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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年龄审查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年龄审查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是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开端。虽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为了便于叙述,并且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是公诉案件,因此本书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放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一章。“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年龄审查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

立案是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开端。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立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但纵观世界各国,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规定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专门手续,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规定开始诉讼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并未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27]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其弊端已经非常明显,改革势在必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集中的改革主张有三种:第一种是继续承认立案的独立地位,但对立案中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第二种是“立案不取消,但它不能设计为与侦查并列的独立程序”。即主张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之中,作为侦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第三种是主张从根本上废除立案程序。上述第二种主张更具可行性,即取消现行立案程序的独立地位,把立案程序纳入侦查程序之中,将立案作为侦查前的一个步骤。

立案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未成年人基本上不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大可能直接实施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共犯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主体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虽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为了便于叙述,并且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是公诉案件,因此本书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放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一章。

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的专门规定比较匮乏,基本上还是适用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的有关规定。相对来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较难体现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的区别。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仍有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的主要任务除了接受、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外,还要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立案对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开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它是贯彻保护未成年人与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原则的关键一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极为慎重,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公安司法机关除非必要,不应启动刑事司法程序。[28]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机构或人员立案处理。当然,案件发生后,正式刑事司法程序开始前,有部分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很难立即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先由普通刑事机构接受,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立即转由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机构或人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机构或人员立案。[29]

第三,年龄审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中的重要内容。公安司法机关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首要的内容是查清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确切年龄。年龄大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刑事处罚、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的年龄审查

虽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都要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进行审查,但如前所述,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审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尤其重要。正因如此,本书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审查放在侦查这一章立案这一节中。

(一)未成年人年龄审查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审查做了专门规定。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注意农历年龄、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等情况。特别是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案件事实予以查清。”“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公安部规定》第310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最高检规则》第489条规定:“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14、16、18周岁。”《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最高法未成年人解释》第3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确实查不清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和处理。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最高检规则》第48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最高法未成年人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年龄审查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年龄审查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

1.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难以核实

由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之前并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公民的照片。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也没有其照片,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时有发生。

2.公历、农历混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偏差

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均出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还是采用农历来记录时间,因此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报户口的现象也广泛存在。如果不加细致审查就会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农历生日认定是公历生日,从而导致出生日期提前。在年龄涉及临界点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出现较多。

3.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相互矛盾

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户籍证明应当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导致户籍证明不准确的情况很多,例如:部分地区户籍登记混乱,派出所民警责任心不强,在将纸质户口档案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时出现差错;犯罪嫌疑人并非在医院出生,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日期没有记录,按记忆申报户口;在户口登记时为了早打工、早结婚、早分地故意报大了年龄。因此,在户籍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能基于户籍年龄确实错误或基于想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而作伪证,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导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4.不讲真实姓名或从未上过户口

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调取其户籍证明,也就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从未上过户口,也无法调取户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5.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和采信问题

骨龄鉴定具有科学、可靠的特点,但是骨龄鉴定的结论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而不是时间点,因此无法给出确切的年龄结论。另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只能鉴定出委托鉴定时的年龄范围,在案发时间和委托鉴定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况下,则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年龄的作用受到限制。

从长远来看,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定问题离不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从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实际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审查无误。

1.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

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审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没有户籍证明,则审查是否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有户籍证明的情况下,还应审查户籍证明上是否载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时,侦查机关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调查和审查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代理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代理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2.通过讯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年龄在14周岁至20周岁左右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要提高警惕性,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的供述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详细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问明其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是身份证明上的日期,是农历还是阳历,犯罪嫌疑人的属相以及生活、学习经历,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未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的,不能疏忽大意,要给其充分辩解的机会,让其讲清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发现年龄疑点后,第一时间进行查证,以免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年龄存在的错误的最好时机。

3.对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线索的,应当进行查证并综合审查

在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到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查证,查证的主要内容是:

(1)书证方面。应当到原籍地村、镇、县三级计生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计生档案;到犯罪嫌疑人就读的小学、初中以及当地教育局调取学籍档案,根据需要可以调取全班同学出生日期简表;到村、镇、县三级防疫部门调取新生儿接种记录。若犯罪嫌疑人父母育有多名子女的,查明各子女的出生间隔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2)人证方面。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医生、接生员、老师、邻居、同龄人的证言。在向上述证人进行核查时要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对照,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节气、农时、冷暖、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顺序、出生前后的重大事件等。

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推翻户籍证明时,应当采信其他证据;如果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是应当采信户籍证明。

4.不讲真实姓名或无书面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骨龄鉴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或者年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和证人证言基本吻合的,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骨龄鉴定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并且在临界年龄上下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另外,单一的骨龄鉴定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5.一定程度的就低原则

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或者经过调查或审查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解其是以农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的,且涉及到刑事责任临界点,又无其他证明身份的相关书证予以反证的,应当就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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