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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调整。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符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贯彻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不同诉讼地位;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诉讼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九、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确立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该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的被控行为进行审理,并依法确认是否有罪,所犯何罪以及科处相应刑罚是审判权的固有之义,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定的唯一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因此,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是其性质所决定的。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在被起诉到法院之前,都是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而不是罪犯。在被起诉到法院后,是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只有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后,才成为罪犯。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在获得确实可靠的证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调整。一是改变了被刑事追诉者的称谓,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取消了“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的称谓,体现了科学合理性。二是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追诉者作出的定罪免罚决定,其性质是有罪决定。这一规定使得检察机关拥有定罪权,侵犯了审判机关的定罪权的唯一性。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符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三是明确了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推定其有罪。四是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从两个方面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规定,突出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贯彻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不同诉讼地位;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诉讼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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