工作;另一方面是将未成年被告人从严厉的刑事惩罚体系中剥离出来,实现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对待。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采用分开审理的方式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趋势。对于审判程序分离的具体操作,各国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绝对的审判程序分离,即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处理。[2]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另一种为相对的审判程序分离,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分案处理会有碍案件的查明时,才能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合并处理,但同时采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3]这一做法为大多数国家、地区所采用。例如,英国于2002年2月16日由皇室大法官宾汉姆勋爵发布针对在普通刑事法院内接受审判的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的办案程序规则第4条规定:“如果少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因共同犯罪)被同时指控,法院应在辩诉及指示审讯阶段考虑是否将少年被告人单独审判。法院通常应当决定将少年被告人单独审判,除非有理由说明合并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能够避免过分地偏向于少年被告人之福利。”再如,日本《少年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只要不妨碍审理,就必须将其程序分开。”日本《少年审判规则》第31条规定:“审判长为公正审判而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制止发言或者让少年以外的人员退席等恰当的措施。审判长在发生了认为有损少年德操的情况时,在该状况持续过程中,可以让少年退席。”由此可见,我国的分案审判属于相对的审判程序分离。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明确规定了分案处理原则。此外,六部门《配套意见》、《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和《最高法解释》等相关解释亦明确规定了分案审判原则。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最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可以说,分案审判原则已经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迅速有效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对于分案审判原则可以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具体来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就应当分案审判。[4]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如果已经判断认为案件不适宜分开审判,则应该合并审判。但如果已经分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分案而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时,则可以恢复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应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如审理时可以暂时性回避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